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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五院四系”的由来与未来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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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五院四系”的由来与未来

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特稿☆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特稿。因篇幅限制,原文有删节,引用请参见原文。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调整组建的北京、华东、西南、中南、西北五所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四个法律系,学制上渊源于近代院系并行设置的办学实践,其校园设施和师资随时代变迁,是塑造其精神风貌和形成独特办学传统的两个重要因素。作为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法学教育机构,“五院四系”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示范和样本,同时又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一成不变。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五院四系”必须适应时代需要不断调整和重新定位,才能发挥更大作用,面向未来。

【关键词】政法学院 法律系 法学教育 院系调整 法学学制

  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话语体系中,“五院四系”之说流传甚广。所谓“五院”,是指1950年代相继创办的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以下分别情形使用简称)。关于“五院”,笔者曾以“五院”更名“大学”为视角,述其崖略。至于“四系”,当然是指四所综合大学的法律系。可究竟哪四所?流传较多的说法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的法律系。深入探究起来,“五院四系”不光是支撑当代中国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系主干机构的代名词,同时还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历史概念。  政法院系皆有其史,皆有其故事。描述法科学子校园生活、学习经历与职业生涯的动人故事,更是数不胜数。举凡沙滩红楼、海淀的燕园和中关村、蓟门小月河、元大都遗址与昌平军都山、“马路大学”里的文科楼、樱花盛开的珞珈山间小径、黄鹤楼下的首义校园、万航渡路(旧称梵皇渡路)苏州河畔的“帐篷大学”、歌乐山下的沙坪坝大榕树下、终南山脚下的古城南郊,时空流淌,演绎和复制出无数变形走样,但大体不差、令人着迷、述说不尽的逸闻趣事,口耳相传于一代又一代的法科学子们中间,钟灵毓秀,弦歌不辍。不仅如此,它们还逐渐汇聚在“法苑芳华”、“法学摇篮”、“青春都在”、“岁月如歌”、“我的大学”,以及各种各样成系列的或专题性的校史或者记忆录里,构成记述和传承各个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越出上述一般性的记录和描述,利用现有政法院系的文献史料,重点分析政法院系的发展脉络、制度特征与文化特色,并展望“五院四系”的未来。

一、跌宕起伏的“五院四系”

  言说“五院四系”,应当有个时间上的界定。首先,“五院”格局是几经更张,逐步形成的。1952-1953年的院系调整,同期组建了北京、华东、中南、西南四个政法学院,形成“四院”。1958年“教育大革命”背景下华东、中南均被撤销,分别组建了上海社会科学院和湖北大学。同年,西南与“中央公安学院四川分院”合并,改名“四川政法公安学院”(1960年又加挂“四川行政学院”校牌)。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与西北大学法律系合成西安政法学院(1962-1963年一度与西安财贸学院合并,名“西安政治经济学院”)。经此调整,“四院”减为“三院”,反映了“大跃进”运动对政法教育的某种影响。

  1960年代初,中央加强政法工作并再次调整政法院系,恢复1958年下放后被地方政府撤并的政法学院并收归中央管理,于1963年将“四川政法公安学院”恢复为西南政法学院,恢复华东政法学院,“西安政法学院”校名升格为“西北政法学院”,于是政法学院的设置由三变四。不过,这时的“四院”与十年前的“四院”并不等同,前“四院”没有西北;后“四院”没有中南。“文革”时期“无法无天”,政法院系与公检法机关同时瘫痪。“砸烂公检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于1969年3月向谢富治和中央报送《关于撤销西南、西北和华东政法学院的请示报告》,认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这三所政法学院,“没有再继续开办的必要”,一个不留,统统撤销。时已归属北京市领导的北京政法学院,也以“政法干部主要应是在阶级斗争的实践中培养,不需要单设一所大学”为由,于1970年6月正式撤销。到了1971年,当时“四院”已全部关门,校园被占,师生星散。直到“文革”结束后,各院相继恢复,1984年再次成立中南政法学院时,才第一次形成“五院”并立的局面。

  再看“四系”。新中国高校的法律系,来源有二:一是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大学法律系,据1949年统计有约31个。二是解放区成立或新政权创办的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司法系或法律系。其中,历时最久且最具标志性的,是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1950年改名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1958年更名吉林大学法律系),和1949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著名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2年至1953年的第一次院系调整,独存武汉大学法律系。1952年在西北大学开办两年制的司法专修科,其前身是西安解放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和朱婴招收新旧学生开办的司法训练班。因此,全国共有“三系”加一个司法专科。其他大学法律学系及政治学系、社会学系,则一律关停并转。

  当然,并非所有遗留下来的法律系都参与了院系调整。有些年深月久、颇具声望的老牌法科,在院系调整之前即已停办。例如,创办于1906年的山西大学法律系,1950年并入北大,尽管北大法学院院史不曾提及,山西大学也被整体拆解。渊源于1909年甘肃法政学堂的兰州大学法律系,1950年后也停止招生,法学师资纷纷改行其他系科,如转任会计系教师的吴文瀚。在大学密集的上海,同济大学、暨南大学、浙江大学、英士大学以及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的法律系,院系调整前即被并入复旦大学法律系。这些法律系的教师,有相当一部分经过甄别不能继续从教,职业生涯就此中断。

  1954年4月26日至5月8日,高等教育部在京召开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总结了院系调整经验,规划了发展新中国政法教育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其中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就是恢复设立北大法律系和复旦大学法律系;改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为法律系,由此形成“四院六系”格局。1958年再次调整时,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分别并入新组建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和湖北大学;西北大学法律系调入新建的西安政法学院。全国的法律系减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四个,为“三院四系”格局。1963年华东政法复出,又变为“四院四系”,其中“四系”格局未变。

  “文革”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整体撤销,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虽同样瘫痪,但仍艰难支撑,命悬一线,幸存建制,这两个法律系见证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绵延不绝,也是今人考察“文革”期间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残存状况仅有的线索——

  1970年,“军宣队”(“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简称)代表迟群从清华到燕园“蹲点”,宣布停办法律系。法律系教师一致力争,援引毛泽东关于取消专业要慎重的指示,最终保住了法律系这个火种,图籍与教员,基本未散。1972年以后,法律系陆续为北京市政法、公安干部开办了多期短训班。1974年至1976年,连续招收三届150多名三年制的“工农兵学员”。透过76级的教学计划,可见当时开设课目的种类和学习时长,课目计开18门:形势教育、中共党史、政治经济学、哲学、经典著作选读、逻辑(44学时)、汉语(76学时)、体育、国家与法的理论(144学时)、宪法(38学时)、刑法(76学时)、刑事侦查(72学时)、民法(68学时)、婚姻法(34学时)、国际法(50学时)、中国政治法律史、外国政治法律史(72学时)、资产阶级政治制度(24学时)。显然,这个没有任何程序法的课程计划,与当时只究实质,不问程序的时代背景正相呼应。1977年恢复高考招生后,法律系拟招60名,最终录取81名。1978年2月,法律系77级学生手持录取通知书和行李脸盆,兴高采烈地迈进了燕园。

