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年会的第一分会场设于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满天星报告厅,分两个单元进行,共有专题报告12个。
第一单元研讨由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清华大学聂鑫教授、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评议。
南京审计大学肖建新教授以《论我国古代早期的审监关系》为题,对审计与监察的主要概念、议题形成、研究价值等展开论述。他认为,中国古代审计和监察同源异途,都以考核官吏经济绩效为主要指向,关系密切联系,古代的审计在本质上内含着监察的属性。
西南民族大学杜文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尚书>之法性》。他认为,古代的中国法很早就有成体系的法律形式,有系统化的法理学,这个法理学应在“道法学”的意义上进行研究;中国古老的“道法学”在法律上最早是体现于《尚书》,《尚书》是一部古老的法典,包含了典、范、誓、诰等法律形式。杜教授强调,中国法律起源的研究不能只以“礼”和“刑”为原点,对于中国古代法学的理解也不能只停留在“礼”和“刑”的关系上。
上海海事大学曾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海商法”一词溯源》。曾教授从“海商法对应的英文到底应该翻译成海商法还是海事法”这一问题出发,完整地梳理了海商法一词正式出现和进入法律的时间线。他指出,“海商”一词最早于唐代出现,但并无法律含义也非固定用法。“海商法”一词虽取自日本,但于中国而言并非外来词,而是一个汉元回归词,即源于中国古代的“海上”一词。
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以《“碑证”的生成发展与功能分析》为题,介绍了宋金寺产争讼与界至碑、元代“收执照验”碑、明代豁免粮徭案中的成化敕碑、灵岩寺“碑证”等古碑。对少林寺、灵岩寺法律碑刻生成路径作了比较,以唐、元、明为例,剖析了少林寺碑石规制与寺观“政治资本”的长效性,以及灵岩寺界至碑与经济权益。
山西大学李麒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唐代管辖司法责任与司法秩序的确立》。李教授指出,以唐代为代表的司法责任制主要是在后果意义上,即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应当负某种责任,从结果或从义务的角度来规范司法行为。唐代司法责任既包括实体责任,也包括程序责任,结构周密,有着复合性、全面性、针对性的特点,唐律对于当下构建良好的基本司法秩序确有借鉴之处。
南京师范大学吴欢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为民治吏的政理构造与法理诠解》。他认为,吏治之问与治吏之道,或者说为何治吏、为谁治吏、如何治理这些问题,及其回应,成为考察我们古今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的侧面,更是从为民之利到行政为民,在中国发现行政法律的重要路径。
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认为,肖建新教授的报告内容具有时间跨度长、资料详尽,将审计与监察相结合的特点,并认为如结合诸如青铜器等新材料,当可得到更有意思的结论。针对杜文忠教授的报告,王教授认为,道法学在新资料的认定下已成为主流判断,而近年来金文和简牍资料与杜教授所用的传世文献的研究可以相互印证,比如清华简中的内容与《洪范》中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在新材料的加持下,相关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
清华大学聂鑫教授认为,报告人曾加教授具有复合的学术背景,运用了法律史和法学的方法,从丰富的国内外档案材料中梳理和辨析了“海商法”一词的发展渊源。聂教授对李雪梅教授关注到以往鲜有研究的碑刻领域给予了高度评价,提出了自己对于石碑大小差异原因的猜想。
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提出了自己对唐代司法责任的认识,认为李麒教授的文章做到了论证充分,结论清晰。刘教授认为,唐令相对于唐律在研究唐代司法责任当中具有更特殊的重要意义,文章可考虑从唐令中进一步丰富内容。针对吴欢副教授的《为民治吏的政理构造与法理诠解》一文,刘教授认为其构思值得肯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法理毕竟是法的理,无论有怎样丰富的内涵,法理一定是来源于具体的法律规范。
第二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柴荣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评议。
杭州师范大学蒋铁初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国古代限制刑讯的目的》。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限制刑讯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有防止刑讯无辜及迫使无辜者自诬,根本目的则只有防止刑讯迫使受讯人自诬一种。为防止刑讯致诬,立法主要限制了刑讯的方式及数量;为了防止刑讯无辜,立法规定了刑讯实施的程序与实体条件。但古代立法限制刑讯的两个目的的效果均不如人意,究其原因,立法自身的矛盾及司法者未严格遵守立法规定是主要因素。
新疆大学白京兰教授以《流动中的秩序:晚清吐鲁番的“路票”与地域治理》为题,通过晚清吐鲁番地区公文档案中的路票,分析了路票的形制、应用、管理及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意义,并将路票和其他通行文书进行比较,得出了它们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白教授认为,吐鲁番作为东西南北交通、贸易之地,人口流动频繁,各民族、各国家的人汇聚,“路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地域治理和地方稳定。
西北师范大学田庆锋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方法论视角下的敦煌法学与敦煌社会》。他在报告中回顾了敦煌法学概念的提出,方法论、学科与理论的关系,敦煌法学形成的社会基础,敦煌法学生成的学术基础、意义、范围和内容等问题,认为敦煌法学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仍然有待深入讨论,需要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努力推进。
贵州师范大学程泽时教授以《清末督抚政治与司法改革》为题,探讨清末督抚政治对司法改革的制约作用。他通过研究大量的晚清宣统、光绪年间的《申报》以及政府公文等一手史料,从总督、巡抚的职权划分,任命调动,主政理念,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机制和过程这四个层次,深入分析了江苏地区的督抚政治,回答了江苏官员是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的、哪些因素造成了江苏司法改革迟缓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张伟教授作了题为《清代条例增订制度研究》的报告。在充分利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史料《大清律续纂条例》(乾隆八年本)和《例编》十一册的基础上,对条例增订运行程式中“据例修例”的部分,从例文的择选、编排和加工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罗冠男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代行政立法理念与路径探析——以<大清会典>编纂为例》。她剖析了明清会典编纂的时代背景,认为明清会典编纂的总体理念是维护大一统,为避免权力分散,将国家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均纳入了“官制法”的体系之下。对于官僚权力的规制和约束贯穿于会典内容的方方面面。与当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下,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实际上是有着跨越时空的暗合之处。
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对蒋铁初、白京兰、田庆锋的报告进行点评。他认为,蒋铁初教授对古代限制刑讯的目的的研究,可以从现实出发发现问题,从多学科的角度拓展问题的深度,对学术史的梳理亦有所裨益;白京兰教授对晚清吐鲁番“路票”的研究在对象选取上有新意、有价值,应当对路票的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与其他相似概念之间相区别,对法律依据进行进一步研究,同时关注最新的一手史料及时发掘其中的学术价值;田庆锋副教授的研究依托自身院校地理区位优势,指出敦煌文书的研究有着交叉学科的新意,而在学科的设立方面需要进行更为严密的论证,作出清晰的界定,拿出令人信服的观点。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对程泽时教授、张伟教授、罗冠男副教授的报告进行点评。他认为,程泽时教授《清末督抚政治与司法改革》一文是比较有意义的选题,学界对督抚的研究很少,地方督抚任职不久就调动频繁,对地方司法影响非常大。针对张伟教授《清代条例增订制度研究》一文,胡教授提出,明清在修例上情况特殊,条例的修改非常频繁、具体,涉及条例内容的内涵与外延。结合罗冠男副教授的报告,胡教授强调,对明清会典、诸司职掌性质的把握是深刻理解中国古代法律结构必不可少的一环。
供稿 | 范鹏伟
供稿 | 耿健翔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