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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简讯·第二分会场 I 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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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会的第二分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图书馆一楼报告厅,会议分两个单元进行,共有专题报告12个。

第一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韩秀桃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北京大学张一民助理教授评议。

上海师范大学陈灵海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尚法之名: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微观史》。陈教授从宋代士大夫人名中出现不少獬豸崇拜型、皋陶崇拜型等“尚法之名”的现象出发,认为其可视为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外化表征。这一表征反映,汉唐时期较为负面消极的法律、律学和法律职业,在宋代观念领域中转向了正面积极。不过,观念与现实具有时代的交错性,神宗时期对法律的重视达到峰值,其后未能一以贯之,法律、律学和法律职业的正面性又转趋弱化。作为这种时代交错性的结果,那些拥有“尚法之名”的士大夫并未真正转向“尚法之行”。

扬州大学张本顺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宋代监察权威的生成机理及价值意蕴》。张教授注意到,宋代监察权威首先源自于监察官自身所具备的优秀监察品质。其次,内生于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官”所担负的维护封建“纲纪”的庄严使命。再次,宋代监察官铨选、回避制,从制度上保障了监察权威。最后,宋代监察官是“天下公议”化身的政治话语,从舆论上强化了监察权威的合理性、正当性。

河北大学贾文龙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分等与分司: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类型》。他认为,宋代继承了前代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州级审判中实行鞫、谳、判分司制度,使四等官责任制度中又蕴含了审讯、检法、判决的权力制衡的因素。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等级制演变为环节等级制,问责路径从自下而上变为自前而后,分司式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样式与形态,达到中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高峰。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杨晓辉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代州县官慎监思想与实践研究》。杨教授的研究以《官箴书集成》为主要文献,认为在诸多官箴书中,关于慎监强调最多的,莫过于妇女、病犯、轻罪罪犯及干连证人的收监问题。尽管清代依然有着狱空理想,然而在州县形成的讼案激增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下,狱空的理想需要面对的却是淹禁的现实。中国现代监狱的建设,需要深刻关注传统中国的狱政思想与理念。

西南政法大学赵天宝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代斗杀驳案的理性分析》。赵教授通过爬梳相关驳案处理方式,总结了清代斗杀存在三种情形:一是驳轻重不实以情罪相符;二是驳错定斗杀以引断无误;三是驳类推不妥以比附相当。赵教授提出,清代斗杀律例并行且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以及依律断案、情罪允协、注重说理的司法实践生动呈现出其追求立法完善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意蕴。个中所彰显的审断方法和法律精神于今依然有重要启示。

苏州大学蔡晓荣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的中美会审及中美会审官权力竞逐——以稀见钞本史料〈华洋诉讼案〉为考察中心》。蔡教授通过详细考察稀见钞本史料《上海华洋诉讼案》所辑录的1909-1913 年间上海公共会审公廨美国会审官呈致会审公廨的693 帧函件,发现较之清末,美国会审官操控中美会审案件程序运作与实体裁判的情形,在辛亥革命之后变得愈形恶劣。中美会审官在会审案审理和裁判过程中的权力竞逐,揭示了隐于正式诉讼制度背后的“外交挟制”,是决定会审公廨中外会审机制运作的最关键因素。

在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认为,《尚法之名: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微观史》《宋代监察权威的生成机理及价值意蕴》《分等与分司: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类型》这三篇论文慧眼独具。陈灵海教授的论文从微观视角——姓名出发,表现了宋人崇尚法律的观念。对于研究新视角的挖掘,值得我们学习。宋代法律观念的变化,由北宋及至南宋,在不同类型主体身上的表现不尽相同,对之进行分类是一个较好的路径。就张本顺教授的论文主题——宋代监察而言,从一定程度上讲,宋代士大夫的进退受台谏官员所左右。尤其在南宋,监察系统为权相所利用而产生了职能异化,削弱了宋代监察的职能效用。贾文龙研究员的文章涉及的内容实际上与当代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相关。宋代司法体制对法官在司法流程中的责任提出了诸多要求,并有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这对现代法治建设不乏启示。