  1971年,吉林大学法律系风雨飘摇,正面临去留存亡的严峻考验。时系内坚持者有之,动摇者有之,建议尽早解散者亦有之。“军宣队”、“工宣队”(“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代表认为“公检法都被取消了,大学还留着法律系干什么呢?”干脆撤销得了。千钧一发之际,党总支副书记聂世基做出了今天看来意义难以估量的选择,他先是做通了主张解散的教师们的思想工作,先在内部达成共识,然后成功说服了“工宣队”负责人,进而又以用事实说话的方式,组织带领教改小分队走基层,在省内地市县保卫部门连续座谈调研,并很快得到了积极的反馈意见:政法工作实践中许多问题不好解决,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都急需提高,培训要求很强烈,调研的结论是“政法教育不能没有”。于是,不仅有了保留法律系建制的充分理由,还为发挥法律系的作用找到了出路。1971年学校庆祝“七·一”歌咏比赛,法律系展现了一曲小合唱,显示了大学里法律系的存在。随后法律系举办了多期短训班。1973年以后,法律系连续招收了四届政法专业工农兵学员约二百名。1974年、1975年先后入学的张文显、信春鹰等,是法学界完整体验这个特殊经历的见证人。张文显每忆及此,无限感慨,亲告笔者:入学后他写的第一篇文章的题目是“我为无产阶级专政上大学”,充满了浓郁的时代气息。上课时老师讲得比较少,担心动辄得咎,学生讲得多。

  “工农兵学员”现已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它是按照毛泽东指示于1970-1976年间大学存在方式的体现,学员由单位依据本人政治表现推荐入学,学制2-3年。恢复高考后,学员在学历认定和待遇方面一度存有争议。1993年教育部发文明确将“工农兵学员”学历确定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近年来,这个概念越来越被赋予了积极的含义。

  提起“文革”期间的法学教育,或者法律专业“77级”,地处武汉的这个法律系最易被人忽略。1971年12月7日,湖北省革委会决定改湖北大学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保留财经专业,撤销政法专业建制。但“文革”后期,学校按照湖北省委意见,努力保存了政治、法律专业师资,并以举办短训班、进修班的形式极其有限地恢复法律专业的招生和教学。1976年法律专业紧密建立政法部门,借紫阳路烈士祠招收开办了法律专业进修班。1977年恢复高考,湖北财院法律系之能招生(50名),实幸赖湖北省委、学校领导和法律系教师之坚持和远见。这段历史,王利明、吴汉东、黄进、余劲松等人多有回忆,他们是湖北财院法律系77级毕业生中的佼佼者。

  1970年6月30日,北京市革委会向中央报告:中国人民大学的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要么与其他高校重复,要么根本无需大学培养。由此学校整体被撤,法律系不再有坚守建制的任何机会。教职工之前已被下放江西余江县刘垦农场“五·七”干校学习劳动,后又安排其他工作,星散四处。高铭暄被分到北京医学院,成为医学史教研室副主任(无主任)。1975-1979年间,他竟神奇地写出4篇医学史论文,译出两万字的外国医学人物词条;许崇德到了北京师范学院负责讲授《毛泽东选集》;张希坡、林榕年成为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国际共运史教研室教师;曾宪义分配到北京市委工作。1973年6月法律系整体并入北大法律系,所幸大都在京,这为5年后恢复法律系,60多名教师迅速“归队”和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到停办前水平,创造了难得条件。1978年夏法律系招生38名,迎来复兴后的第一批学生。

  从政法院系更张的时间节点来看,1952年至1954年形成了“四院”(北京、华东、中南、西南)“六系”(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格局;1958年至1963年间的再次调整后变为“四院”(北京、西南、西北、华东)和“四系”(北大、人大、吉大、湖北大学)。“五院”虽未同时存在,但已先后出现,故“五院”是一个综合性的历史概念。它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整顿高等教育中先后成立的同类专业性质的教育机构的一个集合概念,而且还包含有体制性概念在内。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五院”归属于政法实务部门领导,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实务部门有着20多年的隶属关系。在教育部的高校管理分类统计体系中,“五院”均属于中央部(委)属行业性高校。

  “四系”之中,北大、人大、吉大三者相对稳定,唯武汉地区法学资源的分化组合,变动不居。武大法律系、中南政法、中南财经、湖北大学、湖北财专、湖北财院诸概念之间的联系,真可谓千丝万缕。一方面,表明武汉地区一批法学资源的持续存在,即使是在“文革”期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指称的分散和确定性概念的弱化,可能造成了易被后人忽略的结果,以至人们对于“文革”时期全国法律教育资源的统计,总是漏掉湖北财经学院的法科。

  “五院四系”的立废递嬗,不仅反映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法学学术资源聚散分合的演变经历,更是观测新中国政治与法治变化的晴雨表。这个概念容纳和承载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早期探索的有益成果,至少包括了基本的法学分科制度、法学教科书、大量的法学图书刊物以及法律教学制度,也饱含着为建设现代中国的法治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和代价。一般社会人士视“五院四系”为中国优秀法学院校的突出代表,绝非偶然,其价值远不是当下几个反映内部办学规律的评价指标和排名所能判定的。

二、“院”“系”概念溯源及其流变

  同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机构,为什么会有单独设立的“政法学院”或“法学院”,又有设在大学之内的“法律系”两种类型?这个问题细究起来,似不简单,三言两语恐难说清。所谓“万百事情,不研究便不觉得有所不满,一研究便到处见得破绽”,指的正是这类情形。

  法科既独立设置,又附属于大学之内,成为大学组成之一部分,从而出现“院”、“系”共存并立的局面,这一现象源于清末新式学制的创建和办学实践。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标识教育机构不同名称的来龙去脉,二是这些不同名称制度化过程中是如何演变的。简言之,就是要弄清楚“院”、“系”名称的来龙去脉。

