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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杜承林 :从新出江西墓志看宋代基层调解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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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的法治历史长河中,基层调解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古代基层社会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移风易俗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了中华法系“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长期以来,囿于资料限制,关于宋代基层调解的具体实施认知不足。何新所先生编著《新出宋代墓志碑刻辑录》(文物出版社2019年版)所载30余方新出江西墓志,为我们准确认知和评判宋代基层治理中调解的主要类型、运作实况和社会效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鲜活素材,挖掘研究这段历史,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宋代江西地方健讼之风

晚唐至两宋之际,长江流域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宋室南渡以后,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空前活跃,经济、政治、文化更趋繁荣。同时,民间田土、户婚、钱债等纠纷迭出,江西一地则成为宋代“健讼”风尚之典型例证,所谓“珥笔之民,新昌颇多;积年之案,高安为最”,斯之谓也。北宋嘉祐年间,洪州(今江西南昌)新建县即以“俗健讼,好持吏短长”著称。沈括《梦溪笔谈》曾言:“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村校中往往授生徒。”欧阳修《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曾记载歙州好讼之风:“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毫发、坐起语言,日时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南宋健讼之风更趋蔓延,蔡戡《朝奉郎提点江南东路刑狱赵公墓志铭》言江西“素号健讼,有珥笔之风,鐀吭贯足者,无日无之。”周密《癸辛杂识》又曰:“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凡此种种,可见宋代江西“健讼”风气之盛。

宋代“健讼”风气在新出宋人墓志之中颇有体现。《曾丕显墓志》(1135年—1207年,临川临汝人)言:“曩时俗尚斗讼,磨牙相吻,错立相环。”《邹世英墓志》(1156—1229,抚州崇仁人)言:“乡邻斗讼,辄委曲解纷,蒙其力者莫不心感。”《程光亨墓志》(1203年—1270年,饶州鄱阳人)又曰:“乡之有嚣讼斗狠不能自已者,公辄为之解。”墓志在颂扬墓主德行的同时,揭示了宋代江西地方“健讼”风气之盛。“健讼”之风既加重了当时基层社会治理负担,又与儒家“无讼”理念相悖,故多为时论所讥。

宋人墓志所见基层调解

儒家文化一贯向往亲族敦睦、乡邻友善、词讼稀见的理想社会愿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价值观念之中,和谐安宁是守正之道,矛盾冲突则为取乱之途。和解或调解作为理想的争端解决方式,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时间效果往往优于诉讼。在儒家话语体系中的调解行为,高度维护宗族之恩、手足之情、邻里之睦等伦理观念。中国的调解传统,其总的原则和方法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所谓“动之以情”乃是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对方当事人,使之忘却曲直是非,从而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所谓“晓之以理”,即以儒家纲常伦理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细故”而相争讼,以达“道德教化”、安分守己之目的。通过各种调解手段,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予民教化,最后达至理想中“无讼”的社会效果。也正是基于精神内核和理论支撑,调解制度才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赓续不绝。

