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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论坛回顾 | 汪世荣: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信力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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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原副主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感谢主持人,感谢崔老师的邀请,感谢主办方和承办方。

我发言的题目是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信力,我谈三点意见。首先,司法有自身的规律,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审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同人员分工、协作才能完成。只有不同角色相互配合,设立法助理、书记员完成司法辅助工作,法官才能更好作出恰当的裁判。必须避免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审理案件。

 法官助理、书记员一方面是配合法官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法官工作进行制约和监督,司法辅助工作对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如果我们简单化理解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一个人包办案件,司法的风险就会大到无法承受。上面我们有位老师举了个案例,当事人信访的理由是自己没有能够上诉,因为判决书上没有写明上诉期间,缺失救济途径。我觉得这个事可能就是一个疏忽,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量太大,且没有助手配合他们的工作,错误就在所难免。所以,应当建立法官科学、有效、合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司法辅助人员的作用,避免发生类似的错误。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仅要合法,还需要合情合理。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有个人买房的时候遭遇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卖主把一套房卖了两遍。第二位买房人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份无效,因为第二份合同签订时房子已经卖掉了,不存在合法的标的。法院认定第二份买卖合同无效后,判决卖主退还价款。这个案件判决后引起了当事人信访。

这个当事人为什么不服呢?他说他从买房交款,到后面法院判决、执行这个案件,时间较长,过了两年多。他当初买房的时候80万可以买一套房,现在过了两年多时间,房价大涨,同样的价款只能买到一半的房子。所以我们不能说法院判决了,二审终审了,矛盾纠纷就化解了。我们一定要充分关注裁判的质量,维护社会公正。   

第三,司法权威的建立,要很好地考虑司法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司法责任制遇到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我认为是法官面对的案件数量太大,给其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法官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思考,也没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所审理案件与类案裁判的关系,过分追求效能必然影响司法公正。

所以,在司法改革过程当中,配合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还要研究如何给法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帮助他们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多批评指正。谢谢。

2023年10月29日

 

本文文字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欣宇根据第八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录音资料整理而成,稿件已由汪世荣教授审定。

来源:司法学论衡 公众号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