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通:《明代监察法制对朝鲜王朝之影响》,载《法律史评论》2022年第1卷(总第18卷),第54至67页。
王斌通,男,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任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在《光明日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中国史研究》《行政管理改革》等中外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获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
目次
一、台谏分立,论执时政:朝鲜王朝中央监察体制的确立
二、御史分巡,暗行相济:朝鲜王朝对巡按御史制的变通
三、效仿明法,因地制宜:对明代监察法词语的借鉴与发展
四、层次分明,多样并存:朝鲜王朝监察法形式的丰富
结 语
摘要:明代作为当时中华法系的中心,其监察法制独树一帜,并对以朝鲜王朝为代表的周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明制成为朝鲜王朝建立本国监察法制的范本。朝鲜王朝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监察体制的构建,还是监察法的制定与监察法词语的使用,都反映出浓郁的中华法制风格,特别是带有明制的深刻烙印。但朝鲜王朝在暗行御史等制度上有重要创新,凸显出其在仿效明制时注重结合国情的务实态度,也体现出朝鲜王朝为中华法系发展完善所作出的特殊贡献。
关键词:明代;朝鲜王朝;监察法制;宪纲;御史
朝鲜王朝,又称李氏朝鲜,是朝鲜古代的著名王朝,自1392年(明洪武二十五年)建立政权,至1910年(清宣统二年)覆亡,存在500余年,跨越明清两代,其立法建制在中华法系诸国中饶有成就。受地缘关系和文明发展程度的影响,古代朝鲜与古代日本、古代越南、古代琉球等素有学习中华政治及法制文明的传统。早在建立政权之初,朝鲜半岛就开始接触和移植中国法制,从“箕子八条”到新罗王朝对唐代法制的借鉴,再到高丽王朝“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直至朝鲜王朝“立经陈纪,一遵华制”,中华法文化的影响日渐加深,以至于朝鲜朝野多以“彬彬文武,无愧中华”为傲。《明史》也称“朝鲜在明虽称属国,而无异域内”。朝鲜王朝的监察法制也深受明代影响。
目前,国内学界有关朝鲜王朝法制的研究,多集中于刑、礼、典章沿革及比较等方面,对于监察法制的探讨极为薄弱,除散见于少数著作外,鲜有专门论述。这与长期以来史料的匮乏及收集困难有关。随着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整理的《朝鲜王朝实录》(即《李朝实录》)等史料的推出,该领域研究出现了新的契机。而借助现有史料探讨明代监察法制对朝鲜王朝的影响,还原朝鲜王朝监察制度建设及重要立法成果的基本面貌,不仅有裨于填补相关学术薄弱环节,也将增进中华法系研究,更加立体、综合地呈现出中华法系的丰富内涵。
一、台谏分立,论执时政:朝鲜王朝中央监察体制的确立
朝鲜王朝承继高丽王朝之衣钵,监察机构的设置沿袭高丽旧制。太祖李成桂在即位之初就颁布教旨:“国号仍旧为高丽,仪章法制,一依前朝故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经明太祖批准,最终以“朝鲜”为国号,纪年采用明朝纪年。由于高丽官制仿于唐宋,而朝鲜王朝的设官分职在延续高丽制度的同时又逐渐取法明制,因此,呈现出远追唐宋、承续高丽、近慕明制的特色,监察体制亦是如此。
