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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故而别致其新——评闫晓君教授《秦法律文化新探》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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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秦汉法律史学者闫晓君教授的《秦法律文化新探》(以下简称《新探》)一书在西北大学出版社付梓出版,这是一部吸收了学界对秦律最新研究成果的力作,也是一部系统全面反映秦法律文化研究前沿的著述。《新探》的出版,对繁荣秦汉法治文明研究,有着积极的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新探》揭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文化基因  《新探》坚持实证原则,注意全方位的研究和多角度的考察,充分发挥《史记》《汉书》等传世文献与《睡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等出土文献及新出土考古资料相结合的优势,实践“二重证据法”“多重证据法”,从“秦法律文化的渊源”“秦人的法律文化观念”“秦的法律形式”“秦的刑罚文化”“秦的民事法律与婚姻家庭继承”“秦的经济法律制度”“秦的司法文化”“秦的监察法文化”以及“秦的司法检验”等方面详细探究、解释和说明秦律及秦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及独特魅力。在列国中,秦成功进行变法并厉行法治,一举实现由弱而强、由落后至先进的重大转变,法家思想与秦文化的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这些因素完整地反映出法制的求变与立新上,使初具规模的秦律成为治国理政的利器,在富国强兵与一统六国的历史进程中迸发出磅礴伟力。《秦律》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汉初虽曾删除秦代苛法,但秦律对后世仍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秦人立国后,秦人的习惯法开始成文化,并先后吸收了周人的礼法文化以及三晋地区的法文化,改法为律,成为当时最先进的法文化,在一统天下的过程中,由地方性的法律转化为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的法律。
  《新探》客观评价了秦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翦伯赞先生在《秦汉史》中形容秦变法图强之后的统一之势,如暴风雷雨,闪击中原,证明“任何主观的企图,都不足以倒转历史的车轮”。秦的历史影响十分深刻,文献中有汉代匈奴人和西域人将中原人依旧称为“秦人”的记载,足见秦政治法律文明的影响力和文化惯性的持久性。不过,《新探》清醒地提出,纵然有种种优长,秦律毕竟是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形成时代的律法,仍处于立法探索阶段,与《唐律》等中华法系的代表作相比,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一,秦律具有较多原创的内容,很多名词术语的秦文化特征明显,或者说是秦国地域特征明显,在统一兼并过程中,秦律与六国法律和文化有激烈冲突。不少名词术语如“城旦舂”“鬼薪白粲”等不见于汉以后律法,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其二,唐宋律高度成熟,整齐划一,而沿袭秦律的汉律则具有早期法律的不成熟之处,譬如,律令的关系含糊不清,内容驳杂不纯等。其三,秦律奉行重刑主张,刑罚残酷是其明显的缺陷。《大唐六典》言,秦有大辟加凿颠、抽胁、镬烹、车裂之制,这些酷刑并未见诸秦律律文,或为秦始皇因一时雷霆之怒而为之,或为汉儒传闻,但秦律刑罚偏重是不争的事实。凡此种种皆说明,看待秦律,不能超越其历史的阶段性。
  《新探》回应了秦法律文化研究中的部分关键问题  长期以来,秦法律文化研究囿于文献所限,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出现众说纷纭的状态。对此,《新探》进行了严谨而细致的回应。关于秦“律”,祝总斌教授在《关于我国古代的“改法为律”问题》中提出,商鞅并未改法为律,因为从商鞅著作、同时期兵家和儒家著作及其他著作中都找不到法律意义上的“律”字,其他各国也没有改法为律。四川青川出土有秦武王二年(前309年)的《为田律》,意味着“律”字开始使用的上限仅比睡虎地秦简中的《魏户律》《奔命律》早几年而已。《新探》在详细统计《睡虎地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基础上,支持了张建国先生在《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中的论断,即商鞅变法时极有可能制定了《为田律》,而且进一步阐发。秦律内容庞杂,除了所谓商鞅将李悝《法经》中的“六法”改为“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外,尚有汉初萧何撰《九章律》时增加的《户律》《厩律》《兴律》,其中《户律》《厩律》见于睡虎地秦简之《魏户律》《厩苑律》,《兴律》则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新探》还认为,从《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等出土文献来看,秦令是确实存在的,是律的重要补充。见于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秦令有《分户令》《田令》《垦草令》《焚书令》,及岳麓秦简中的《挟兵令》等。除了诏令,各级官员也可颁发各种即时性命令。《新探》从内容上将秦令区分为禁令和使令,并提出《唐律疏议》中有关令的记载与秦令有着鲜明的承继关系,从多方面加强了秦令存在的正当性和科学性。  历史上秦国因厉行法治而强盛。《新探》为我们打开了从文化视角观察秦律的窗口,其出版并不意味着秦律的研究已经“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迈上了新的开端。正如李学勤先生在《东周与秦代文明》中所言,秦的统一是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转折点,秦汉文明的影响范围绝不限于亚洲东部,我们只有从世界史的高度才能估价它的意义和价值。秦律的研究需要代代学人赓续探索,秦文化的魅力也需要与时俱进而又恰如其分地阐发与展现,对此,我们欣然期盼,类似《新探》的成果不断推出,为世界法治文明增添更多的东方智慧。  (作者:王斌通,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

