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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褚宸舸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谈“职场欺凌”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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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遭高管烟头烫脸”事件引关注 谁来保护我免受“职场欺凌”

 连日来,一则“公司员工遭高管烟头烫脸”的事件持续发酵,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于青年“职场欺凌”现象的关注。

事情发生在陕西西安。有公司员工刘某通过网络曝料:自己被所在公司高管故意用烟头烫脸,一直未能得到公正处理,才决定上网“讨说法”。

据刘某反映:今年2月5日晚,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其间,公司陕西项目组负责人高某亭多次对自己进行言语挑畔:“我从小就喜欢杀个鸡,宰个羊,一定要出血,让它意识到疼……公司业绩整体不好的时候,我就要收拾刘某这种不听话的人……”

 刘某说,这样的话高某亭重复了多遍,自己则一直低头忍让。直到高某亭突然将燃烧的烟头按在自己脸上——第一次,自己还以为是无意的,将头扭向一边。谁知,高某亭再次将烟头按在自己右脸,还问“疼不疼?……这样你才能长点记性!”

 “这是对我的故意伤害和侮辱,公司10多名同事现场目睹了此事。”深感屈辱的刘某当即报警。当晚,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显示:刘某右侧面颊可见两处约0.5CM*1.0不规则烫伤区。事件给刘某脸上留下伤疤,也给他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

事后,高某亭称自己酒后过激,多次希望沟通化解此事;公司也对高某亭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向刘某道歉及扣发3个月薪金的处理决定。然而,刘某并不认可这样的结果。他认为,如果自己在工作上存在失误或过错,公司可依章处理,但这样的暴力行径“自己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引发了网友热议:“工作重要,还是尊严重要?”“这种伤害绝对不能忍。”“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应该受到严惩!”……

 网络的持续发声,推动了事件进展:3月23日,涉事公司宣布免去高某亭所有职务,全员通报批评。公安部门于24日通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高某亭被依法刑事拘留。

遭到领导孤立排斥、公然侮辱、忽视指责,被要求陪酒、陪舞,被扇耳光……近年来,越来越频繁曝光的“职场欺凌”事件,大多源于“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固有观念。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没有“职场欺凌”的相关条款?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进行有效维权?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褚宸舸就此发表了看法。“‘欺凌”一词的本义,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我国法律规范层面的欺凌概念,只在最近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出现过,主要针对校园欺凌行为。褚宸舸表示:如果套用近年来大家比较熟悉的“校园欺凌”定义,所谓的“职场欺凌”就是发生在工作场域的、长期或多次的欺凌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我国法律规范层面尚无专门的“职场欺凌”概念,但“职场欺凌”行为的结果,按照行为方式和产生的危害,是可能构成侵害并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比如,对《民法典》保护的人格权、健康权、财产权造成侵害后,就需承要担民事责任。”如果手段恶劣、危害结果大,则有可能面对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褚宸舸指出,过去“职场欺凌”中比较多见的是领导对员工的性骚扰或精神伤害。“公司员工遭高管烟头烫脸”事件,发生在领导和员工之间,由于不是经常性、长期性行为,定性应为一般伤害行为,按照司法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害立案,也不排除可能构成侮辱等罪名。” 褚宸舸提示,如果个人受到“职场欺凌”,可以援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刑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调解为主、诉讼断后”,通过单位内部、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的,可以选择诉讼途径。

 


文章来源:载《中国青年报》2021年3月26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