高丽王朝仿唐代御史台设司宪府作为中央监察机关,“掌论执时政、矫正风俗、纠察弹劾之任。国初称司宪台,成宗十四年(1483年,明成化十九年)改御史台,有大夫、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其职掌在唐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一是唐代御史台及监察官员作为皇帝“耳目之司”,“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高丽王朝将“掌法律”之权划归刑曹,司宪府不再负责;二是朝鲜王朝首重监察官员“论执时政”,即参与朝政的议论和大政方针的制定,此规定为唐代典章所无。这些都是根据政治形势的特殊性对唐代御史台职掌所作的必要修改,反映出高丽王朝在学习唐制之初就注意将法律的移植与国情的需要相统一。在司宪府之外,高丽王朝还借鉴唐代谏官谏诤和御史纠察并重的监察体制,建立谏官之制,与司宪府共同执掌监察权。
朝鲜王朝建立后,对高丽王朝的监察制度全面沿用,太祖元年(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明确各级国家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职权划分,以门下府所属的谏官即郎舍“掌献纳、谏诤、驳正差除、受发教旨、通进启笺等事”。谏官中既有从三品的左、右谏议大夫,也有正五品的左、右补阙与正六品的左、右拾遗,以上各一员;同时设立司宪府,“掌论执时政得失、矫正风俗、考察功过、褒举弹劾等事。大司宪一,从二品;中丞一、兼中丞一,从三品;侍史二,正四品;杂端二,正五品;监察二十,正六品;书吏六,七品去官,都吏廪俸,其外权知”。因此,朝鲜王朝在开国伊始,监察机构的设立与高丽王朝一脉相承,都是在唐宋旧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朝鲜太宗元年(1401年,建文三年),改革官制,“改门下府左、右政丞为议政府左、右政丞”,“改郎舍为司谏院”,“升谏议大夫为左、右司谏大夫,阶通政。直门下为知司谏院事,补阙为献纳,拾遗为正言”。司谏院遂成独立的谏诤机关,后又称司谏府。太宗九年(1409年,永乐七年),司谏院在奏疏中还言及朝鲜谏院与中国制度的关系:“昔人论谏官之职者曰:‘天下之政,四海之众,得失利病,萃于一官,使言之。’臣等谓虽欲言之,苟不知其事机,则非区区耳目见闻所能尽也,必与乎政令之所自出,然后知其得失利病而言之也。是故唐置谏省,分为左右,左隶门下,右隶中书。宋制亦然,同掌规谏,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当,皆得谏正。至于前朝,谏官亦与门下府,皆所以欲令谏官,周知事之轻重缓急,而得言之也。今自别置谏院以后,虽欲进言,其于庶事,漫不知焉。虽或言之,后而失其时者多矣。臣等愿遵唐、宋谏官分隶之制,以广殿下侧席求言之路。”唐宋言谏制度影响之持久可见一斑。
朝鲜王朝建立时,明代中枢体制及监察制度已趋稳定。虽然明代初期曾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同时设立“专主封驳、纠劾等事”的六科给事中,取代谏院,在国家机构的名称上多有变化,但台谏并立的机构设置并未动摇。因此,承袭高丽旧制又同时效仿明制的朝鲜王朝,仍维持了司宪府主纠察与司谏府主谏诤的监察格局。不过,朝鲜王朝受到明代废除丞相制的触动,也引发削弱议政府权力的讨论,太宗十三年(1413年,永乐十一年)之后,根据司谏院“政府弄权病国之弊,且引中国罢中书省、专任六部之事”的奏议,朝鲜王朝正式决定弱化议政府权力,六曹“各以职事直启”,不再对议政府负责。
朝鲜王朝既以明朝为宗主,其冠服礼仪也处处模仿明制。世宗八年(1426年,宣德元年),礼曹以“朝廷赐与冠服等第,前后无异,但陪臣用朝服、公服之节未明”为由,请求“按朝廷冠服之制”确定百官朝服、公服,其中特别援引《洪武礼制》注明御史身着獬豸衣冠:“御史冠,上加獬豸,革带用银,佩用药玉,绶用黄、绿、赤三色丝。”端宗二年(1454年,景泰五年),按照《皇明礼制》确定“文武官员常服胸背方花样”,大司宪的胸背花样为獬豸。由此,朝鲜王朝的监察官员在冠服上与明代的獬豸冠服保持一致。
在明为都察院,在朝为司宪府,日益成为朝鲜王朝君臣的共识。宣祖三十年(1597年,万历二十五年),日本侵朝,明军入朝抗倭,朝鲜各司唯恐被明军误扰,纷纷比照明朝官制“付标门上”,如禁府称金吾卫,艺文馆称翰林院。为了表示“最知礼义,至于官制,亦不敢僭拟”,朝鲜王朝在君臣会议时,特别就若干机构的名称问题展开讨论,如宣祖询问:“司宪府,谓都察院乎?”领事柳成龙对曰:“监察家,亦如是言之矣。”掌令罗级也说:“欲防唐兵,至于宪府,亦书以都察院。”可知,司宪府在朝鲜君臣眼中实际与明代都察院无异。