  晚清培养新式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在废科举前称“馆”或“学堂”,如“同文馆”、“译学馆”、“武备学堂”、“船政学堂”、“水师学堂”等各种实业学堂等。1903年颁行《奏定学堂章程》(中国第一个近代学制系统,又称《癸卯学制》)后,教育机构概称“学堂”,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分设“高等学堂”、“大学堂”和“通儒院”三级,属直系学校系统。此外,还设与“高等学堂”并行、作为旁系学校系统的“专门学堂”。“高等学堂”内分文、理、医三类,为登入大学相近学科深造提供预备教育。“大学堂”按知识体系类分八“科”,即经学、政法、文学、格致、医、农、工、商,各以“某科大学”名之。“科”的本义是“程”、“段”,汉以后用以指考试“科目”,隋唐演变为“科举”、“科业”。清末构建新学制,“科”不仅用于知识分类,还被用以区分学业程度,故有本科、预备科、别科(类似今天的成人在职培训)等名目。“科”之下为“学门”。“门”与“户”同义,原指“门户”,后引申为“门类”。“学门”即学术门类、学科门类。“学门”再往下,便是具体的“科目”,也就是各种课程。按照《癸卯学制》,“大学堂”下设“政法科大学”(不久即改称“法政科”),其下又分设“政治”和“法律”两个学门。“通儒院”是为大学堂分科大学毕业生进一步“攻究学艺”而设立的专门机构,相当于今天培养研究生的研究生院。《通儒院章程》注释云:通儒院外国名为大学院,但考虑到“大学院”与“大学堂”名目易混,故改定名目。至于培养各种行业应用型人才的“专门学堂”,新学制颁行之前既已存在,科举废除后,各行各业需才孔亟,举办洋务或推行新政的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积极设立,各种实业、法政类学堂全国勃兴,拟定新学制时对此不能无视,于是纳入,但位列旁系而非直系。此后的办学实践中,学部与政府其他各部关于办学主导权的矛盾和争议一直不断,基本是因为培养这种行业专门人才的职责归属不确定而引起的。1905年修律大臣伍廷芳和沈家本联衔奏设的京师法律学堂,以及此间开办的直隶法政学堂,首开单独设置法律或法政学堂的先例。对于此举,学部议复认为,大学堂政法科大学一时不具备开办条件,而修律又急需新式裁判人才,自应支持设立,待将来专科毕业人才日出,再“酌议归并”。但京师法律学堂毕竟不归属于学部领导,为体现学部主导人才培养的权威性,又为应对法政教育迅速兴起的现实情况,于是学部于1906年制订专章并开办了京师法政学堂。清末的专门学堂,以法科为最,占专门学堂总量过半。总之,洎乎清末,标识学制结构的名称,主要是“学堂”、“科”、“学门”和“科目”等概念。“通儒院”是清末唯一含有“院”字的一个教育机构,但它是指大学本科之上的学术研究机构,且终清之世,它只是一个停留在纸面上的概念。

  进入民国,学制的调整和变化赓续进行。经过1912年的《大学令》和《专门学校规程令》、1913年的《大学规程》、1917年的《修正大学令》,直到1924年的《国立大学校条例》,我国近代大学的一些基本制度逐渐定型。学制结构与相关名称的主要变化是:(1)“学堂”改称“学校”或“专门学校”;“监督”、“提调”也改称“校长”或“长”,如教务提调改称教务长,庶务提调改称总务长。“学堂”、“监督”和“提调”等名称从此退出历史舞台。(2)大学类分七“科”(文、理、法、商、医、农、工),数科或单设一科均可称为“大学”;大学设校长,各科设学长。相比《癸卯学制》,大学减少经学一科,同时明确了单科大学独立存在的地位。(3)各科之下,仍沿袭清末设置“学门”的规制;“法科”之属,除法律学、政治学外,增列经济学一门。这一作法贯穿民国时期的学科设置,经济学始终归属于法科名下。但1919年以后,“学门”概念为“学系”取代。之后,“系”稳定地成为大学构成的基本单位,长期延用,影响深远。(4)民初延续了清末作为旁系学制系统的专门学校设置,并以《专门学校令》予以规范,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设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外国语等十类。有国立、有公立、有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内设“法律科”、“政治科”和“经济科”,如某校不设后两者,可合设政治经济科。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以后,大学内部组织结构又发生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改“科”为“学院”。《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第四条)。至此,“科”不再用来指称大学组织机构;“学院”一词正式出现。二是规定了“大学”的设立标准,即凡称“大学”者,必须具备七科(院)中的三个以上,不足三科(院)者为“独立学院”,一改以往单科可以设为大学的规定。这项规定,直接导致了早已享有卓著办学声誉的北洋大学、朝阳大学,因内设分科不足三个而被迫降为“学院”,进而制造了那些“独立学院”为恢复大学之名的办学升格动机。这也是我国目前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当中区分“大学”和“学院”概念的最初渊源。三是“学院”或“独立学院”之下分“学系”;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内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以后又将社会学系由文科归入。四是“学系”遇必要时可下设“组”。“组”的概念,类似今天的专业方向或研究方向。抗日战争中后期,一些大学法律系曾按教育部规定陆续设立了“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力图培养各领域专门人才。

  法科应否设置独立的法学院,还是应当作为大学的一部分,抑或两者并存,曾在当时引发出高校与政府间的种种矛盾。鉴于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教育部曾就这个问题专门咨询受聘来华的美国顾问庞德(Roscoe Pound)。庞德给出的答案十分明确,他认为法学院应设在大学,成为大学之一部,虽然中国当下仍需暂时设置或维持若干独立的法学院,但这只是特殊情况和权宜之计,政策上仍应引导法学院设在大学,待大学发展了,再将其并入大学。在1948年2月4日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召开的第五次会议上,庞德向朱家骅部长和到会的各位法学家阐述了上述观点。不过,随着局势的迅速变化,教育部和法学界已来不及消化来自美国权威的这些意见了,遑论付诸实施。

  以上就是“院”、“系”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的大概情形。至于“学门”为什么要改称“学系”,或者说蔡元培为什么要废门改系,简单讲,这件事与蔡元培所秉持的大学理念有关,实际上也是他为在北大推行教育改革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如前所述,清末颁行新学制后,学堂或分科大学之下的组织均称作“学门”,这一称呼一直延续到了民国初年。1916年底蔡元培执掌北京大学时,北大尚设有文、理、法、工、商五科及若干学门。蔡元培认为文理两科是支撑大学概念的核心,文理两科知识高度互补,交相融合而不能各自分立。习文科各门者,应兼习理科之某种,否则“不免流于空疏”;习理科者,应兼习文科之某种,否则就要“陷于机械”。文理两科属“学科”,其他诸如法、医、农、工、商等科,皆为偏重致用的“术科”。因办学资源有限,为避免不同高校学科的重复设置,应分出“术科”与同类学校合并,另行成立专科大学。于是,他将商科归入法科,又分出工科调入北洋大学,但当他在准备将北大法科分出并入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时,遭到了师生的坚决反对而未能实现。经此调整,北大科别缩减为文、理、法三科。而为了实现文理融通的理想,打破三科界限,他又取消科别,并将各科所属的学门一律改称“系”,废止学长制,改设系主任,将年级制陆续改为选科制,允许学生自由跨系选课。这样,自1919年起北大原有三科所属14门改为14系。“门”改“系”还有一个便利之处是,“将来添一门学科,多一系便可,不必设某科大学矣”。自此,“系”或“学系”、“系主任”等概念流行起来,广为各高校接受,并写进了1924年教育部的《国立大学校条例》(第四条“各分科分设各学系”;第十五条各学系“设主任一人”),成为指称大学或(独立)学院下设基本教学组织的一个专门名词。

  新中国涉及“院”“系”的文献材料不是很多。总地来看是有做法,没说法,至少从未有过清晰完整的说法,以及按照某种说法指导的稳定的实践。1952年院系调整时,高等教育机构设置采取了“院”“系”并行的设计思路,即在“发展专门学院”的同时,“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政法学院以培养各种政法干部为任务,当时以附设在大学内,不单独设立学院为原则,但每个大行政区如条件具备时得单独设立1所,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与民国时期机构设置的情形相比,新中国保留了“院”“系”的设置方式,所不同者,一是将过去的“法学院”名称改为“政法学院”,突出了政治、政权、政治学之于法律、法权、法学的优先地位,明确要求政法学院以培养维护和保障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法干部为使命;二是设置方式上全国大区均衡布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体现了高度的计划性和统一性,对过去法学教育机构主要集中在东部通都大邑的状况再平衡;三是领导体制上,政法学院由政法部门领导管理。法学教育机构这种区域布局的设计思路和管理体制,长期成为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对新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后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总的来讲不出这一制度框架。