 

附:闫晓君教授《秦法律文化新探》著作信息

 

 

 

  者:闫晓君

 

  价:108元

 

出版社:西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03月01日

 

  数:239

 

  帧:精装

 

ISBN:9787560445946

 

 

作者简介



 

闫晓君,陕西武功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二级岗位),长安学者,博士生导师,西安市政府参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文献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在《法学研究》《中国史研究》《国学研究》《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秦汉法律研究》《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等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金等项目6项,多次获司法部、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科研奖励。



内容简介



本书对秦代的法律文化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探析,包括秦法律文化的渊源、地位和影响,秦人的法律文化观念,秦法律文化的内容(经济法、民事法、家庭婚姻继承法、刑罚文化、司法文化、监察法文化、适用原则等)。研究上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并吸收了学界对秦律、秦文化的近期新研究成果,为一部较为简明而又能反映秦法律文化前沿学术研究成果的专著。本书中的创新点在于,对秦之社会等级与婚姻宗法继承的观照,在民俗中寻找古代律令的雏形,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目录





总序
绪论
第一节 法律文化界说
第二节 秦法律文化的特点
第三节 秦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第一章 秦法律文化的渊源
第一节 秦之游牧习俗
第二节 秦立国之后的移风易俗
第三节 秦的统一与立法调整
第二章 秦人的法律文化观念
第一节 周文化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二节 商鞅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三节 申不害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四节 韩非子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 秦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律的创制
第二节 秦令与诏令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其他形式
第四章 秦的刑罚文化
第一节 秦的刑罚概论
第二节 刑罚适用上的收孥与连坐
第三节 秦的死刑
第四节 秦的肉刑与劳役刑
第五节 秦的耻辱刑
第六节 秦的迁刑与戍边
第七节 秦的其他惩罚
第八节 秦的购赏
第五章 秦的刑罚适用原则
第一节 秦律中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秦律中减轻刑罚的原则
第三节 秦律中加重刑罚的原则
第四节 秦律中的连坐原则
第六章 秦律中的罪名
第一节 秦律中的罪与非罪
第二节 秦律中的盗、群盗
第三节 秦的杀伤类犯罪
第四节 秦的奸非罪
第五节 秦的思想言论犯罪
第六节 秦的逃亡类犯罪
第七节 其他罪名
第七章 秦的民事法律与婚姻家庭继承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债权与债务
第四节 家庭制度
第五节 婚姻
第六节 继承
第八章 秦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林牧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手工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商业法律制度
第五节 货币管理制度
第六节 赋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财政法律制度
第九章 秦的司法文化
第一节 秦的法官法吏
第二节 秦的诉讼文化
第三节 秦的审判文化
第十章 秦的司法检验
第一节 秦的检验制度
第二节 秦的尸体检验
第三节 秦汉时期对疾病的诊验
第四节 其他司法检验
第十一章 秦的监察法文化
第一节 秦的监察思想
第二节 秦的监察立法
第三节 秦的监察活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