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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王健: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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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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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健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7

 

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保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的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补齐我国高层次应用型法治领军人才培养制度的短板,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系中增设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健全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领军人才。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法治人才需求的数量、类型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法学学术学位与法律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体系,但在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制度设计不足,与国家法治实践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级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中,除中央政法单位和东部少数大城市外,绝大多数地方政法干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中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还很低,实务部门的博士人才仍为学术研究导向的法学博士,其学术专长与岗位需求存在一定偏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重要指示精神,必须探索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要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实际工作部门要选派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在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中,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以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也指出,我国博士专业学位发展滞后,类别设置单一,授权点数量过少,培养规模偏小,不能适应行业产业对博士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因此,发展专业学位是当前和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

  二、法学院校在探索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以国家需求为导向,在探索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1年和2018年先后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法学院校不断强化高校和实务部门合作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建设法律实务课程、案例教学和聘请实务专家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力度。2011年和2015年,教育部两次组织部分院校开展了以强化人才实践能力为导向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2012年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实施“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试点,目前已招收九届共90多名学生,在招生选拔、课程设置、指导方式、论文标准等方面探索出一整套重要经验,得到“两高”大力支持和高度肯定;2013年,西北政法大学获批实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论证设计的“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专业博士教育的思路借助法学一级学科平台面向实际部门培养博士层次的法律人才,2018年获教育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并批准转入实施第二期。

政法实务部门对于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始终高度重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探索。自2014年以来,组织专家就设置法律博士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认为法律博士专业有明确的职业指向、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具体职业能力标准,职业领域有较大规模的人才需求,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三、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是针对政法实务部门需要培养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扎实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法治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面向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部门高级法律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职业道德、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法治实践中复杂问题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招生对象是已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背景,或者受过法学或法律专业以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定年限以上法律职业工作,取得法律实务工作显著业绩并且今后继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新时代要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决定了法治实践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对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需求的较大规模和持续性。

  法律博士专业不设置专业学位领域,以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制度设计相一致,并相应采取基本统一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毕业标准。培养方式将根据生源特点采取非全日制方式。课程体系由公共必修课(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职业伦理等)、专业理论课(主要是法治理论与实务前沿)、法治实践课(主要是法治体系各主要分支领域实务专题)、研究方法和跨学科课(主要是选修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课程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献检索和写作规范)等部分组成,采取专题研讨形式,内容聚焦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前沿和法治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应用研究能力和科学方法的训练。注重应用研究能力训练,在读期间,通过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结合课程学习和实践调研等方式,在攻读期间完成一定的课程论文;作公开学术报告或讲座;参加一定规格的业内学术会议;结合本职工作岗位和研究方向开展社会调研并撰写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采取专兼结合的“双导师”指导模式,由学校专职指导教师和高级实务部门专家联合指导,并通过不断完善选派专职教师挂职和设置岗位聘请实务专家参加人才培养全过程等措施,持续推进导师队伍建设。以顺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为主设定授予学位的基本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法治建设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问题,强调法学和相关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创新,注重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效果和价值,具有良好的学术写作规范。

  四、建立完备的质量管控与评估措施,不断优化现有支撑条件,确保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可持续发展。

法律专业学位教育组织机构将在国家学位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综合考虑我国法学院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办学意愿和区域布局等因素,进行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条件、实施方案、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考核评价指标等方面制度设计,组织实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建立完备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关于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质量监督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合格评估(包括专项合格评估)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及其结果运用等现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手段,指导培养单位细化和完善严格的质量保障具体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2021年年底,国务院学位办已完成新一轮修订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学位办便字20211202号),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工作正在顺利推进。实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将充分发挥教育部专业学位设置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作用,充分依靠法律硕士教指委的行业指导和组织实施保障,充分利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26年积累的办学优势,部分法学院校的实践经验,以及与高级政法实务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长期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关系,发挥各方面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据,是法治中国建设蓝图。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到2035年,要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队伍和人才保障是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队伍和人才建设的总目标,是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主要是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以及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而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则是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更高水平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都将为法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