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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嘉鹏:秦人如何普及法律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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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嘉鹏,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秦代作为古代律令体系发展的奠基阶段,已经制定了形式多样的法律传播方式,并作为制度被规定在律令文本中,这一点可从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中得到证实。秦代的部分法律普及方式为后世所继承,对传统法律宣传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秦对法律普及的要求

秦代对于律令的公布,多要求官吏“谨布令,而对公布的功效,多要求使民众明智(知)之

《商君书·定分》中记载了商鞅与秦孝公对于法律明布的对话: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孝公即欲使天下吏民明知法令,以使法令执行划一、公正无私。这一点在出土文献中例证颇多,例如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南郡守腾《语书》中就要求故腾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腾要求所作法令由吏明布,以达到人尽皆知的效果,从而免于犯令。与此类似的是岳麓秦简中多有谨布令,令黔首智(知),毋巨(距)罪的表述。又如“……赏。谨布令,令吏、卒、黔首明焉,毋巨(距)辠。上述简牍律令中,法律制定者都要求各级官吏,妥善公布法令,使百姓充分了解法令内容,并指明公布律令的目的就在于使民众免于犯罪。

除了对民众进行法律普及、使之避免犯罪外,《商君书》还记载了商鞅对法令公布的另一层认识。商鞅认为国家需设置法官,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百姓向法官询问法令,最终使得天下人人无不知法。而功效不仅在于百姓守法,还在于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意为人人知法,将使得官吏不敢非法待民,这样才能保护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如此,官民皆务自治奉公”“此皆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秦法律公布的主体

商鞅对法律公布的主体作了构想,他认为,为法令,置官置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以为天下正者,则奏天子,需推荐、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无论是其他官吏还是百姓,对法令的疑问都由此等官吏解答。在其绘制的蓝图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朝廷、郡县都需设置法官以掌握法律、应对吏民疑问。

出土秦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布律令的主体为各级官吏,如岳麓秦简中的秦令规定,“……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并规定已布令后,吏、典、伍謙(廉)问不 善,当此令者,輒捕论。即法令公布后,布令的官吏还需查看公布后的法令的执行情况,纠察、逮捕犯令之人。可见法令的公布、宣传者就是法令的施行者,公布者对法令公布后的效果直接负责。此外龙岗秦简所见律文有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写律予租。即涉及典、田典的具体职责的法律要由典、田典进行公布,体现了清晰的权责划分。这一点颇类似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度。

秦法律普及的方式

尽管《商君书》中商鞅设想的法令明布方式是法官被动地接受吏民的请教询问,但从其他传世及出土文献来看,秦代存在多种主动公布、宣讲法律的措施。就法令传布的具体方式而言,总体来说有刻石铭器、明白扁书、读令等种类。

《史记·李斯列传》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统一后,始皇帝数次出巡,在多地留下刻石,歌功颂德的同时也起到宣扬法度的作用。如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饬。之罘刻石: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会稽刻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部分刻石内容则涉及法令细节,如琅琊刻石中有器械一量,同书文字的字样,直接体现了当时法律的具体内容。现存的大量秦权、秦量、诏版均铭有始皇帝与二世的诏书,本身就是统一度量衡的法令载体,这些度量用具或铜或陶,存量颇多,遍及各地,其在法令普及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 

扁书公布律令的记载早见于西北汉简,例证颇多,如“……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隧堠中,令吏卒民尽讼(诵)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其行使方式记载颇清晰,都是在文书后明确要求将文书张悬书写于官府、市场、寺舍等人员密集的重要地点,使吏民都能了解。对于扁书的性质,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或认为是一种匾,或认为是类似于敦煌出土的《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的壁书,或认为是悬挂的简册,亦有认为,为遍处张悬书写之意。

除了张贴、悬挂法令外,秦汉时期还有一种常见的法律公布宣传方式,类似于今日的法律宣讲,即所谓读令。如前文所举的岳麓秦简中记载,“……上丞相。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类似的还有另一条简文各乡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二者基本相同,都规定了乡啬夫、令史向民众宣读律令的职责。《汉书·贾山传》记载,贾山在上文帝书中提及: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羸瘙疾,扶杖而往听之,愿少须臾毋死,思见德化之成也。可见这种当众宣读法令的做法至汉代仍在广泛应用,且收效甚佳。

对法令的公布也非一读了之,秦令中还规定了法令公布后的补充、保证措施。岳麓秦简中的一条与户籍相关的令文为已布令后,吏、典、伍謙(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輒捕论。后恒以户時复申令县乡部吏治前及里治所,即在法令公布之后,负责的基层官吏不但需要在民众中查访效果,进行回访,登记户籍时还需在治所所在地重复申明法令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对法律公布、宣传的规定多见于文本,即对于某条法令的传布规定,本身就是该法令的内容之一。 

布令不谨的责任

秦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奉赏罚为二柄,这一点也充分体现在秦律对公布、普及法律之官员责任的规定中。

《商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问法令之所谓,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对于吏民询问法令,如掌握法令的官吏不予解答,就要以吏民所询问的罪名对其定罪,这种定罪方式类似于秦代的诬告反坐之法,可见其处罚之严厉。

新出岳麓秦简所载秦令中,出现了一种针对官吏不妥善公布法律的罪名布令不谨。对于未妥善公布法令的官吏分别处以赀二甲”“赀一甲的处罚。稍早公布的岳麓秦简中的一条尉卒律中,有尉令不谨,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赀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的律文内容。有学者认为,在”“二字中缺失一字,即当尉公布法令不善,使百姓违背法令时,相关官吏均要处以赀一盾赀一甲的处罚。前述汉简也记载“……令吏卒民尽讼(诵)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布令后会派专人检查受众的了解情况,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秦律对中华传统法律文明起到了奠基作用。近年来大量的出土文献揭示了更多秦律令的面貌。秦代法律的精神内核及实质规定、名词术语被后世继承,就法律宣讲而言,两汉的注律讲解、曹魏设律博士、唐宋科举明法科以及明清的讲读律令或都可视为对秦法令宣传方式的一种继承。

时至今日,八五普法规划指出,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迫切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此背景下,回望我国传统法治中的法律宣传经验颇有必要。规划要求,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传统法律中对于法律公布、宣传、普及、具体措施也不乏当代价值,这鼓励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养分,采取多元、丰富的方式进行法律宣传,继续建设、完善普法体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蓬勃发展,最终推动我国法治文化的昌明。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来源: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1年08月27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