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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刊发陈玺教授学术论文《禁令·特例·惯例:宋代越诉之法新解》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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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刊发陈玺教授学术论文《禁令·特例·惯例:宋代越诉之法新解》

近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9卷第1辑刊发了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玺教授与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尚剑合著的学术论文《禁令·特例·惯例:宋代越诉之法新解》。

禁令·特例·惯例:宋代越诉之法新解

摘要:北宋秉承禁止越诉传统,除《宋刑统·斗讼》“越诉”条继受《唐律疏议》旧制以外,曾多次以诏敕方式规范民间越诉行为。北宋中期逐步出现的与“越诉”禁令相对应的“越诉之法”,其目的并非在于变革逐级告诉传统,而是试图透过“越诉”管道,对以地方长吏为代表的官僚群体的各类施政履职行为进行有效监察。晚至神宗熙宁年间,即有“许民越诉”之明令。本文按照诉讼主体不同,将越诉划分为“控告型越诉”、“检举型越诉”和“告诉型越诉”。三类越诉又以“控告型越诉”最为复杂,广泛涉及租赋征纳、科率摊派、狱讼决断和救济优抚等领域。宋代狱讼案件形成由主司整饬、监司按劾、台谏弹奏、人户越诉、旁人告赏五项规则构成的受案体系,以期保障越诉法令的有效实施。越诉案件处置规则涉及出榜晓示、法令援引和罪名罚则等具体问题。激增的特许越诉法令,对宋人的诉讼观念产生剧烈冲击,高宗末期开始整饬越诉之法,明确越诉条款性质、打击恶意越诉行为、建构越诉保障条款,狱讼裁断中,除具有诏敕明确规定以外,滥行蓦越诉事行为均严惩不贷。总之,宋代越诉之法的形成、适用和发展,经历了禁止—特许—滥行—整饬等不同阶段,尤其是特许越诉事由方面,体现了传统诉讼规则形成历程中事例—先例—惯例—成法之间的演进关系。特例形成之后,仍存在修订、废止、创新的可能,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复旧、立新、破例、折中等样态。

关键词:宋代;越诉;健讼;监察;基层治理

陈玺教授简介

陈玺,男,197611月生,陕西西安人,中共党员,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湘潭大学法学院双博士后。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三级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双聘博导。第五届陕西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陕西省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秘书长。在《法学家》《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学术月刊》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3部。主持2010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批特别资助等项目。成果入选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第七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获得第五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中国历史学最高奖)、陕西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西安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四届、七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一等奖等奖励20余项。2016年入选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入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2019年度全国百名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