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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闫晓君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吉同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望者》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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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晓君,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科带头人,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副院长。

 

吉同钧(1854-1936),字石笙,陕西韩城人,是清末著名律学家,陕派律学的代表人物,著有《大清律讲义》,《现行律讲义》,《秋审条款讲义》,《审判要略》,《乐素堂文集》、《乐素堂诗存》等。

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吉同钧出生在陕西韩城。当时的中国正是多事之秋。同治元年,陕西同州等处回汉互斗,引起西北回民起事。光绪三年,直隶、山西、陕西、河南大旱,发生“丁丑旱荒”。吉同钧十九岁考取秀才以后,科场蹭蹬,经历五次乡试,四次会试,于光绪十六(1890)年三十七岁时方中进士,分到刑部任职。刑部向分两派,当时的当家堂官是陕派律学大家长安薛允升,重视“乡谊”,对吉同钧格外提携和指点。薛允升“谆谆以多看秋审相告语,并为摘要指示。”从此,吉同钧“在家埋头读律,手抄《大清律》全部,皆能成诵。旁搜律例根源数千卷,并远绍汉唐元明诸律,参考互证,必求融会贯通而后已。”

崇芳曾说:“秦人钟太华严肃之气,代出法家,长安薛大司寇为其大宗,所著《读例存疑》一书,风行海内,然亦止贯穿古今,若云博通中外,尚须让作者独出头地,统观各著,始知余言非虚誉也。”(《上刑部长官减轻刑法书》谨跋)吉同钧身处历史的转折点上,对西方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并通过对中西法律的优劣短长的系统比较,使他对传统法律更加自信和坚守,而不能简单地以顽固保守视之。萧之葆《吉石笙先生圹志铭》:“盖先生于法律一门,寝馈其中者数十年,晚又博考欧美各法,故能荟萃今古,淹贯中西,非仅娴习例案可比。论者谓薛公法学亘绝千古,承薛公之后者先生一人而已。”

1906年,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法部律学馆、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其在法律学堂讲学,专主唐律清例。其在孔教会演说,专尊四书五经。”民国时“犹拖小辫,一言一动,推之衣服器用,均不变旧日面目,有人笑其顽固,讥其迂腐者。”吉同钧也自号顽石山人,但他真的思想顽固守旧吗?

实际上,吉同钧“尝慨慕外国轻刑之刑,思革重典”,早在“甲辰八月”即1904年上刑部长官《减轻刑法书》提出减轻刑罚建议,比沈家本、伍廷芳著名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还早一年。吉同钧认为“现例死罪多至一千五六百项”,比《唐律》还多,也许有人会说“今与古异,例缘时定,不得不为时变通”。但他又指出同时期西方国家“俄、法、英、德诸国死刑亦止于斩,均无環首、凌迟、戮尸之制,且斩首之刑,英、法不过十余项,德、俄仅止二三项”,也较中国减少百倍,也许有人会说“欧亚相去数万里,风俗民情不同,未可以彼例此也”。但日本近在咫尺,其“风俗民情与我当无大异,乃彼此相较,彼之新订刑法仅四百三十条,死罪不过二十项,且止绞而不斩,虽以故杀与强盗之犯亦不处死,以视中例,多至二千数百条,死罪一千五六百项者,其轻重繁简岂可以道里不哉!”吉同钧后来奉命纂修《现行刑律》,就将《大清律例》中“凌迟、枭示、戮尸尽为废除,一切身体之刑如枷号、笞杖等刑分别改用外国监禁工作、罚金”,吉同钧减轻刑法之意得到实现。

当时国内对废除律例中备受中外指责的酷刑,不分新学、旧学,意见似乎空前一致。但当日本刑法学家起草的《新刑律》一出台,遂引起喧然大波,“旧学以《草案》为败俗、为斁伦,新学又以《大清律》为严酷、为迂腐”。在新旧交讧之际,吉同钧并没有简单地选边站队,他撰写《论旧律与新刑律草案、中律与外律可并行不悖》一文,调和新旧学之间,他说:“治内地可用《大清律》而租界华洋杂处之地则宜《草案》;治国人可用《大清律》,而对旅居中国之外人则宜《草案》。且现时可遵用《大清律》,而数十年后宪法完备之时,则可参用《草案》。”