“厌讼”“耻讼”“无讼”等观念一直都是我国古代社会所向往的价值追求。然而,宋代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诉讼激增,“兴讼”“喜讼”“好讼”现象频发,恰与传统“无讼”理念之间形成对立冲突。针对此种尴尬局面,宋人开创性地将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并逐步出现了官府调解、民间调解、组织调解等调解方式,形成了规范化、体系化、多样化的多元调解机制。例如,北宋张鼎(1024年—1091年,济州钜野人)“家富于财,乐善好义,为乡里长者”,其墓志言“乡人有争者,至就平曲直,劝譬而去,无不满意。”在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之中,“好义”“德高”的乡贤对同乡“劝譬而去”的做法,有效解决了基层矛盾纠纷,及时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南宋基层里正、乡老等参与调解的例证,在新出江西宋人墓志中多有著录。如《何仁富墓志》(1118年—1196年,抚州崇仁人)言其“曾为里正,有斗讼者平之,岁饥则开仓损直,周济贫民。”《吴思诚墓志》(1190年—1259年,抚州崇仁人)言“屡为里正,洁直公平,排纷解患。”宋代基层里正以半官方身份主持调解、消弭争讼的历史事实由此得以证明。相比之下,乡闾贤达、耆老则是调解的另一主导力量。如《曾希宰墓志》(1071年—1138年,洪州丰城人)云:“尝乡党有嚣讼相竞,一日公见之,面折强争,毁斥厉谕,悉点画所非类当如此,有失复雪,不待鞫狱,锻炼明审,故乡邻士老詟服崇重之。”《陈瑗墓志》(1090年—1178年,临江军新淦人)记载:“其心公平,乡闾有讼争,曲直不决者,公为折衷之,莫不敬服。”《黄珍墓志》(1181年—1245年,抚州崇仁人)载:“事至,无巨细,悉为裁处,各尽其当,故族党乡邻皆取正焉。”在乡老调解中,不乏调处高效、裁断公正之例。譬如《葛大亨墓志》(1121年—1190年,豫章丰城人)言“人有斗讼,得公一言,必内媿止。”《熊有智墓志》(1123年—1198年,丰城人)云:“里巷有讼争不平者,公徐以一言折之,皆色愧而心服,往往多不至官府。”《熊岑墓志》(1098年—1170年,江西丰城人)记:“乡闾有讼至官府者,公一言平之,无不屈服自解。”《胡必胜墓志》(1151年—1206年,抚州崇仁人):“里人有争端讼牒,每劳心克己,折狱解纷,人皆悦服。”显然,德高望重、正直可称、心存公正是宋代调解人的共有特征,也是顺利处置调解事务的必备素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伴随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新兴富民、乡绅阶层的社会地位显著提升,传统义利观念逐步发生变化。由此,家赀丰厚、乐善好施、仗义担当等,成为南宋江西地方调解者的重要特征。例如曾希宰家富于财,“唯慕陶朱公之富,是故家足肥羡。”何仁富“节于用财,家资日益……乡党有缓急,揭囊以贷,曾不吝意。”熊有智“晚节田园尽膏腴,栋宇新轮奂,远近皆为之嗟叹。”富户、乡贤凭借雄厚资财与私德修为获得乡民高度认可,通过调解诉讼广泛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反映了两宋社会阶层地位之升降及职能之变化,更为查明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分工提供了依据。

无讼与健讼的博弈融通

“无讼”的理想与“健讼”的现实之间,客观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宋代江西基层社会始终存在“健讼”现实与“无讼”理念的深度博弈与融通,各类调解则成为勾连和媒介“无讼”与“健讼”的重要路径。宋代基层纠纷的解决多由民间调解,调解人或以私人身份或以半官方身份组织、主持调解活动,多数矛盾纠纷化解于民间调解程序之中。南宋《严黼墓志》(1136年—1205年,丰城严桥人)记载:“或有忿争致讼,公从容以理到之语折之,闻者负媿请止,愿毋蹈终凶之戒。”甘榮(1165年—1224年,豫章丰城人)墓志曰:“闾里有争讼,先君恻然于怀,出力以平,争端用息,远近以和。”由此可见,宋代民间的基层调解对于疏导和化解健讼之风发挥了关键作用,调解成为宋代基层治理中宣布教化和诉源治理的重要门径。墓主调解事迹被镂于贞石、藏于玄泉,反映出宋人对于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高度认同与推崇。究其根本,调解可以有效杜绝缠讼、上诉等危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发生,能够缓解基层办案压力,减轻州县官府政务负担,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总之,新出宋人墓主中关于调解的记载,深刻反映了宋代江西地方经济水平、社会风气和司法状态,彰显了宋人沟通“无讼”理念与“健讼”现实之间冲突的理性思考和智慧实践,对于当今基层矛盾纠纷的疏导、分流与化解,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宋代调解有效勾连、融通了自治、德治与法治三项理念,对于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基层治理中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效能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镌刻于墓志之上的宋代调解故事,生动展示了古人在基层治理领域的有益思考与社会实践。走进历史时空,对话古代贤哲,汲取经验智慧,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10-21 第15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