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位于湖南省宁乡县沙田乡的何叔衡故居。资料图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回溯历史,倘若将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放在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去解读,其不仅有对“苏联模式”的本土化改造,更有着中国共产党人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时期对民主法治道路的探索实践。这其中,中共一大代表、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何叔衡,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人物。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司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他在主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人民检察委员部、内务部以及临时最高法庭期间,围绕巩固苏区政权、建立革命秩序、建设廉洁政府等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推动了中央苏区的依法治理。
把反对贪污浪费摆在关系苏区政权存亡的高度来推进
1931年11月,何叔衡当选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此时,苏维埃红色政权建立不久,受封建残余思想和旧风俗的侵蚀,加之各方面的法令条例还不健全,极易滋生铺张浪费、贪污腐化现象。何叔衡对此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并把反对贪污浪费提到关系苏维埃政权生死存亡的高度。在他看来,“消灭贪污浪费,使一切经费为着战争,是目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监督苏维埃政策法令的执行、遏制贪污浪费现象,依据苏维埃宪法大纲设立了工农检察机关——工农检察部,并于1931年11月颁布《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系统、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工作方式等。根据这一条例,何叔衡还以工农人民检察委员名义,签发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重要的组织法令。而突击队的职责,就是“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机关和合作社,以揭露该机关或企业等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的现象。”各级工农检察部及突击队、控告局的成立,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检察系统,强化了对苏维埃各级政权及干部的监督。
中央工农检察部成立不久,何叔衡就发动全体工作人员分头下去摸底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一部分县、区政府工作人员忽视执行政府命令和法令条例,甚至吞没公款、贪污腐化的现象,何叔衡深感问题的严重性,遂立即向毛泽东、项英等人作了汇报。1932年2月1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常会,何叔衡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一项重要内容,即通过了“实行工作检查”的命令。同年3月2日,《红色中华》刊发了《人民委员会命令——切实执行工作检查(第五号)》,该命令指出,“应当立即切实执行各级政府的工作检查,在工作检查中应该考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消极怠工腐化,不尽职等等情形。”
在这场关系新生苏维埃政权生死存亡的反贪污浪费斗争中,何叔衡顶着种种压力,厉行反腐,从严查办了原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原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达仁、原中央政府总务厅基建工程主任左祥云等一批贪腐分子。其中,谢步升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我党枪决的第一个“贪官”;而左祥云则是因贪污等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较高级别的干部。在依法严惩贪污腐化分子的同时,何叔衡十分重视将一些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在报纸上予以曝光,以警示他人。如当时的《红色中华》等报刊,就辟有“突击队”“轻骑队”等专栏,经常报道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揭发贪污腐化分子的经过、结果以及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等。这既起到公开批判和普遍教育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苏区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更为巩固红色政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法制轨道上依法惩治反革命等刑事犯罪
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议决组建临时最高法庭以审判重要政治犯,并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当时,由于受“左”倾肃反扩大化的影响,司法审判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因不注重调查取证、审查不仔细、人为拔高刑期等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判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作为红色政权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何叔衡顶着压力,对于需要由他审理或审批的反革命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对与事实不符、量刑不准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同时,通过发布训令、指示信等方式及时纠正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指导监督地方裁判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
对于处于革命战争环境的中央苏区来说,镇压反革命、建立革命秩序是当时的一项非常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作为临时最高法庭的主审,何叔衡在执行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的同时,在司法工作中始终坚持重调查、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做到了依法严格办案。如1932年5月在审批“朱多伸反革命案”过程中,根据事实和苏维埃法令,何叔衡认为朱多伸“不过是贪污怀私及冒称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是普通案件,而并非反革命罪”,故将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死刑改为监禁二年。而在审“王承谱、李佐都贪污案”过程中,该案经江西省苏维埃裁判部审理,王承谱被判处枪决,李佐都被判处监禁二年。案子到临时最高法庭后,何叔衡经审核,认为该案是过左的判决。因为根据全案材料指明的事实,“王承谱只是贪污公款,不见有反革命重大行为,处以死刑,是非常失当的。”1933年10月12日,何叔衡以“临时最高法庭批示”宣布原判无效,将“王承谱改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李佐都改处监禁六个月,剥夺公民权一年,此贪污的财物追缴还公家。”
