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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简讯·第四分会场 I 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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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会的第四分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诚意楼马克思主义学院会议室。会议分为两个单元,共有专题报告20个。

第一单元由四川大学刘昕杰教授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孙静蕊讲师、西北大学丁天立讲师、山东大学马建红副教授评议。

黑龙江大学史广全副教授以《论中华法系司法的日常化属性》为题,从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设施和司法技术四个层面论述了中华法系司法的日常化属性,并认为这一属性对中华法系的日常化在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巨大的支撑力量。

中山大学聂雯助理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宋代浮浪人的法律治理》。她通过丰富的史料说明了“浮浪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宋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历史变迁。

华北电力大学文扬讲师以《沈家本的经典研究及其法律影响》为题,认为在崇尚西法“藉以为炫世之具”的时代,经典向沈家本提供了一个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深刻地影响了他的律学品格和修律理念。

深圳大学王栋副教授就《必也正名:中国宪法史上的“宪法”、“宪章”和“约法”》进行探讨,认为相较于“宪章”,“宪法”是现代法;相较于“约法”,“宪法”是超越时间的根本法。“宪法”一词的确立,表明了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被理解、接受、信仰和制定,奠定了中国宪法史的基础。

贵州中医药大学崔超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历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及主要特点》。他认为,贵州苗疆的司法制度与其所在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息息相关,历代全国统一性政权所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回溯贵州苗疆各个时期司法制度基本沿革及主要特点的大背景和主依据。

湖北大学刘之杨讲师的报告题目为《晚清国人对外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考察与学习论析》。他认为,晚清时期人们高估了该制度在英、美等国的落实情况,没能全面了解并深入分析法律移植的对象,这为该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以及整个监狱改良事业埋下了隐患。

哈尔滨师范大学隋丽丽讲师的报告题目为《从农村到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权利保障探索》。她认为,哈尔滨解放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践行既是对苏区、边区革命根据地法制的传承,又进行了具有城市特色的法制创制,是新民主主义法制“中国道路”的延续与发展。

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王雨情以《中外经济博弈对民初司法诞生与演变的影响研究》为题作了报告,提出在新式司法制度的保障下,上世纪初期中国商人地位得以提升,司法对商业组织的保护程度逐步加强,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中国走向现代化。

四川大学博士生刘子璇就《从法学教育到法官选任:民国司法组制度的构建与运行》进行报告,认为民国时期司法组制度的构建与实践加强了教育、司法、考试各机构的合作与联系,是近代以来法律人才培养多主体、多部门协作配合特征的集中体现。

在评议环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孙静蕊讲师对史广全、聂雯、文扬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提高中华法系司法相关史料的全面性、深入研究“浮浪人”的社会意义、进一步提炼沈家本治律修律的影响等建议。

西北大学丁天立讲师对王栋、崔超、刘之杨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应强化宪法意义与宪法变迁的内在关系、提高苗疆司法制度研究的针对性等意见。

山东大学马建红副教授对王雨情、隋丽丽、刘子璇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选题应“大题小做”、关注哈尔滨解放区农村到城市的环境变迁等建议。

第二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主持。北京科技大学杨扬讲师、郑州大学牛鹏讲师、四川大学助理研究员冯雷进行点评。

湖南大学李婧嵘副教授报告了《秦汉法律规范下的家庭秩序》,认为当秦汉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观念与国家法律义务出现冲突且不可两全之时,家庭秩序则让位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义务需服从于国家法律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郭嘉鹏的报告题目为《西汉葆宫狱考》,在对史料严谨考证的基础上,指出从居室与葆宫的更名变化可知西汉时期的官制官称变迁较《百官公卿表》的记载更为复杂。

许昌学院师彬彬讲师以《东汉宦官的政治犯罪研究》为题报告,认为东汉宦官的政治犯罪比较猖獗,呈现原因复杂化、规模扩大化与刑罚差异化的特征,对东汉中后期的法律秩序与政局演变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浙江财经大学王奥运讲师对《中华法系的实践理性——以清朝存留承祀制度的演变为例》的报告,提出中华法系能够延续千年,除了成熟完备的传统律典发挥了重要的根基性作用外,统治者和司法官吏在具体裁断过程中的实践理性,是中华法系能够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

西北政法大学宋鋆讲师报告了《城市女性的自由平等之争: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婚姻案件研究》,指出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并未进行专门的婚姻立法,而是对农村根据地婚姻法规进行了传承,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女性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山东大学副研究员张晓宇以《被告伍廷芳——西南关余诉讼案研究(1920—1922)》为题作报告,认为西南关余诉讼案是近代中国将内政纠纷置诸外人法庭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该案在孙中山和伍廷芳获得实质性胜利的同时也推动了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进程。

南京财经大学徐进讲师报告题目为《论学说作为行政审判法源的正当性——以民国“陈开清进口璞石案”为中心》,认为我国当前行政审判科学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提升均可以借鉴民国经验,在鼓励法官发挥能动性、积极运用学说的同时强化法官的论证与说理义务。

四川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杨晖报告了《循法预政?民国后期地方政治参与中的权力斗争及法律调适》,指出当传统士绅因制度断裂而逐渐退隐后,新的地方精英利用法律规则不断尝试反向融合,将异见和力量逐渐纳入到以参议会为代表的各类新式机构,国家权力不断下沉的趋势也得以减缓。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吕泽威以《民初直隶省司法实践之认识与启示——以直隶高等审判厅为例》为题作了报告,指出发挥司法官之能动性,在民商经济领域采较为开明之态度,同时对于社会之传统秉持尊重但却缓和之改变,是为民初司法近代化之留给后人之宝贵财富。

四川大学博士生张昊鹏报告了《从官代书到缮状处:近代缮状制度的变迁》,认为在近代百姓识字率较低、律师人数有限的背景下,各地设立的缮写诉状机构在便利人民诉讼的同时,又因其司法腐败而限制了人民诉权。

在评议环节,北京科技大学杨扬讲师对李婧嵘、郭嘉鹏、宋鋆、王奥运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注重对秦汉法律案例的研究、扩宽革命根据地资料的收集渠道、将中华法系的实践理性具体化等建议。

郑州大学牛鹏讲师对师彬彬、王奥运、张晓宇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将政治犯罪概念化、突出存留承祀制度的文化要素、提升领事裁判权的法学研究等观点。

四川大学助理研究员冯雷对徐进、杨晖、吕泽威、张昊鹏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进一步加强将学说作为非正式法源的论证、重视对案例的微观研究等建议。


供稿 | 范鹏伟

供稿 | 范子豪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