实际上,吉同钧既不保守,也不顽固,而是采取实用主义的观点,他以自已数十年用功甚勤的法律学识及丰富的司法审判阅历,主张“刑法无论今古,不分中外,总以不背习惯、推行尽利为要。现处中外交通、潮流共趋轻刑之时,固不能拘守旧日严法,致与各国大相歧异,然止当损过就中,与外国不甚触背,以求适本国之用。”并引“西儒斯宾塞尔”的名言“一国之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及国体有同一之性质,否则实行之际,流弊不可胜防”,“无论何国政令,须合于本国国情,若舍己芸人,效颦学步,必贻削足就屦之讥”。

《新刑律》一经刷印散布,外而各省督抚,内而六部九卿群相攻击,举国哗然。反对者认为“千年之礼教、服制、名分剗除殆尽”,吉同钧则居间调停,力主“旧律与新刑律草案、中律与外律可并行不悖”,他说“夫《大清律》者,乃历代相传之法典,斟酌乎天理人情,以治中华礼教之民,犹外国之有习惯法、普通法也。《刑律草案》者,乃预备外人收回治外法权、办理华洋交涉之案,犹外国之有特别法及成文法也。”

王伯琦先生在《近代法律思想与中国固有文化》中说:“有些人士,想在新旧之间做些拉拢工作。这原是仁心仁术,而且是急切需要做的工作,一个民族当然不能把他自己过去的文化一笔勾销,况且亦是办不到的事,因为一个民族应当有他的自尊心,那里肯说自己的样样不如他人呢?不过这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我们对于新的制度必须先有深切的认识了解及体会,在我们的旧制度里加以缜密的分析选择,针对我们现实的需要,就其最接近之处,予以阐发,这样方能使新旧在精神上得到贯通,新旧文化才能得到融和。”

实际上,吉同钧正是这样的法学家,他一直在对中西法律“絜长较短,辨别异同”,“孰得而孰失者,不惮反复推详”。吉同钧在《刑律缘宗教而生与宗教相表里论》中指出“中外宗教不同,故刑法各别,未可以中律为尽是而外律尽非也。”本着这样持平中立的立场,吉同钧认为不应有“新旧之见横于胸中”,当然也不必有中外之互相歧视,“惟研究法律之精理,择其可行者肄业焉”。

蔡枢衡在《近四十年中国法律及其意识批判》中指出:“三十年来的中国法和三十年前的中国法不联接,只是具体的不联接,不是抽象的不联接;清末的变法只是旧法的扬弃或改造,不是旧法整个抛弃。抽象看来,三十年前的中国法和三十年来的中国法是联接了的。旧旧律中的积极的成分在新法中是被保存了的”。他又进一步说:自海禁大开以来,“中国有法律意识,而没有自我觉醒的法律意识,也很少有意识的体系。”自我觉醒的法律意识,“所以创造的材料在中国国境范围内;认识的对象是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理想,是中国的法律、判例、风俗、习惯、学说和思想,不是外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理想,不是外国的法律、判例、学说和思想。换句话说,创造者的感觉、表象、概念、判断和推理构成的根据是中国的法律、学说、判例、习惯、思想和第二阶段的著作,以及中国的历史、社会和理想等等。”

蔡枢衡受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的陶铸,他的文章作于1940年,是对清末以来变法及后遗症的历史考察而做理论思考。吉同钧饱读诗书,认为“《论语》一书非但道德之渊薮,而亦历代法律之鼻祖也。即如夫子之答叶公,不以证父攘羊为直而以父子相隐为直。斯言也,盖融铸道德法律於一炉,并以道德救法律之弊者也。”凭着他的传统文化的自信和直觉,在变法之初,预感到“外国法律行之外国则尽善,行之中国难尽通。”并指出:“平心而论,外国法政,各有精意,固当采集所长以资补救,惟《大清律例》恰当乎中国风土,尤当深切究明,以为判案之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演词》)

正是基于深深的对传统文化忧虑,吉同钧晚年似乎趋于保守,他在《日记》中表明心迹:“吾之斤斤欲复旧律者,盖以古律为经学之支流。欲扶孔教,必先昌明经学,而昌明经学,又必自规复旧律始。”

吉同钧“有鉴于此,惧新学之心醉欧风,数典而忘其祖也,故法政、法律学堂均设《大清律》一科以示保全国粹之意”。因此,吉同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守者望,而不能简单粗暴视为顽固守旧者。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24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