面对复杂的革命形势,何叔衡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十分慎重,绝不草率下判。如1932年7月,何叔衡在审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上报的关温良、余远深等六犯反革命一案中,其中五人均照原判执行,唯“余远深判处死刑暂时不予批准,因余的罪状不很明白,原判发还,待你们详细报告后再作决定。”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何叔衡则迅速、坚决地予以严惩,以巩固新生的红色苏维埃政权。例如,1932年5月26日,也就是何叔衡在为瑞金县“朱多伸反革命案”改判减刑的当天,对该县裁判部同时上报的钟天旵、钟盛波两起反革命案,同意将二犯执行枪决。针对寻乌县反革命分子蓝昌绪“组织暗杀队,吃血酒,发誓”“不要从红军要从白军”“开会要杀政府及共产党人”等罪行,该县裁判部竟判处半年苦工的做法,同年10月15日,何叔衡在给寻乌县裁判部的《批示》及《指示信》中则予以纠正。何叔衡认为,根据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蓝昌绪实系叛卖阶级坚决反革命分子,在阶级战争紧张的时候,这是对革命有大危害的,所以判处蓝昌绪死刑,并要求该县裁判部坚决执行。
围绕内务工作等积极开展行政领域立法工作
1932年1月27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五次常会决议,在内务人民委员会周以栗因病请假期间,部长暂由何叔衡兼理。相较于工农检察和临时最高法庭的司法工作而言,何叔衡同时所主持的内务工作,都是新的开创性的复杂工作,其不仅包罗万象,更关系到苏区工农群众和红军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根据革命斗争的实际需要,何叔衡有选择地把内务部的工作重点放在整顿邮政通信、建设道路交通、调控粮食储备以及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上,并积极制定相关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苏区的邮政工作是与革命斗争紧密相连的,担负着机要交通与传递邮件的双重任务。以往的邮政工作不管是在组织、办法还是人员上,都远远不能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以致出现“信件甚至紧要的信件本来一二天可到却弄到八天十天才到”“有时信件还要遗失掉”等问题。为此,何叔衡在兼任内务部代理部长后不久,即召开了闽赣两省县邮政局以上交通负责人会议,讨论并决议整顿、纠正邮政工作的办法。1932年4月,何叔衡签发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布告第一号——关于统一苏维埃邮政问题》《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训令——整理苏维埃邮政统一组织统一办法》,就中央苏区及各省、县邮政机构的设置、邮件寄费、邮章邮票式样等进行统一。根据内务部第一号布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邮政总局于同年5月1日成立,隶属内务部领导,同日还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邮政暂行章程》。正是在何叔衡的积极推动下,中央苏区的邮政工作得到逐步的建立和完善。
除邮政工作外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社会保障等其他内务工作,在当时激烈的国内战争环境下,同样有重要意义。何叔衡坚持随着战争和局势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的需要而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如针对中央苏区多处山区、交通甚为不便的实际,何叔衡认为,“整顿交通要道,修建桥梁,以便红军行动与兵站运输,是各级苏维埃政府现时最迫切的一种工作。”遂于1932年6月7日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内务部命令——加紧修筑道路桥梁切实执行本部第第一号训令所规定》。再如,针对各边区粮食出境甚多且缺乏统一调控措施的现状,同年12月27日,何叔衡签发《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命令(第八号)——禁止粮食出口与靡费》,通令各级边区政府禁止米谷运出白区,并根据各地实际,禁止粮食浪费。应该说,这些布告、命令、训令的出台,尽管现在看起来都比较粗疏,但却对促进各级苏维埃政府行政管理的良性运转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推动中央苏区司法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何叔衡年过半百仍身兼数职,举凡中央苏区检察、司法、内务、干部训练等工作,都由他主持。尤其是在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中,何叔衡始终紧紧依靠广大工农群众,为群众参与司法工作、批评监督政府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极大地促进了苏区司法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在何叔衡看来,“反对贪污浪费是残酷的阶级斗争之一种,因此必须发动群众对于这一现象的斗争。”他还特别强调,“一个贪污案子如果不发动那一机关的全体群众就不能彻底根查清白,就不能禁绝以后再产生贪污事件。”为发动广大群众检举贪污浪费,作为中央苏区“首席检察官”的何叔衡,可谓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他以工农人民检察委员名义,先后签发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一系列重要的组织法令,促使中央苏区广泛地建立了突击队等群众性组织和“专群结合”的反腐机制。例如,《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控告局就专门接收苏维埃公民控告苏维埃的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中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各种行为。”“在工农集中的地方,控告局可设立控告箱,以便工农投递控告书。”事实证明,正是得益于广大工农群众踊跃而有序的参与,一大批隐藏的腐败分子被查处。对此,正如《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布告——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1934年3月27日)中所指出的,“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的,更由于群众的参加与揭发。”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何叔衡还组织成立了群众法庭。《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各级政府机关内有官僚主义者和腐败分子时,可以由监察部门出面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群众法庭有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罪状等职权,但涉及刑事案件,则要由苏维埃法庭审理处罚。”与此同时,何叔衡还特别注重通过“公开审判”“巡回法庭”等方式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参与司法工作,提高办案效果。事实上,在中央苏区以立法形式确立公开审判制度之前,何叔衡所主持的临时最高法庭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付诸行动。如1932年2月25、26日,何叔衡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审第一次开庭审判重要反革命AB团、改组派及军事犯,法庭设在中央政府大会场,“开庭时各机关到庭旁听者,计有百多人”。同年8月他审理的季黄等反革命案件中,“红军各军,各机关及群众团体都派代表来参加审判,共到代表150人以上,再加上中央政府下各机关的工作人员,把法庭挤得无插足之地。”庭审不仅向群众公开,而且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旁听群众发言的,只要是揭发被告人犯罪的,或者道出一些有关帮助法庭审理案件情况的,都应当允许。”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文章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29日第5版)
(编辑: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