  1954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涉及过“院”“系”各自的任务和分工问题,明确要求两者都要坚持一致的目标和教学方针,都要有计划地培养热爱祖国、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具有坚定工人阶级立场,掌握先进政法科学、熟悉政法业务的干部和法学家;都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教学方针。在分工方面,政法学院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培养专门人才,二是短期轮训在职干部;法律系除了培养专门人才,还要培养部分律师、公证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法律专门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别加一个特殊使命,即发挥“工作母机”的作用,多招研究生,多编教学大纲和教材,为新中国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提供示范。

  1955年6月,高教部又组织部分高校法律系教师,参照苏联最新教学计划修订了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同时又制订了一份五年制的教学计划。规定北大、人大法律系法律专业五年制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是“法学家”;其他综合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的法律专业执行四年制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均为“法律高级专门人才”。1957年以后在教育大革命的形势背景下,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普遍做了调整,无论院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和“法学家”,均改为了“政法工作干部”。及至1963年7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小组、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政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问题的请示报告》,北大、人大法律系又定位于“培养法学理论人才”。“文革”结束恢复法学教育时,对两者的分工一度再次表述为法律系侧重培养法学教学理论人才;政法学院侧重培养政法干部,课程和教学内容随院系之不同应有所侧重。这一观念在1978年教育部武汉教学工作会议上得到了支持,但之后不久即被淡化。1983年底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上再次提到“院”“系”的分工问题,结论是“不论综合大学法律系或政法学院,都应着眼于培养实际工作者,同时,视本院系的学术水平、学科优势,承担相应的培养师资和理论研究人员的任务”。这实际上是回避了“院”和“系”在机构设置上的差异,而强调了两者功能上的统一。此后,特别是2000年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政法院校由政法实务部门转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两者之间至少是外在形式上的差异愈加模糊。

  如今“法律系”一词已与我们渐行渐远,代之而起的是“法学院”,两者此消彼长相互交替的时间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后,特别是九十年代,全国大兴废“系”改“院”之风,犹如民国初期的废门改系。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系”改“院”后,前缀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法律”改成了“法学”;的确,有“法律系”之称,有“法学系”之谓,但我们从来没听说过有“法律院”这样的机构。随着法律系陆续升格为法学院,五所“政法学院”也陆续升格为“政法大学”,“五院四系”变成了“五校四院”。

三、“五院”风貌之校园

  尽管“院”“系”之间的差异若隐若现,似有似无,但就“五院”而言,彼此在办学任务、招生规模、教学内容、就业领域、管理模式等方面,确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或者共同特性,或可称之为具有同构性。反映高校特性的观测点或很多,举凡校训、教学制度、校长秉性、师生气质、毕业生业绩等等皆是。这里选取两个视角,一是校园建筑与环境,二是教师风貌。因为这二者一个有形,一个无形;一个有声,一个默默发声,两相交融,是塑造其他校园文化的根本所在。换言之,“五院”的整体风貌,皆源于校园特定的空间场景和教师背景。

  言及“五院”的校园,北京、西南、中南、西北皆1950年代辟地新建,唯独华东政法,幸运地、完整地承继了地处上海梵皇渡(后改名万航渡路)的圣约翰大学校园,可谓天赐美景。华东政法因而成为“五院”当中最优美的一个校园。事实上在高校云集的上海,她也是独一无二的。圣约翰大学系教会大学,注册美国华盛顿州,1947年向中国政府立案。华政挂牌成立时,这里兴学已历80多个春秋,沉淀了丰富的办学资源。校园三面环水,苏州河自西迤北又果断南下掉头向东,有似黄河几字,又仿佛泮水环绕学宫,实在是绝佳的办学之地,不得不佩服当初施神父的慧眼。校园建筑多为两三层独幢楼体,钢筋水泥和砖混结构,清灰色外表,中西合璧样式。著名的怀施堂(1895年建成,1951年改名韬奋楼)、格致室(1899年建成,又名科学馆)、思颜堂(1904年建成,又宿舍一楼、40号楼)、思孟堂(1909年建成,又和平堂,宿舍二楼)、红楼(1916建成,老图书馆)、体育室(1919年建成)、西门堂(1924年建成,东风楼)、交谊室(1929年新建)、校长楼(4号楼)、树人堂(1935年建,曾改名鲁迅楼,后发现周树人与圣约翰毫无关系,遂用原名)、纪念坊(1929年)、斐蔚堂(六三楼,1939年)、小白楼(今研究生院),宛若镶嵌在苏州河半岛上一颗颗璀璨的珍珠,映衬在茂盛的古树名木和大块草坪之间,丽质典雅,错落有致。整个校园的布局、样式和色调浑然一体,早已整体纳入上海市建筑文物保护体系。

  在“五院”的办学历史上,大都经历过“收复失地”的艰难岁月。华政自不例外。华政历史上曾两度被废,备受折腾。第三次复校时,校园仍有上海卫生学校、普陀卫校、复旦大学分校、社科院、上海图书馆、市果品公司和蔬菜公司等单位共同使用,有“八国联军”之称。学务筹办事宜概在临时搭建的帐篷里完成,因此得名“帐篷大学”,成为学校不惧艰辛勇敢创业的精神象征。当办学空间不足以支撑急剧增加的招生规模时,学校遂发展为长宁、松江两个校区。松江校区于2005年建成,建筑风格崇尚欧式,外表宛若泰晤士河畔的西敏寺,长宁校区则专办研究生教育,自成一体。

  北京政法发祥于沙滩红楼,所在系北大民国时的故址,1954年2月整体迁入西直门外蓟门附近的新辟之地,为最早落户学院路的大学之一。当时,经院系调整后新建的专门学院相继入驻蓟门桥迤北至六道口沿线,有航空航天、医学、钢铁、地质、石油、矿业、农机械化、林业所谓“八大学院”。蓟门校区主体建筑有教学楼、一至五号学生宿舍楼、联合楼。1959年首届全国运动会在京举行,昆明部队运动员入驻学校,为表感谢,部队决定利用训练之余为学校挖一个人工湖。是年3月23日誓师大会一声令下,全校师生和解放军轮流上阵,挖土拉砖,热火朝天,在教学楼西、联合楼南的一小片空地上修建出一个池塘。因部队来自昆明,于是命名为“小滇池”。1965年操场南又添一处游泳池,这是学生课余义务劳动的成果。苏式教学主楼气势恢宏,小滇池和游泳池波光粼粼,楼宇之间散落者核桃树、枣树、桃树,葡萄园、桃园,林木环绕,鸟语花香,整洁美丽。“文革”期间,偌大校园被北京市文化局所属戏校、曲艺团、歌舞团等单位占用,号称“五马分尸”,复校时为收回被占校舍,亦历尽交涉之苦。笔者1990年代初读研究生时,犹有歌舞团练功者出没踪迹。复校后,基于国外著名大学多在城市远郊的认识,校方最终决定在京城北郊昌平军都山下另辟新址。1987年9月首批新生进驻,于是在“五院”中最早进入“两地办学”状态,但不久就陷入空间蹙迫之境地,教育规模的急遽扩张,严重制约着中国政法的办学大计。前校长徐显明执掌时决意突破,无奈事不随愿。2009年2月19日卸任辞别之际,感言“筹划建设法大新校园”的愿望没能实现,留下了“个人终身的遗憾”。

