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至29日,西北政法大学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云溪中队)、丹灶镇孙汝和调解工作室、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丹灶法庭工作室等单位,通过现场观摩、组织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详细了解各部门、单位、社区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的具体做法、基本经验和存在问题。
南海区举行了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会议,有关乡镇和部门对开展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成效进行了总结,为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主要措施、经验和亮点
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行良好,成效突出,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突出创新精神,重视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以司法所牵头的“一中心统筹+多部门驻点联合+村居基层预防”的多方共建、层次分明、协调有序的镇域矛盾纠纷化解模式。
在中央和省、市、区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人民调解科学发展等政策之后,丹灶镇司法所在司法局的统一部署下,发挥“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构建一支专业调解队伍,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构建和谐社会”为方向,制定了一套规范人民调解的管理制度。
这一系列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纠纷受理登记制度等,完整覆盖人民调解的受理、运行、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另一方面,深化诉源治理,整合有利资源,建成具有人民司法特色的丹灶诉前和解和速裁中心,进一步丰富和拓展镇域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为司法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进行了成功探索和实践。
诉前和解中心工作室的工作亮点可以概括为“全”“多”“快”“省”“强”五个方面:
一是“全”平台,推动形成较为完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二是“多”解纷,在诉前阶段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三是“快”化解,提高矛盾纠纷全流程化解效率;四是“省”成本,大幅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五是“强”素质,加强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全面提升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以上五种做法对矛盾化解作用明显。在受理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调撤成功率较高,为司法机关切实减轻了压力,也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多元化解机制面对的主要挑战
虽然丹灶镇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饶有特色的经验和做法,但现阶段面临的一些制度性难题仍需重视。
第一,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诉前和解中心之间的衔接不够,矛盾纠纷大量涌向诉前和解中心,但诉前和解中心的调解案件无法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分流,以致诉前和解中心的调解员办案压力较大,负担过重,虽有法官的专门指导,仍经常处于案多人少、力不从心的境地。
第二,人民调解员的人员配备有待优化。丹灶法庭仅有3名专职调解员,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虽然日前调解成效突出,但旷日持久,必然会造成调解员工作压力大、疲于调解、调解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等不良后果。丹灶法庭调解员的缺口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第三,调解员的心理培训有待加强。无论是丹灶法庭的调解员,还是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各交警中队、各社区的调解员,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目前不定期、“大水漫灌”式的心理培训,难以满足调解员解决心理问题的需要,尤其是调解员个人不同的心理需求和问题,容易被集中的心理培训所忽视,这一现象亟需解决。
第四,律师介入调解案件的意愿不高,部分律师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甚至有意阻碍调解,使调解员经常无法和当事人取得直接联系,并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形成干扰,这一问题在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和诉前和解中心皆存在。
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创新宣传方式,提升人民调解特别是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在群众中的知名度。
目前,丹灶镇以司法所牵头的“一中心统筹+多部门驻点联合+村居基层预防”的镇域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已经成型,如何让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积极接受调解方式,通过类型多样、方式灵活、方便快捷的调解程序化解矛盾,是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值得重视的一项任务。
第二,优化调解员配置,加强城乡社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适当增加丹灶法庭诉前和解中心的调解员数量。
就目前丹灶镇法庭诉前和解中心严重的案多人少的办案困境而言,丹灶法庭调配的调解员数量远远不够,需要及时补充。建议结合丹灶法庭的办案实际,认真调研、讨论调解员的人力资源保障,根据案件的受理数量增派专职调解员。
第三,推动调解员心理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一是出台相应政策,从制度建设层面确保调解员的心理问题及时得到重视和排解;二是明确培训标准,摆脱上大课、做报告、走形式的方式,提前征集调解员的心理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安排,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减少和消除调解员因工作产生的心理压力;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培训方式,就矛盾纠纷化解的阶段性需要,因地制宜,因事施策,突破每年固定的培训周期,更加灵活地设计和部署培训工作;四是调解员培训要逐步精细化,即“一对一”诊断和应对,使每个调解员都能在心理培训中得到妥善、精准、科学、舒心的服务。
第四,引导、鼓励、支持律师介入和承担调解案件。在广东省的探索和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近年联合签署《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建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暨调解中心驻深圳中院调解室。丹灶镇可以结合实际状况,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努力形成典型做法,为南海区的机制、制度革新提供经验。
文章来源注明:《法治周末》2020年10月29日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课题组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