二、御史分巡,暗行相济:朝鲜王朝对巡按御史制的变通
在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上,朝鲜王朝仍效法唐明,一方面,按行政区划构建起稳定的道察体制,地方分为八道,分别为京畿道、黄海道、平安道、咸镜道、江原道、忠清道、全罗道、庆尚道,各道设观察使,又称监司,类似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地方监察事宜。另一方面,建立了行台监察体制。行台之设类似于元代的行御史台。太祖四年(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为遏制京畿地区豪强强占民田,“以监察金晊、金钥为左右道行台”。定宗元年(1399年,建文元年),“分遣行台监察于各道,潜行体察民间利害、守令得失与州郡老奸之病民者”。行台监察遂成定制。行台监察与监司道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朝鲜王朝地方监察的基石。
明代在构建地方监察体制时并未延续元代的行御史台制,而是另辟蹊径,不断完善更加机动灵活的巡按御史制,于是,朝鲜王朝君臣逐渐效仿明代巡按御史制,以改革行台监察制。文宗即位之初,召集群臣就明朝巡按御史制与朝鲜行台监察制的区别及试行取法明制的可能性等问题进行专门讨论。在文宗发出“中国分台御史,久巡诸路乎?与我朝行台之法,何如”的提问后,都承旨李季甸回答:“中国,则分巡御史,久任一方,巡行纠理;我朝,则行台监察,数月之间,分驰诸邑,纠察不法。”文宗不由感慨:“刻日而巡,则其能得检核之实乎?”于是下令“与政府商确以启”。面对文宗“予欲依中朝分巡御史之制,乃于诸道,分遣台官,何如”的发问,右参赞安崇善回答:“臣昔为监察,受行台之任,巡行诸郡。若留一邑,而纠察非违,则邻邑皆知之,饰诈掩覆,无由败露,徒为奔驰而已。然分遣台官,典守一方,久巡诸郡,则似合于义,试之可也。”文宗深以为然。可见,朝鲜王朝行台御史的特点在于御史受任之后,可以“数月之间,分驰诸邑”,并无长期稳定且专门对应的地方区域,而明代按各省区划设置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久任一方”,专司一省地方之监察,监察区域固定,无须“刻日而巡”,在各省之间疲于奔命。相比之下,明代的巡按御史制显然更受朝鲜君臣的倾慕。
随后,朝鲜王朝正式效仿明制实施分巡御史之制。世祖四年(1458年,天顺二年),司宪府启曰:“分遣御史于下三道,廉问疾苦,检察救荒。”世祖五年(1459年,天顺三年),户曹判书李承孙启曰:“请遣分巡御史于诸道,纠察守令断狱,以释冤滞。”世祖八年(1462年,天顺六年),“遣分巡御史李永垠于京畿,金瑞陈于忠清道,安宽厚于庆尚道,宋春琳于全罗道,郑从韶于江原道,闵奎于咸吉道,李垤于平安道,李堣于黄海道。”
派遣分巡御史后,行台御史制并未立即废除,对同一问题,若分巡御史据实检举而行台御史未能纠劾,须承担罢职的严重责任。如世祖八年(1462年,天顺六年),“传于承政院曰:‘分巡御史等所检劾官吏具录罪名以启,今后分台不能举劾者,亦行罢黜,发遣时更启。’”
经过世祖时的频繁派遣,御史分巡之制逐步定型。成宗四年(1473年,成化九年),侍讲官朴始亨在御夕讲中说明御史分巡对澄清吏治的重要性:“守令亲民之官,民之休戚系焉......古有直指绣衣使者,祖宗朝亦有分巡御史。今若无时发遣,俾纠摘幽隐,则庶贫残者,有所疑畏,而不敢肆。使命之烦,虽曰有弊,而御史之行,则民受实惠必矣。”成宗认可朴始亨之说,并以“畜猫之家,鼠不恣行”来形象地比喻御史和不贤守令之间的关系,但主张派遣御史巡视地方的时间不应与农忙相冲突,“恐使命妨农,故欲待农隙,议遣耳”。朴始亨支持成宗之说并给出改良建议:“臣意非谓一时分遣,但出其不意,或一道,或兼两道,或东或西,临时命遣,则使命不烦,而守令之不法者,有所顾虑,不敢恣矣。”这就使得分巡御史的派遣突破了时间及行政区划的限制,更能出其不意地监察地方,形成强大的震慑,促使各地守令奉公守法,不敢恣肆无忌,既满足了成宗对时间的要求,又极大地发挥了分巡御史的制度优势。