  西南政法发轫于重庆渝中区化龙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所在地,经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提议,将歌乐山下沙坪坝区原西南公安局所属劳改农场约四百亩荒坡无偿划拨,定为校址,免去民户拆迁之累以便修建,并取“红岩”革命精神教育之意义。紧张施工一年之后,1954年暑假结束时师生陆续迁入。“文革”停办,经四川省革委会决定,于1970年将四川外国语学院由北碚文星湾迁入,自此校园被占。1977年5月中央批准复校时,主管部门曾考虑在成都郊区龙泉山、平泉农场一带觅建新址未果,又考虑在原址扩建方案,在核定两院招生规模后,决定就现有470亩土地,以小操场和办公楼为基线,一分为二并存办学。1978年1月30日经省委批准后形成“两院并存格局”,又称“楚汉相争”格局。残败不堪、形如工地的校园,立即得到七八级新生的特别命名——按照汉语拼音在川音里面“n”“l”不分的读法,直呼“稀烂政法大学”。校园稍好处多由川外占用,仅有东山大楼成为作息之地,运动场在川外地界。两校主管各异,产权校界不明,校园归属纠纷不断,心实不满,关系紧张。尽管校方一再强调对校址归属,要正视历史和现实,要注意与川外搞好团结,毕竟两院师生混用,时相纷扰,最终升级酿成两次颇有影响的冲突事件。1978年10月19日,两院学生因生活用水发生首次互殴,经上级及时调处解决。1980年5月3日至5日,上体育课的政法学生踢球击中川外教室,两院烽烟再起,美国之音播报:四川两高校发生大规模械斗,惊动中央领导,最后做出“交叉居住的房屋限期调整的硬性规定”,总算消除了因混住发生纠纷的情况,西南政法校园因此减少一半。2003年地处长江北岸的渝北区新址投入使用。目前办学各事,均转入宝圣大道这个新的概念下,沙坪坝校区日渐淡出人们视野,连同往日各种辉煌的西政神话,遂化为历史陈迹和“古老”传说。

  中南政法由发源于河南宝丰县的中原大学辗转而来。1949年5月17日武昌解放的第二天,中原大学的先遣队即由黄陂抵达蛇山脚下,以忠烈祠对面的千家街汽修厂为校址,之后中原大学由开封陆续迁入。院系调整后,中原大学分化出中南财经和中南政法两个学院,两院共处于千家街校址东西两处,西为财经,大门为中原大学正门,也称前门,临武珞路;东为政法,大门也称后门,临近紫阳路。千家街校区面积很小,仅有367亩,中南政法仅居其中约三分之一。1984年复建中南政法时,即在南湖新建校区。东北与中南民族学院隔湖相望,南界南环铁路,西与华中农业大学隔山相望,占地29.6公顷,校园呈小丘陵状,绝大多地势在控制水位之上,不受洪水淹没。综合武汉地区冬季严寒夏季炎热等实际,以经济、适用、“在可能条件下照顾美观的原则”,筹备处精心规划设计,1984年6月正式破土兴建,司法部副部长朱剑明和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俊等500多人参加开工典礼,为建校工程剪彩。2000年财经与政法两校合并后,始有首义校区、南湖校区的分别指称。

  西北政法的校舍,承继了1954年在西安南郊兴建的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校址,位于唐明德门和天坛遗址附近。明代西安府城中线东移,学校恰处于西安城中轴线南正南的八里村与杨家村之间,方圆四百五十余亩。“文革”学校停办时被部队占用。复校后仍保留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建的苏式办公楼、南北配楼、礼堂、操场西边的中楼,以及环绕中楼北西南三面的学生宿舍楼等设施。1980年占驻部队全部退出,校园恢复尚算彻底。彼时校园周围皆农田菜地,向南远眺,是秦岭西安段的终南山。古人云“终南捷径”,指的正是此山。骑自行车南行,数小时可抵终南脚下,一路汉唐遗韵,一派田园风光,美不胜收。2002年在长安区兴建新校区,一年后遂进入两校区往返状态。新校区建设出土的多座墓葬中,最著名的就是张汤墓和五铢钱。经过校内对于“酷吏”与“循吏”的一番概念考辨争论后,最终校方修建了“张汤墓遗址纪念馆”。张汤,长安杜陵人,史载汉武帝时代主管政法工作的最高长官。其墓恰在校园西侧边缘一带,墓主身份与办学旨趣相合,冥冥之中,仿佛天意。史书将张汤归入酷吏之列,实汉儒史观与汉代特定时代背景所致。“酷”非残酷之意,执法不讲情面、耿直刚正之谓也。此外,张汤以为官清廉著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题写“廉亭”,铭记于亭台之上,成为弘扬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和了解汉代法律文化的一处景点。有人评价:警示、纪念、教学与立法、执法、守法,组成一种别具意味的文化结构;社会、历史大课题,既在这里沉思,又在这里延展。

  “五院”的校园,无论校园面积还是设施条件,都不能算是目前中国高校群体中最好的一类。这固然有相当的历史原因,特别是“文革”造成的损失,但也跟长期的投入不足有关。人们常常津津乐道梅贻琦的大学“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之说。这话固然不错,但这只是半面之辞,而决不能脱离语境。梅贻琦1930年代初期职任校长时的清华,办学经费有“庚款”的充裕保障,四大建筑(大礼堂、科学馆、图书馆、体育馆)相继落成,校园的建筑设计和设施配置均属世界一流。正是在此背景下,梅贻琦对著名教授和优秀人才之于清华的必要和重要,特为强调。古往今来,大学不仅意味着美誉天下的大师、名师,其实也同样意味着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设施,大楼只不过是个形象的说法而已。可以设想,如果缺少了那些作为国家级文物和20世纪建筑遗产的清华园会是个什么样子。所以,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徐显明历经切身体会指出的那样,大学之大,意味着大师、大楼、大爱、大树;要想获得大师,首先要建“大楼”;这里所谓的“大楼”,主要指办学条件,包括教师待遇。笔者以为,这才是对大学的精神与物质、有形与无形关系的完整诠释。

  当代中国崇尚法治,法学教育被赋予基础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努力养成一流法学师资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把法学院校的校舍建筑和设施设备建成中国最一流的呢!我相信,法学院校气势恢宏、磅礴大气的建筑样式,先进完善的教学设施和优美的学习环境,一定会更加激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崇敬、自豪之情,一定会更加吸引举国才俊投身法学专业和法治事业!

