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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简讯·第三分会场 I 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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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会的第三分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二楼报告厅。会议分为两个单元,共有专题报告13个。

第一单元由杭州师范大学余钊飞教授主持。河南大学乔飞教授、浙江财经大学田东奎教授进行评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冯曙霞教授以《中华传统法治理论的发展演进规律》为题,在对中华传统法治一词的涵义及其理论形成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中华传统法治理论的发展演变规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她指出,准确了解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规律对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暨南大学马腾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慎子君道思想论析》。他从君主治道姿态的“恭俭”、君主统治意志的“强”、君道“为民而仁,立公去私”的本质、君权“任德以矣”的限制、君道以“忠、贤、智之辨”作为治人依托、君道“精法以巽势”的治法内核等方面,对上博简《慎子曰恭俭》与传世《慎子》进行论析,认为慎子依循政治权势论与客观物法说,抗衡于儒家宗法血缘、道德优先的秩序观,是一种由黄老向法家发展的君主治道。

浙江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彭巍以《<汉书>“法理”概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根基》为题,首先阐释了在最早使用“法理”概念的《汉书》中“法理之士”和“法理”之“治”的含义。他认为,中国古代“法理”发展为一个融合强烈价值追求和鲜明实践导向的概念,其与西方法理学的共通和差异,是我们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国法理的文化根基。

湖南理工学院喻平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学规与章程:传统书院教育管理的复合制度架构》。他认为,学规是师生约定的以修身为学为基本内容的柔性规范,章程是官方制定的以监督管理为内容的细致规程,二者构成传统书院复合制度架构,体现了传统知识阶层与官方之间在书院层面的博弈与配合,指出深入把握书院精神可对当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教育强国战略提供重要借鉴。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毛高杰教授以《基于法律论证的的情理法运作分析》为题,讨论情理法的司法运用与制度逻辑问题,认为天理解决了传统司法事实认定的可为性问题,人情解决了人世问题的可接受性,国法解决了事实认定的权威性问题。法律的空缺结构在客观上源自情理的不确定性,法律论证正当性根本上是一个运用语言进行互动的过程,是情理影响下的实践论证形态,情理解决了法律论证中面对社会流动性的挑战。

吉林大学姜翰助理研究员以《从明刑到隐刑:收所习艺与清季旧律刑罚改革》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收所习艺反映了清代对刑罚的内生性调整,并推动了刑罚体系的革新。《大清现行刑律》在集成前期刑罚变革成果基础上,建立了以收所习艺为支撑的新五刑体系,标志着自由刑体系的初步成型,在事实上推动了刑罚的近代转型。它不过是清代内在动力推动下长期刑罚改革的最终呈现,其背后则是刑罚策略由“明刑”向“隐刑”的转变。

在评议环节,河南大学乔飞教授认为总体而言第一单元的六篇论文非常契合本次会议的主题,提出应注意区分“法治”一词核心含义的古今之变、明晰中国古代“法理”与西方法理学在实践方面的具体差异、注意情理法作为论证依据构成了传统司法事实认定的支持结构之外是否也包括法律适用的问题、应深入探讨刑罚策略在近代的内生性变革等建议。

浙江财经大学田东奎教授提出应细化慎子君道思想从道家向法家发展的原因、在探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不必拘泥于其与西方法理学的异同、注意区分学规和章程在约束力上的区别、具体论证情理法产生矛盾时关系结构的处理方式等建议。

第二单元由江苏师范大学南杰·隆英强教授主持,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评议。

中央民族大学范依畴副教授以《哀矜折狱:公案文学中的司法道德想象》为题,通过梳理公案文学对“哀矜折狱”的书写,认为在社会现实、儒家思想传播辐射与封建法制建设逻辑等多方影响下,古代平民对司法官吏抱有至高至上的道德期望。期望的背后是“哀矜折狱”付诸实践上产生的困境。他认为,司法道德在法律规定日趋完善的当下仍有重要的价值,分析“哀矜折狱”的运作效果也能够为当下社会“情”“理”“法”之间冲突解决提供一定的现代功用。

宁夏大学江兆涛副教授以《论清代判例的类型与功能》为题,考察清代判例制度的具体内容,认为清代判例大致可分为州县自理词讼判例、成案、通行及有约束力的地方判例四类,成案是清代判例的主体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功能具有复杂性,具体可划分为适用制定法本身具有的功能、被援引时发挥的功能、直接创制新规则的功能三个层面。州县自理词讼判例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行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遵照适用。有拘束力的地方判例在所在地方有拘束力。通行与有拘束力的地方判例发挥着弥补制定法不足的功能。

暨南大学乔素玲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南京国民政府“行宪”时期华侨代表选举述论(1947-1948)》。她主要关注“行宪”准备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举行的海外华侨代表选举,指出“行宪”时期的华侨代表选举呈现出表里不一的特点,形式上的“民主平等”难以掩盖国民党控制侨胞的真实目的,貌似“先进”的法律表达与实践存在明显背离,最终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严重削弱华侨选举的历史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杨静副教授以《重回“民主圣地”——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民主实践与探索的历程回顾》为题进行报告。她认为,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实践探索的重要时期,延安成为民主圣地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国内外环境等综合因素作用而成的,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在延安的民主实践,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民主的发展。

黑龙江大学邓齐滨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从农村到城市:“群众路线”在革命根据地的法治践行——以哈尔滨解放区革命历史档案为中心的考察》。她认为,从1946年至1949年,哈尔滨解放区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均以密切联系城市群众为突出特点,并指出哈尔滨的立法与司法的探索与实践,保证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了民生所需,建立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权的信任。哈尔滨解放区秉持法治理念践行群众路线的成功经验,为当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提供了历史镜鉴。

江苏大学唐华彭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建国初期乡村纠纷处理秩序的重构——以苏北“群众办案”运动为例》。他认为,建国初期的土改和镇反运动彻底瓦解了乡村的固有经济基础和传统权力结构,“群众办案”运动是建国初期重构乡村纠纷处理秩序的一次重要实践探索,并提出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呈现出了强烈的“实用主义传统或实践主义精神”绝非简单照搬西方法治理论而形成。

在评议环节,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对第二单元中范依畴、江兆涛、乔素玲的报告进行点评。针对《哀矜折狱:公案文学中的司法道德想象》一文,陈教授提出,“哀敬折狱”来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尚书·吕刑》而非发轫于儒家思想,要注意区分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诉讼制度的区别;《论清代判例的类型与功能》所探究的是常说常新的问题,对于当下理解《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好的指引作用;《南京国民政府“行宪”时期华侨代表选举述论(1947-1948)》一文史料非常扎实,反映了作者对数据库良好的使用和挖掘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对第二单元中杨静、邓齐滨、唐华彭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这三篇文章均关注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民主实践,启发我们应从整体性视角对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法制发展进行拓展性挖掘。

在自由发言环节,兰州大学法学院韩雪梅副教授以《法律史研究的‘中心与边缘’——西部地区的多元法律文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呼吁更多的专家学者从历史和空间两方面关注法律多元和西部法治文化。

供稿 | 范鹏伟

供稿 | 代冰洁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