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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虹:古人破案之道:从“银钗探毒法”到“饭团验毒法”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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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虹,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代表作为专著《清代司法检验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论文《论清代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人大复印资料》 2017年第10期)。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及其当代意义研究》(四卷,人民出版社出版2019年)。

 

 

 

笔者曾经讨论过古人在认定缢死案件时所运用的“八字不交”的取证方法,充分说明了中国传统检验制度中注重尸伤外貌描述的经验积累,而不进行尸体解剖的直观性特点。那么,对于来自体内的疾病或中毒症状,当古代检验人员不能再以观察尸伤外部特征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时,该怎么办呢?当“银钗探毒法”不能用于检验所有中毒症状时,又该怎么办?带着这样的疑惑,笔者继续探寻古人的破案智慧。

银钗的妙用:“银钗探毒法”

“各项伤痕真伪易辨,惟中毒一项,有似毒非毒者,如伤寒、阴证、暗中风、中毒之类,各有青紫肿突,形状犹然。”可见,在古人看来,中毒现象比起表面尸伤的检验难度大大提高。面对这种困惑,他们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检验方法。宋慈在《洗冤集录》服毒篇中,对古代的银钗验毒的技术进行了详细说明: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仔细分析上述《洗冤集录》中的记载,我们发现“银钗”(铜钗验毒的原理等同于银钗)是古人用于验毒的必备工具。另外,为了避免银钗受到污染而影响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检验前需要用皂角水清洗银钗;同时,为了确定银钗变黑是因为毒物而不是其他不洁之物造成,检验结束后仍需用皂角水清洗。

之所以使用银钗验毒,是因古人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发现当银质物件遇某些东西后可以马上变黑。主要见于银与硫化物或硝化物相互的作用后,硫化物可以在银器表面形成暗色的硫化银,使银钗或银针等物件颜色变黑。而古人常用的毒物中就恰好含有硫或者硫化物,例如有剧毒的砒霜(即三氧化二砷),在古代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的条件下,砒霜里往往伴有少量的硫和硫化物,其中所含的硫与银接触后,就会产生化学反应,使银钗表面生成一层青黑色的“硫化银”。而银钗变黑正是判断中毒死亡的依据。

《洗冤集录》中,对“银钗探毒法”的使用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一般而言,检验疑似服毒死亡的尸体时,先将清洗过的银钗伸进死者喉咙中,再用纸密封嘴巴,隔一段时间取出后,如果银钗上的青黑色无法洗掉,就可以认定为中毒死亡。反之,银钗洗后又变鲜白,则不能认定为中毒死亡。 

二是对于服毒或中毒死亡的尸体,由于生前吃的食物已经将毒物挤压到肠胃中,如果将银钗探入喉咙已无法验出中毒症状,这时只要将银钗塞入尸体肛门中,其上就会呈现青黑色。

三是检验中毒尸体,如果遇到由于服毒已久,毒素蕴藏积聚体内较深,银钗无法直接验出的情况,这时应先用银钗或铜钗放入死者咽喉,然后用热糟或热醋从尸体下腹开始敷洗,逐渐向上,使热气透入尸腹,毒气被熏蒸上来后,银钗就会显现出黑色。若在尸体肛门中用银钗探试,那么用糟醋敷洗的方向就正好相反。

《洗冤集录》中所提到的“银钗探毒法”不仅被后世所继承,而且有所补充和发展。在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对银钗探毒的第一种方法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人既死,虽非服毒,未免有秽,故银钗亦作黑色,但洗之即去也,惟真中毒,虽洗数次,其色青黑,不能鲜白。” 另外,鉴于银钗的质地与成色往往会影响检验结果,《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反对验毒时银钗临事取用于民,应由官方统一制造并专做验尸之用,从而杜绝了验毒工具不规范的弊端。

按毒药身死者,事多暧昧。全凭银钗定案虚实,银钗假伪,一遇秽气其色即变,难以辨明。若临事取辨于民,则情弊多端。必须令工匠用足色银成造,以官对牌试验,鉴记封收,专为验尸需用,亦绝冤滥之一端也。

清人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又进一步说明如何防范银匠造假,保障银钗(银针)成色的方法:

银针试毒,必须用真纹银打成,方可信用。银匠每多抽真换假,或以低色搭配,即当面目击,亦能弄弊。有司不知而误用,难以辨伤。惟有多发纹银,饬令成造二三条,另换工匠,抽出一条入炉倾熔,仍成原色,其针才可备用。只有经过上述方法制造及鉴别后的银钗,才能作为验毒之用。

老百姓生活中的常用物品“银钗”竟然可以成为验毒工具,并且古人在司法检验实践中发明了简单易操作的“银钗探毒法”,使我们不得不佩服中国古人的聪明才智。

饭团派上用场:“饭团验毒法”