四、“五院”风貌之师资

  相对于校园设施提供研究学问、培养人才的环境条件,师资则赋予或塑造大学的灵魂。一个具有某种经历背景、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教职群体,对一所法学院校办学传统,特别是对学生性格、素质和能力的锻造和影响至关重要。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院系调整,或说“五院”的组建,其实质就是对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图书资料和相关设施设备的重新组合。重组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通过合并各大学同类系科或停招的办法解决过去大学内部系科设置杂乱、重复的问题;二是以系为单位组成单科学院(如政法学院),教师、行政人员和职工原则上均随系科的调整而流动,如有变化,须经组织批准;三是按全国每个“大行政区”设立一所单科性(政法)学院的思路,以解决过去(政法)系科过于集中沿海少数大城市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将全国划分为华北、东北、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六大行政区。当时大学的分布主要集中在胡焕庸线以东,相比这条分界线另一边的西北地区,这些地方高校数量众多,自然成为院系调整的重点,特别是华北和华东地区。正是基于这一特殊的历史和人文地理条件,形成了各大区成立的政法学院接纳原有大学政法系科的数量有多有少的局面。换句话说,五院当中每个学院的师资条件,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个差异不仅表现在教授数量的多少、也表现在来自原大学的单一或多元以及其学历背景的丰富多样性。总的来看,就是将过去遗留下来可用的资源与具有革命传统的资源这两方面予以结合;按政治标准严格甄选留用一小部分、解放区政法干部调来一部分、紧急进修培训补充一部分,是构建政法院系办学队伍的三个基本途径。

  北京政法汇聚了北京一地4所大学的教师,他们来自北大法律系、政治系,清华大学政治系、燕京大学政治系和辅仁大学社会学系4所大学,仅教授就有20位,包括北大的钱端升、费青、芮沐、楼邦彦、龚祥瑞、吴恩裕、吴之椿、黄觉非,燕京的严景耀、雷洁琼、张锡彤、徐敦璋、张雁深、陈芳芝,清华的于振鹏、赵德洁、曾炳钧、邵循恪,辅仁的戴克光、洪鼎钟。此外还有北大的程筱鹤、潘汉典、朱奇武,清华的杜汝辑等讲师,北大的李由义、余叔通、张鑫、宁汉林、张国华、欧阳本先、罗典荣、张文镇、周仁,燕京大学的夏吉生等助教。以上只是一个保守的统计。据学者考证,建院之初人事变动频繁,不确定因素多,究竟哪些学者来校报到,并无十分完整和准确的答案。但这里基本囊括了当时仍在北京的最优秀的政法学者是毫无疑义的。北政法的师资“放眼全国,能出其右者,真实凤毛麟角”,“正是因为这样一支耀眼的师资队伍,使得北京政法学院一出生便不同凡响”。但个人命运在不断的政治运动中起伏飘摇,只是因为“个人性格不同、应对策略不同,结局也就稍有差异、大同小异了”。

  华东政法成立时,筹备处即对华东地区政法系科的教师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按计划接收师资的范围,至少辐射到了上海、江苏、安徽、福建4省市的9所大学,即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上海学院、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学系教师126人,包括69位教授、8位副教授和28位助教。这其中无疑有许多早已是专业领域和学术上蜚声海内外的法学名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教师都能够顺利地转入新中国政法学院的教师行列。由于华东地区深受西方列强的渗透和影响,又是国民党统治的重地,在天翻地覆、政权更迭、除旧布新的历史背景下,政治甄别而非专业水平、学术造诣必然成为当时取去的首要考虑。调整方案对所有政法系科的这些教师,按照政治面貌、历史背景和业务水平是否清白和好坏程度分别为五个等次,对应作出相应地安排或处理。甄别的结果是大部分不能继续从事法学教学,需要改行教外语、逻辑等公共课,或者从事图书资料等教辅工作,抑或彻底脱离大学及其从事的专业。还有一些教师,如厦门大学的漆竹生、南京大学的高一涵、吴学义,东吴法学院的杨兆龙、孙晓楼、胡曲园、陈文彬等,调整之前就已经离开了教师岗位。总之,整合的结果最终只有19人留在华东任教,他们大多是原所在大学刚毕业的青年教师。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被认为不能进入华政任教的法学专家,有一部分在改革开放后,以著述、咨询、私相传授等方式为法学的接续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

  西南政法的师资是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为基础,接收重庆大学(10人)、四川大学(17人)、重庆财经学院(2人)、贵州大学(8人)和云南大学(12)政法系科教师共49人构成的,这些系科的学生也随之调入,共699名。朱驭欧(云南大学政治系主任)、杨兰荪(川大)、王锡三(贵州大学法律系主任)、张警(云南大学教授)、余群京、赵崇汉、罗石均、汤钟琰、赵念非、彭望雍(云南大学)、唐世芳、金义莲、徐靖、郭先彦等当时已是知名教授。至1954年8月,学院已拥有教师69名,其中正副教授25人,讲师13人,助教31人,雄厚的师资力量为学校后来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南政法成立之初的教师,除原中原大学法学院已有教师外,还接纳了中山大学、广西大学、湖南大学三校政法系科的18名教师,根据1953年的教师统计,有4位教授、3位副教授、1名讲师、21名教员和27名助教,共计56人。这些调入的教师,大多水平高,外文条件好,7人有留学背景。曾昭琼教授调入中南政法前,曾是中山大学法律系主任,早已成名,著述颇丰。

  西北政法最初的师资构成,与其他四院稍有不同。学院的成立,是在1958年政法学院由中央下放地方并压缩调整这个特殊历史背景下进行的,严格讲已不属于1950年代初全国院系调整的范畴。这时,全国进行大规模院系调整的高潮已经过去,西北地区仅有的新疆民族学院(1960年改为新疆大学)法律系和兰州大学法律系也早已被撤销,人员四散,局面大定。这一背景,决定了学院成立时已经失去了合并更多政法系科师资的机会。当司法部领导的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要下放地方时,整合省内同类系科成为陕西省接收和安排西北分校的一个简便选择。司法部、教育部和陕西省委三方研究的结果,是将西北大学法律系与与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合并成立西安政法学院,具体方式是将西北大学法律系整建制调入西北分校。所谓整建制“调入”,就是将西北大学法律系全部教师、教辅50多人和在校三个年级300名本科生全部,并刑侦实验室全部设备和图书资料转移和搬运至西北分校的所在,学院因此得到了较为齐全和珍贵的民国时期法学书刊。在这个过程中,西北大学法律系部分教师去了别处,并未实际到校。据记载,只有刘明莹、刘海(宪法学)、王鼎勋(财政法)、文钦明(法理学)、杨琪(法理学)、钟郎清、穆镇汉(劳动法)、张慕萦(民诉)、周柏森(刑法学)、赵金科(刑侦)、方克勤(法制史)等教师来到了新建学院,与西北分校原有教师汇合,构成了学院师资队伍的班底。西北分校已有的教师,以新中国成立后派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干校进修学习的年青教师为主,包括董炜、杜辛可、马朱炎、王家祯、韩毅等教师,他们是1953年赴京进修的。到学院成立前,西北分校已形成了作为授课骨干的“八大教员”(王涛、杜辛可、赵光勇、陈万杰、贾普云、马健、陈方、李公伟)。西北政法的师资构成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学院成立时,除法律专业外,即设有哲学系、政治经济学系、中共党史系和新闻系,因而有一支多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其中新闻系主任何微是我国社会主义新闻学的一位重要奠基人。