在常规的观察使监察与分巡御史监察之外,朝鲜王朝还经常派遣暗行御史,作为地方监察体制的重要补充。暗行御史之制在成宗朝(1469~1494年,明成化七年至弘治七年)开始实施,至中宗时,已成“祖宗朝故事”。中宗四年(1509年,正德四年),朝鲜王朝中央围绕暗行御史的差派引发激烈争论。在反对意见中,朝臣或主张暗行御史并非光明正大之物,有悖君臣相待“以正”的政治伦理;或提出暗行御史与每年春秋派遣的监察御史以及地方监司专掌纠察的现行体制相冲突,造成监察权的滥用;或提出暗行御史派遣后虽使地方官心有畏惧,但有些官场恶习与官员恶行并未被暗行御史及时揭发,总之,“暗行之法,成宗朝赵益贞始启而行之,申叔舟以为不可。此乃总察之法,不可为也”。反对者气势汹汹,而且言之有物,使暗行御史的派遣阻力重重,面对大臣的抨击,中宗争辩道:“察察非美事也。然生民休戚,系乎守令,而又有祖宗朝故事,故遣之耳。”在中宗的坚持下,暗行御史的正常派遣得以确保。
此后,暗行御史与其他御史在监察范围与派遣时间上逐渐重合,并成为地方监察的主要力量。如明宗五年(1550年,嘉靖二十九年),命分遣司仆寺正朴公亮等八人于八道,察守令不法。注曰:“即暗行御史也。”孝宗三年(1652年,清顺治九年),特进官许积曰:“暗行御史必须择遣。如不得其人,则必不能详审大同法条,明白按察,或使无罪者横罹,有罪者幸免,实非别遣绣衣之本意也......且念,此时农务方殷,请待秋成,发遣御史。”然而,暗行御史在差派时间上仍享有不拘春秋特定时间限制的灵活性,一旦地方有事,皆可从速差派。如光海君元年(1609年,万历三十七年),司宪府因旱灾严峻,诏使因私废公之事多发,建议“急急下谕于两起远接使及沿海各道观察使、暗行御史等,以除残民一分之弊”。仁祖五年(1627年,天启七年),司宪府以国家经乱之后,亟待稳定民生,抚摩疮痍,而“得畎亩之实情者,莫如暗行御史”,奏请“趁此秋务之隙,速命发遣”。仁祖二十五年(1647年,顺治四年),刑曹判书赵絅以地方官贪墨横行,建议“发遣暗行御史”,擢廉黜贪,整顿吏治。孝宗二年(1651年,顺治八年),护军金应祖主张派遣暗行御史,依《大典》考课官吏,“纠摘其尤甚怠慢者,绳以重律,则国内弦诵之声,指日可期矣”。
相对于光明正大派遣的分巡御史,暗行御史身份隐秘,行使的是秘密监察权,其派遣多不为地方所知。因此,受到震慑的地方官对其既防范又畏避,唯恐不法行径受到察访而东窗事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对暗行御史多予赞许。也正由于百姓察觉到暗行御史身份隐秘的特色和纠举非违的巨大威力,有些人也铤而走险,冒充暗行御史游猎四方。如光海君四年(1612年,万历四十年),司宪府启曰:“湖、岭之间,闻有暗行御史称名人,横行列邑,被捉于灵岩郡。本邑已报监司,而监司韩德远淹滞数月,尚不启闻,不职甚矣,请命罢职。”
值得注意的是,朝鲜王朝对明代监察体制的借鉴,涉及中央与地方各个层面,但在明清鼎革之后,朝鲜王朝对清代监察体制的借鉴,则鲜有触及。清代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停止巡按御史,雍正元年(1723年)并六科给事中于都察院,使科道合一。虽为清朝藩属,朝鲜王朝并未像初期一样及时紧跟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而是固守司宪府、司谏院分立的监察机构布局,并继续派遣分巡御史监察地方,特别是暗行御史之制至朝鲜王朝末期仍存而不废。足见明代监察制度对朝鲜王朝影响之彻底、深入。
三、效仿明法,因地制宜:对明代监察法词语的借鉴与发展
与监察制度在朝鲜王朝的传播相适应,明代监察立法及法律术语同时在朝鲜王朝的监察法制建设中落地生根。明代相继于洪武四年(1371年)、正统四年(1439年)颁布《宪纲》《宪纲条例》等监察法,有关监察机关及监察官员的职掌规定统称为“宪纲”。朝鲜王朝的监察法中,也出现了概念上的“宪纲”和形式上的《宪纲》。
