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法治是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是不能偏离法治轨道、越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一、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及其配套制度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无法或少法可依”的应急状态是对法治的天然考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者应快速反应组织人、财、物应对突发情况,保障民众知情权、引导民众正确应避免恐慌,但非常时期的应对措施往往伴随着行政行为扩权现象。
为此,立法机关应该及时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的立法及其配套制度,从而解决行权的合法性问题。而借助法治的基本框架,立法机关可以从三个角度解决行权合法性问题:其一,针对新情况,为政府和个人提供可资参考的法律咨询报告,确保政府机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应急扩权;其二,政府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应急扩权、决定应急措施,确保政府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下依法行权;其三,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制度,立法机关“打包立法”为政府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立法机关快速反应。为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人大常委会快速启动立法并及时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各地纷纷出台各项防控疫情相关律法:江苏及时印发《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天津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些律法为政府和个人抗击疫情提供了法律依据,运用法治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各地仍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修订完善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该修改的修改、该细化的细化、该明确的明确。
总之,及时完善疫情防控立法及其配套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在法治保障下依法进行防控。
二、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有法不行,不若无法”。面对疫情,立法者与执法者要相互配合,立法者提供规则作为常备工具,执法者照章办事处理具体事务。
一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和城市治理工作,加强对党政干部、防控人员的依法监督,落实执法为民、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杜绝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以人压法等错误思维和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更要依法严格约束权力,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建设,保护民众权利和企业利益,不搞地方本位主义,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到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确保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者,执法机关在贯彻中央抗疫统一部署的同时要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相关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严厉查处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明确司法政策,对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诉讼、案件延期审理、案件执行适用不可抗力等情形,依法有序处理并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
三者,防控疫情的执法工作在“一刀切”式全面落实的同时要对特殊情况“留口子”。“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文明执法是有温度、通情理的,政法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在依法执法的同时要做到执行有度、合情合理。
三、充分发挥服务于人民的功能
“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群防群治、全民战疫,依靠人民群众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法治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又要坚决抵制以防疫之名随意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说,一要及时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引导民众树立法治思维进而依法采取疫情防控行动,履行个人防控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落实普法责任制,组织基层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依法防控正面典型并予以宣传;三要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教育;四要及时有效化解群众纠纷,面对隔离日久民众有怨言纠纷矛盾易引发等情况,坚持以服务换管理,注意倾听民众心声,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此外,对于在抗击疫情中勇于担责、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医护人员、基层工作者、志愿者等,应依法予以嘉奖表彰;对于“情况不明决心大,心中无数办法多”的官僚主义,“拍脑袋决策,文山会海控疫”的形式主义,则应当坚决依法予以纠偏。
总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要及时、积极总结此次抗疫过程中的经验,虚心汲取教训,进一步推升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工作水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文章载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杨静系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