  在组建院系的过程中,对于旧法人员,改行淘汰一批,少数吸收一批,少数吸收进来的,又分为能讲课和不能讲课的两种。能讲课的少部分教师,又只有很少的继续从事专业教学,有的改教外语和其他非专业课。不管怎样,保留在政法院系的这些教师,日益淡出专业领域。这样,五院成立之初的师资,主要有各种不同经历背景的人组成:一是民国时期著名教授或知名专家,这部分法学家尽管经历了思想改造运动的反复学习,但在使用中还是比较谨慎的。1965年,因为强调政法学院的党校性质,北京政法学院党委考虑到党外9名教授不宜担任政法教师(民进中央常委雷洁琼,民进中央常委严景耀,无党派人士曾炳钧,民盟中央委员钱端升,民进成员戴克光,无党派人士吴恩裕,无党派人士汪瑄,九三学社社员黄觉非,朱奇武,不详),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院专门成立了研究室,名义归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而实际由北京政法学院代管,由雷洁琼任主任,专门从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资料的编译工作。二是新中国成立前后毕业的老牌大学法律系学生,改革开放后这部分人成为恢复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三是来自革命根据地的政法教育工作者,这部分人是政法学院的主要领导力量和骨干,担任学院领导或教研室主任;四是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政法干校、北京政法学院、北京大学等以师资研究生或短期进修等方式培养了大批教员。最后,留学苏联也是新中国培养法学师资的一个重要途径,1950年代中后期经过严格甄选被派往莫斯科、列宁格勒等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完成学业回国后即被派往全国各地政法院系任教,北大肖蔚云、王哲,北京政法江平、曹子丹,西南政法常怡,华东政法彭万林,西北政法刘振江等等,都成为各单位法学学科的骨干力量。

  有人分析,“人民革命大学作为建国初期培养国家建设所需人才的学校,以及对旧中国公务员、知识分子、前国民党政府高官进行思想改造的基地,对教师、干部和学生的政治要求十分严格,革命性很强。而综合性大学大都是民国时期留下来的旧大学,其法学院系底子深厚,留下了一批民国时期的法学名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气质,被拼接到五大政法学院的身上。在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五大政法学院不得不对这种固执而自成一格的两种传统进行艰难的消化、融合,以形成自己的新传统。”这一评价可以说反映了大多数亲历者的真实感受。

  一方面,应该看到一场天翻地覆的大变革,破旧立新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旧法人员正是通过组建政法院系这个途径从旧时代过渡到新时代的,少数人幸运地经由这个途径走上了新中国的法学讲台。固然有些改行了,有的改做图书馆、外语教师等非专业教学工作,少数通过政治审查的继续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建国初,成立过短暂存在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组织旧法人员集中学习,脱胎换骨。不过这是一时举措,并非常态。

  从当事人的回忆和有关文献的记录,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在新人和旧人之间彼此关系状态的复杂和艰难。北京政法副教务长雷洁琼和刘昂之间,在教学设计、管理方式、教育标准等方面的一系列冲突;北大法律系主任费青和何思敬之间关于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的矛盾分歧,都反映了院系调整前后新旧之间在价值、感情、行为方式上的客观差异和主观分歧。这种分歧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直到这一代人随着年龄增大退出历史舞台、新一代教师成长起来之后才会消失。

五、“五院四系”的未来

  “五院四系”的概念从出现到今天,行程已有70年。在1978年以前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它几乎代表了中国法学教育机构的全部,在艰难曲折发展中为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和制度建设培养了约两万名政法专业毕业生,包括本科生19532人,研究生468人。改革开放后重新开启法学院校大门,首先就是从复办这些院系和恢复招生起步的。1977年北大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招收了恢复高校后的第一批法律专业学生。1978年西南政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招生,同年北大、清华等高校联名举办的分校(今北京联合大学)也招收了法律专业学生。1979年北京、西北、华东三所政法学院同时恢复招生。第二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恢复招生。司法部恢复设立后,立即着手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并于1984年恢复招生。至此,新中国成立初期调整成立的政法院系迅速得到全部恢复。但形势的发展并未使设校办学的热情就此止步。在贯彻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号召尽快恢复政法院系,加快培养司法人才指示的强力推动下,“五院四系”以外的其他一些高校也敏锐地抓住这个历史机遇,迅速加入到创办法科的行列当中。

  第一个做出迅速反应的是安徽大学,该校1979年即开始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1980年复旦大学、杭州大学(1998年组建为今浙江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山西大学、郑州大学、天津师范大学,1981年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河北大学、辽宁大学、黑龙江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新疆大学,1982年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苏州大学、南昌大学、青海民族大学,1983年湘潭大学、深圳大学、汕头大学、广西大学先后加入到招收和培养法律学生的行列。到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学院、四川大学、兰州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学院以及上面提到的中南政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招生时,设置政法院系或专业的总数已达41个,覆盖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绝大部分省区市都至少有一处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机构,成为推动当地和周边法治建设事业发展的中心。在之后的几十年间,法学院系数量如春笋怒发,持续增长。

  随着机构数量的增加,法律专业学生的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法科学子弦诵之声遍满神州大地。1980年全国招收法律专业学生2557人,首次超过“文革”前招生数量最多的1956年(2516人)。之后我国高校设置法学专业的数量和招生人数持续增加,到1999年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已增加到186个。最近二十多年,高校的法学专业数量更是新增447个,占目前全国设置法学专业高校总数的70%。这些新设的法学专业主要创办于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三本高校是增量的主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仅2004年这一年教育部竟批准设置了165个法学专业!直到2007年以后,每年新设法学专业的数量才回落到个位数。近年来,有些学校在市场和评估压力下开始主动撤销法学专业,纠正盲目开办法学专业的迹象有所显现。

  我国法学院系的数量,从“五院四系”到今天的规模,根本上得益于时代确立的主题。而在庞大数量规模的表象之下,也深刻地反映出我国政法教育发展中值得总结的许多经验和问题。这个经验总结和反思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今天尤为重要。

  首先,“五院四系”本身承载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这段历史,可以为理解当下法学教育面临的许多问题提供借镜,并且为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依据。历史地看,“五院四系”在布局设立时,就充分考虑了我国近代历史上法学院校过度集中在东南沿海和少数通都大邑的问题,不利于有计划地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如果没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全国均衡布局政法院系打下的这个基础,改革开放后全面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很难顺利推进。从办学目标和功能定位看,“五院四系”代表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法教育组织模式,其办学模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示范样本。“五院四系”的创设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政法人才的坚定意志,体现了举办政法教育坚持全国一盘棋和东西南北中大一统的战略远见和工作部署,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心胸魄力和工作思路。长期以来,“五院四系”为培养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大批法律专门人才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培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治人才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我们可以借助一个例子、从一个侧面来具体说明政法院系的办学目标与其毕业生从业的职业符合度与职业成就之间有着怎样一种内在的关联。对2021年2月全国31个省级法检两院在任62位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本科毕业院校情况的统计结果显示,政法院系毕业生的占比极为显著,最多的依次是西南政法大学(14人)、西北政法大学(12人)、中国政法大学(8人)、华东政法大学(7人)以及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等等。仅这四所政法大学毕业生的占比就高达66%。省级司法两长的情况如此,祖国东西南北广大基层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