“诸毒俱可用银钗试探,惟服滷及澣衣灰水虽有银钗试探不出”。古人在司法检验实践中发现了“银钗探毒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中毒症状,在盐卤中毒时银钗已经无法发挥验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查验死者的表象以及取验盛药器皿以定虚实。顺天府宝坻县档案记载了一例清代嘉庆年间因服卤死亡的尸体检验方法:

为报明事,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卑县孝行里乡保顾士玉禀称,切有身带管之胡家庄牌头倪幅林咐称,初四日该庄刘文亮之妻刘李氏因做饭迟延被夫刘文亮斥骂后,乘间服滷身死,嘱身禀报,身往看属实,理合报明验讯等情,据此卑职随即单骑减从,带领刑仵亲诣胡家庄,先勘得该庄系东西街道,街西路南有刘文亮住房一所,进内草正房两间,已死刘李氏在西间屋内秫秸箔上,头北脚南,仰面停放,身穿青布夹袄一件,紫布棉袄一件,蓝布棉裤一条,外套绿细单裤一条。据尸夫刘文亮指称,炕东锅台安放滷坛一个,伊妻刘李氏服滷时,在炕上头东脚西,炕边放有取滷瓷碗一个,经伊摔破等语。查验滷坛尚有惨滷,饬取碗片查看,亦有残渍滷跡,勘毕,谕令将尸移放平明地面,眼同尸亲人等如法相验。据仵作潘锟当场高声喝报,验得已死刘李氏问年三十六岁,身长四尺三寸,膀阔八寸,胸高六寸一,仰面面色黄,两眼胞闭,口微开,有涎沫流出,两胳膊伸,两手微握,肚膘平,两腿伸,合面发际散乱,十指甲秃,余无别故,委系服滷身死,报毕,卑职亲验无异,当场填注图格,取具仵作不致隐漏伤痕,及尸亲人等各允结附卷,尸令棺殓。

在上述这例服卤中毒死亡案中,是通过盐卤中毒的痛苦症状“发际散乱,十指甲秃”等死者的外部征象判断死因,银钗并没有发挥其验毒作用。从科学的角度来看,银钗只要遇到含有很多硫的物质,无论这种物质是否有毒,银钗插入其中都会变黑。相反,一些剧毒物质,如氰化钾、氰化钠等,由于不含硫,用银钗检验就不会发生变黑情形。而且随着砒霜生产技术的进步,砒霜被提炼的很纯净,不再含有硫和硫化物。银金属化学性质又很稳定,在通常条件下根本不会与砒霜发生化学反应。清末轰动一时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中,毕秀姑(小白菜)丈夫的尸体经过了几次检验,有时银钗发暗,有时却查不出痕迹。检尸结果根本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全凭口供,造成了轰动一时的冤案。

正因如此,清代司法实践中检验中毒尸体时,不仅仅使用“银钗探毒法”,还采用了“饭团验毒法”:

又一法,用大米或黏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讫用布袋盛,就所炊饭上炊蒸,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细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均。依前袱起,着在前大米黏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鸡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闭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棉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尽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自然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

又一法,将白饭一块入死人口中喉内,用纸盖一二时辰,取出饭与鸡吃,鸡亦死,即是。

简单地说,对于被怀疑是服毒身亡的尸体,除了“银钗探毒法”以外,还有一个办法是用经过加工的热饭团塞入死者的口腔,再用纸把尸体各窍都封住,在尸体上盖上两三条用醋煮过的新棉絮,一个时辰后取走。如果是中毒死亡,尸体会肿胀发黑,棉絮、饭团上都会变成黑色,发出恶臭的气味。反之,则不是中毒症状。这种验毒方法是《洗冤集录》服毒篇中记载的方法。在宋代,这种方法曾经过大理寺审定认可,在清代同样被官订检验用书所承认。将白饭直接塞入死者口中取出后喂食于家禽的“动物试毒法”,则仅在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有所记载,未见于宋代的《洗冤集录》。显然,它比“饭团验毒法”更加简捷方便,也是古人检验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

除了借助银钗、饭团、家禽等特定物品检验中毒尸体以外,古人还会借助检骨或者中毒后的各种外在症状判断中毒种类。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论中毒”一节记载,“凡中毒尸骸溃烂,检骨则骨上下暗黑色,胸膛、心坎、牙根、十指尖骨俱青色”。在各类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中,记载了各种中毒症状的外部特征,这些记载是古人检验中毒、服毒死亡的重要方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中“诸毒篇”就仔细描述了各种不同中毒现象的典型特征,有蛊毒、金蚕毒、鼠莽草毒、巴豆毒、砒霜毒、钩吻毒、冰片毒、食果宝金石药、酒毒、盐卤等等。

“银钗探毒法”到“饭团验毒法”,从《洗冤集录》到《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其不仅诠释了古人的破案智慧,反映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传统礼教文化的孝道观,也体现了古人洗雪冤屈、恩泽万物的人本思想,以及努力追求统一的司法标准,认真权衡罪刑的轻重,尽量做到罪罚相当,进而实现公平公正,维护百姓正当权益的司法目标。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本文载于《人民法院报》2022年02月18日第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