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法》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是指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基于公民责任和公共利益,与社区矫正机构分享犯罪治理和罪犯矫正公共权力,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提供帮教服务的行动和过程。这是体现社会治理观念和重视公众应有地位的举措。《社区矫正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这就表明通过本次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得以确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为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
《社区矫正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这就为公众参与社会矫正提供了经费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社区矫正法》第七条规定: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一条以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激发了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扩大了参与社区矫正的公众范围。
(二)融合社会力量,设立矫正小组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会力量融入矫正小组通过壮大矫正队伍可以满足在专业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大量设置矫正小组的迫切需求。
(三)区分社会辅助机构与辅助人员
辅助机构在《社区矫正法》中包括: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辅助人员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家庭成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辅助人员进行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的区分具有重大的意义。社会工作者是在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人,可以直接开展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而志愿者虽具有投身社区矫正的热情,但往往欠缺专业知识,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志愿者进行培训,对公众参与进行分流管理。
(四)确定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引导协助关系
在《社区矫正法》“教育与帮扶”一章中,对公众的定位皆为“协助方”,即是在党委政府部门的组织引导下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帮扶。这就明确了双方之间的主次地位,这是应对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离不开社会力量但市民社会发育不足、公众参政能力与积极性不高的有效之举。这种引导协助关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治理能力,为大范围推广社会治理奠定基础。
(五)对公众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对于未成年罪犯,关键在于对其进行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法律教育、心理教育、伦理教育等。这就决定了仅靠政府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多方主体发挥各自优势。
二、《社区矫正法》确立公众参与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一,鼓励引导公众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成功的关键。
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服刑人员进行活动监管、思想教育和生活帮扶,这三大任务的完成单靠政府难以实现,有赖于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首先,对服刑人员的活动监管必须依托公众。服刑人员被分散到各自居住地的社区内,有限的工作人员无法对罪犯进行时时监管,必须依靠其所处环境的社区居民。其次,心理教育有赖于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政府机关具有天然的威严性,罪犯对其说教易产生抵触心理,而专业化的社会机构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再次,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扶助具有社会资本的优势。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就业岗位的创造和社会关系网络的创建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往往面临财力有限、专业能力有限等问题。有效合理地发挥社会力量才能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第二,是引领全民助力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实践。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引入我国既是顺应国际化的趋势,也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引导公众协助社区矫正,可以提高法治建设的民主参与度,使这一新的行刑制度更易为公众认同,从而增加这一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除此之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公权力运行过程也可能会出现为谋求私利而滥用权力的现象,由公众分享这一权力有助于预防腐败。这就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刑罚改革和投身法治建设,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官民一心、群策群力,以社区为公众的发力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的体现。
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属于参与社区治理,而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表明在刑罚执行领域“治理共同体”初步形成。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会对社区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社区居民有权在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决定产生前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决定产生后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这不仅是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应有的权利,而且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负有的责任。《社区矫正法》构建了党政机关领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社区矫正体制,《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政府引领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矫正工作,使相关的专业资源流入刑罚执行领域,实现了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公众参与社区矫正配套程序建构
对公众参与社区矫正进行制度确认是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的原则保障,公众顺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有赖于配套程序的设计与执行。
(一)相关程序的设计要保证公民有效参与
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决定前与决定后两个阶段。首先,在社区矫正机构做出社区矫正的决定前,应发出公告通知罪犯所在社区和相关利害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法定程序推举代表对是否做出社区矫正的决定发表意见,对此意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纳入考虑,如不采纳则应在法定时间书面告知理由。其次,在决定社区矫正以后,社区委员会应该履行应尽的协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同时要建立社区委员会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定期交流反馈机制。在教育矫正方面,要根据罪犯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悔改程度等来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教育矫正工作,这需要设计精细化的标准加以制度化。除了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建立一整套程序,包括:筛选程序、培训程序和考核程序等。除此之外,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公众之间的交流机制,公众可以在这种交流机制的建立中发挥主要作用,如社区居民通过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定期查访交流,将被监管人员的近期矫正情况以及需求状况及时反馈于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可以创新矫正服务的种类以及提供方式,积极担当平台搭建者的责任和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
(二)相关程序的设计也要防范公众滥用监管权,保护服刑人员的应有权利
在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同时也要防范公民滥用参与权而过分干涉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甚至侵犯其权利。例如,需通过制定配套程序法规对享有监管权的公众范围进行规定,一般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单位人员和同一社区居民等,且因为这三方主体与被监管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不同,所以对其监管的范围、时间和方式也应进行区别规定。刑法的作用包括惩治犯罪与保护罪犯人权两个方面,《社区矫正法》作为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也应具有这两种作用,所以通过程序立法来规范公众参与社区矫正至关重要。
本文系中国行为法学会《我国社会治理中的法律行为研究》(课题号:2018中行法研001)的成果],刊载于《人民法治》2020年5月(上)期。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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