  这个例子的表象背后,包含了两个不言而喻但又意味深长的道理,其一,党和国家举办法学院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给各级政权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需要培养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办教育者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算这个政治大账,终日处心积虑、煞费苦心地跼蹐于如何把高校分为三六九等,如何把学科专业划分为ABC,则必倒置本末,背离初衷而难有作为。其二,评价一所法学院校的办学成就,不是把短短几年里的几个状态数据收集到一起然后代入公式那么轻松简单,而要看它到底在什么条件下培养出了什么样的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怎样的贡献。用那种缺乏历史眼光、狭隘的质量观和行业实践检验的评估方案去评估法学院校,其动机从根本上值得怀疑。

  第二,“五院四系”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条件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新定位,以应时代要求。“五院四系”的发展总是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所有法学院校存在价值的根本所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必须要牢牢把握“基础性”和“先导性”这两个基本概念。“基础性”是相对于为构建法治体系提供保障角度而言的,就是说它是整个法治体系大厦的根本支撑,没有这个支撑,则大厦将倾,法治体系无以矗立,法治机器便不能运转。“先导性”则是指基于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周期较长的特点,要着眼于促进和形成未来的法治状态,对当下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作出前瞻性安排和发展趋势预测。“基础性”和“先导性”当然不是抽象的概念,它必须有所附着,而这个附着的载体就是法学院校。要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发挥好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就必须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法学院校。从目前法学院校的体量来看,“五院四系”在全国法学院校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五院四系”法学专业师资的数量约占全国主要法学院校的四分之一,培养的法学博士、法科硕士数量分别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以上(见表1)。因此,无论从历史传统、办学定位,还是从区域布局、条件优势,都决定了“五院四系”必须在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肩负义不容辞的重大使命。

  同时要看到,以“五院四系”为代表的全国主要法学院校格局是时代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一成不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五院四系”办学成效的显现、更多新办法学院校对法学师资的需求动力,其许多优秀毕业生也投入到新办法学院校的行列之中,这促成了国内一些著名高校法科的复兴,并且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显著的发展成就。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及上世纪前叶即已形成法科办学传统的综合大学法学院的复办,皆其著例。有理由相信,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中,这些法学院校都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表1 “五院四系”法学学师资与毕业法科研究生占比情况(截止2015年)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144所参评法学院校提供的公示材料(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评估参评单位为法学硕士以上授权点。因技术原因个别数据不尽准确,但不影响一般评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问题也会摆在所有法学院校的面前,特别是法学专业设置规模与办学效益、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教育政策调整与资源配置等,对包括“五院四系”在内的所有法学院校带来挑战。例如,多科大学法学院如何建立与法治实践的制度性联系,政法大学如何在守住办学初衷使命与调配办学资源方面保持必要地、合理地平衡,如何在协调学术取向和职业导向两者之间求得统一,这些都是影响法学院校今后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要受教育政策的引导和影响,五所政法院校的法学成分已较二十年前有了明显下降。根据对2021年6月五校毕业法科研究生(含法学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的专业和数量统计(见表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法科研究生仅占该校总量的26.78%,本校名标记“财政政法”字样,其实法学已成单科财经大学举办法学院之状。而其他四校的比例约在71%到79%,也就是有21%到29%是法学以外专业的研究生。表2 五所政法大学法科与非法科毕业研究生数量与结构(截止2021年6月)  本表统计数据由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供,作者为此深表感谢。  的确,在过去二十多年时间里,五所政法院校都增设了较多法学以外的学科专业,既有文史哲,也有政经管等诸多学科专业大类,或因为升格大学的政策限定,或以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名义,也有政法院校内部公共基础课升格办学的动机等等。个别政法院校甚至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建成40个规模的本科专业体系,然而这势必影响法科办学资源分配甚至办学初衷。实际上,对于政法院校的多科化发展,教育界与政法实务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个别政法院校盲目扩充法学以外专业的办学,引起了政法实务部门的不解和不安。从法学学科的特性来讲,理论上讲,完全可以围绕法学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全科大学,因为法学与所有的学科存在着普遍联系,但这显然是不可能也行不通的。四所综合大学法学院的办学一般不会涉及政法大学的多科办学问题。但对于政法院校而言,法科与法学以外学科的资源分配比例、校内法科各二级办学单位的制度化设计标准,的确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第三,“五院四系”作用的发挥与未来发展必须突破现行法学院校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障碍。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政法院系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长期探索。今天回过头看,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法学院校管理体制的两个问题上面:一是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是如何协调政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关于前一个问题,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表明,对于法学院校实行中央统筹直接管理,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全面与协调发展;而将法学院校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则不利于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不光是地方政府有无足够财力支撑办学的经济问题,根本上它是一个政治问题,是治国理政是否需要法治的问题。华东政法为什么比其他政法院校多撤销过一次,中南政法为什么下放后即被撤销直到改革开放前再未恢复,西南政法为什么在下放期间与地方公安院校和行政学院合并办学,院系调整后新建不久的西北大学法律系为什么很快又被重组而不能独立存在,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学院校管理体制摇摆于中央与地方之间,在地方则被弱化甚至消亡;在中央则蓬勃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经验。  关于第二个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法律人才培养既有符合法律职业和法治实践要求的一面,又有需要反映或体现一般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的属性。基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这两种属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将同时涉及行业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如果这两个相关部门之间不能建立起某种明确、合理、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那么久很容易产生法学院校到底由谁来负责、到底由谁来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近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之初即已出现。从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部开办京师法律学堂与学部不断试图介入的办学权争端中,就真实反映出解决部门权限划分的矛盾与涉及利益重新分配问题面临的重重困难。上世纪五十年代院系调整后成立的政法学院,最初也存在政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似管似不管”的问题,后来在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的协调下,才明确大区撤销后“四个政法学院归中央司法部领导”的管理体制。司法部虽然在1959年被撤销,但政法学院仍由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政法部门进行管理,直到1979年恢复设立司法部,政法院校又重归司法部管理。  2000年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下放四所政法院校(中南政法因与教育部属的中南财大合并而不再独存),尽管另有其政策考量,但就政法院校来讲,这一举措在理论上背离了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和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在实践上它体制性地割断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不同程度地削弱了这些院校对原有全国几个大区法学教育事业发展的辐射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导致了中央对全国法律人才发展规划予以统筹和宏观调控的失控,紧接着就出现了法学专业数量暴增(仅2004年就批准开设了165个法学专业)与基层政法队伍严重匮乏并存的局面。2008年由中央政法委主导并联合中央、国家和军队共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就是为了矫正法学教育管理失控局面的一项补救措施。“立格联盟”的成立也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它要在有限程度上超越人为设定的隶属关系的框定,尽可能地弥补政法教育不能满足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缺陷。总的来看,目前法学院校脱离政法部门的管理是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体制原因,是制约法治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更是明确指出,“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这样才能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才能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再次提出“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任务。因此,解决法学院校管理体制问题,根本上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深刻学习领会和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