北京大学张一民助理教授与谈了关于《清代州县官慎监思想与实践研究》《清代斗杀驳案的理性分析》《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的中美会审及中美会审官权力竞逐——以稀见钞本史料〈华洋诉讼案〉为考察中心》三篇论文的学习心得。她认为,《官箴书》丰富的数量,能够支撑起对清代州县官慎监思想与实践研究的体系架构。作为被治理的主体——民众,他们对于相关治理的实践感受与为官指南的文本之间存在的差距,具有学术关注价值。赵教授的论文关注斗杀这一具有代表性的罪名,或是限于篇幅,对于裁判效果的挖掘依然可以延伸。蔡教授对会审公廨的研究揭示了司法权力背后的博弈是美国对中国的“外交挟制”,尤其是辛亥革命后这一趋势强化的现象引人深思。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顾元教授主持,海南大学陈秋云教授、《四川大学学报》刘楷悦副编审评议。

西南政法大学陈翠玉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的思想范式》。陈教授认为,受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中国古人从天、地、人的整体宇宙观高度思考法律问题,将法看作是天、地、人之下的存在物。天人合一,是中华法系的哲理基石,体现了极具东方特色的传统思想范式,也是理解中华法系的总法门、总纲领。这种天、地、人的整体性思路,塑造了中华法系追求仁善、重视宗法伦理和身份等级的志趣性格及以人为本,追求和谐、无讼的精神特质,并对古人的立法、司法及守法活动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李教授指出,秦刑讯在司法实践中有得人情和服判两种功能。这使得秦实际上有两种刑讯,得人情的刑讯追求的是司法公正,服判的刑讯追求的是刑罚执行的正当性。秦的刑讯受先秦影响,但又有自身的发展。秦刑讯有理性的一面,但在实践中有鲜明的非理性特征。秦以后刑讯制度以规范化为主要发展趋势,但无法根除容易被滥用的弊病,刑讯滥用有着整体的制度背景。

华南师范大学曹旅宁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初步研究》。曹教授细致探讨了《功令》的行用年代和实施地域、《功令》与二十等爵制、《功令》官吏仕宦年龄问题、《功令》官吏“憜倪欲避吏(事)”的罚则、《功令》贾人不得为吏及伪造功劳与大赦期间的关系、《功令》对选拔官吏的文化要求、对随公主和亲官署在蛮夷任职的官吏以及在边疆服务十年以上军吏升迁的特殊优待规定、《功令》与司法官专才的选拔等问题,并且强调了这对进一步了解西汉初年官制的重要性。

上海交通大学方潇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人可貌相乎: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及其近代境遇》。方教授表示,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存在一种可称之为“面相貌审”的断案方式。这种面相貌审的理论基础是传统面相学。传统的面相学虽然自清末民国以来受“科学”风潮影响而被抑制甚至贬低,但是在相业人士的抗争和辩白下,凭借其深植社会的现实基础、与西方骨相学的“理符”“理同”等有利因素,仍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运作甚至有加强之势。方教授呼吁传统面相学及其貌审在古代及近代的境遇需要再度审视,并需注意对其存在的可能误读,以及科技发展下可能的展望。

福州大学段晓彦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传统伦常条款的反思与继承——以“杀尊亲属罪”为例》。段教授基于孝道是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核心,认为传统伦常条款并非一无是处。尽管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已无伦常条款,但伦常观念仍广泛渗透于司法裁判之中。考虑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实际状况和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状况,尊重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对杀尊亲属等触及人伦底线的犯罪行为应当进行科学立法,从而使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西安交通大学杜军强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情理在传统司法与当代司法中的龃龉及纾解进路》。他强调,以作为传统司法典范之一的清代为中心观察可知,情理在清代司法中是以事理性、价值性和方法性的维度存在于传统法律环境中,与当代司法对情理的理解与期待并不一致。因而,在提倡发扬传统司法衡平情理法的经验以追求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传统情理的多维透视以展现其在历史中的存在形式,从而对其与当代的差异进行全方位的历史主义检视,最终就其在当代司法运用的出路并避免古今差异的误区进行反思和探讨。

与谈交流阶段,海南大学陈秋云教授认为,《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的思想范式》《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初步研究》等三篇论文都坚持问题导向,阐述了古人的法律智慧,内容涉及立法、司法、法律思想等多个维度,均是标准的法学论文。法律史研究,同样要注意古人与今人知识结构的不同,因此在运用古今概念的时候要注意外延的差别。

《四川大学学报》刘楷悦副编审在发言中恳切地表示,法律史论文的写作与发表在当下均较不易。《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的思想范式》一文具有高度的思辨性,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哲学观念与中华法系进行了有效结合,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初步研究》问题意识突出,具有高度的史料价值。《传统伦常条款的反思与继承——以“杀尊亲属罪”为例》一文观点明确,对于观照当今司法实践当中裁判倾向的文化动因多有启示。


供稿 | 范鹏伟

供稿 | 范   强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