如定宗二年(1400年,建文二年),都承旨郑矩令崔道源乘驲觐亲,定宗反对称:“乃者,尹夏以觐母病,传驲以去,率妓横行诸郡,以犯宪纲。”太宗九年(1409年,永乐七年),司谏院弹劾军资主簿郭恽违反礼法,“以监婢长命为妾,溺于狐媚之惑,弃有子之正嫡”,提出“嫡妾之分,所系甚重,不可乱也......(郭恽)既为监临官,恬不为愧,昵爱如昔,真不畏宪纲,败伤风俗者也。乞令攸司,将郭恽、长命等罪,依律科断离异,以正士风”。世宗六年(1424年,永乐二十二年),持平李审因赴广孝殿等候召见时假寐,“误闻更鼓,以至后时,不及诣于阙门”,在世宗将到广孝殿时方匆忙随驾,于是以“敢以暮夜无知,而欲逃责乎”“以何心冒居言官,而考察庶僚乎”为由自责,请求世宗降罪,如此方能“无替宪纲,国家幸甚”。世宗不仅未加责备,而且“命(李审)出仕,称其正直”。世宗七年(1425年,洪熙元年),因地方官员的考课周期欲改为六年一次,不同于以往的三年一次,受到司宪执义金沱的反对,称:“恭惟太祖创业垂统,定守令三年之考,立监司黜陟之法,载之《六典》,垂之无穷......近者,不幸缘此而罹于宪纲者非一,亦岂无漏网之鱼,苟延岁月,纵欲成趣,动摇其邦本者乎?三年之任,民尚生厌,况六年乎?民厌其久。”
世宗十六年(1434年,宣德九年),还发生了监察官员因言事错误,违反宪纲,有负职掌,请求辞职之事。兼大司宪卢闬、执义李审、掌令曹沆、持平权蹲等向世宗奏请:“臣等愚昧,论事错误,罪当不赦。殿下恕臣等之罪,月初八日,复除本职,恩至渥也。臣等既非石木,敢不知感!宪府,风纪之司、纠察之任,于己有罪,为国人所笑,包羞忍耻,曾未浃日矣。岂宜腼面朝端,冒居言官,以玷士风乎?伏望殿下罢臣等之职,无替宪纲,幸甚。“此议不被批准,后四人又上书请辞,世宗终不耐烦,严厉批驳:“以如此琐事,何固辞之烦至此乎?其速就职。”
除此之外,朝鲜王朝专门纂成《宪纲》一书,使君臣口中的法纪跃然纸上。如文宗元年(1451年,景泰二年),君臣议政时文宗称:“......仍出《宪纲》一部示之曰:前日正郎田秱生于轮对启:‘本国各司已定之法,允下之事,其等官吏不举行,后来者亦不检举,终至于废阁不行,甚为未便。如赵育属公奴婢事,已有年矣,至今未毕。请立刷考之司,以检察行不行何如?若欲设官,则《宪纲》之书,甚合此等事体,仿是书为之,允为便益。’乃进是书。卿等宜各观览,参酌所启之辞,议其便否以启。”可知,《宪纲》不仅成书,而且是设立“刷考之司”的重要参考。
需要指出,朝鲜王朝所定的《宪纲》在定义和性质上与明代《宪纲》同中有别。在明代,不管是泛指监察法纪的专业术语“宪纲”,还是刊印颁行的监察法规《宪纲》,都未超出监察法的范围。而朝鲜王朝的“宪纲”术语与成文的《宪纲》,则不仅仅包括监察法,其适用的情形和范围往往超出监察法的限制,几乎可以作为一切法纪的代称。如明宗八年(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万顷县令金胤鼎上疏曰:“若夫以狱囚之多怨者言之,人心狡诈,风俗薄恶,犯触宪纲者,一日之间,无虑千百,明决而无冤者,岂不难哉?”此处称百姓亦可触犯宪纲,与将官员作为调整主体的明代《宪纲》有所差别。再如,仁祖(仁宗)二年(1624年,天启四年),大司谏金尚宪等上劄(札)曰:“近日榆店僧人,潜投本宫,冒图印文,触犯宪纲,致殿下有难处之端。”此处僧人因出入宫中触犯宪纲,可见宪纲依然为普通意义上的法纪之义。不过,在《朝鲜王朝实录》等文献中,监察官员言及宪纲的频率远高于其他官员,宪纲仍与监察官员的奉公执法最为密切。
明代监察立法成果丰富,其称谓却并不统一。以都察院法规为例,除“宪纲”外,还有“台纲”“台规”。特别是明中后期,对“台规”的使用日渐繁多,如万历六年(1578年),都御史陈炌题:“巡按御史赵应元差满出境之后,忽尔称病乞休,诈托规避,甚失台规,亟宜罢黜,以为欺肆之戒。”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左都御史孙丕扬议:“整饬台规者三:专掌道,重按差,久巡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阁臣请点各差巡按御史,革除部分地方的巡按御史“久不得代或径无其人”的积弊,以图“上存祖制,下守台规”,达到“耳目新而人心振”、促使皇帝励精图治的目的。尤其是崇祯五年(1632年),掌河南道事御史李日宣上言台规三要,希望严格推行,使“台规自此一清”:“一,台规原有建白牌,各道轮次主之,凡条陈公议、匡救正言,皆视牌之所在为责成......一,台规原有《巡方总约》,往年秉宪者,深究于民生吏治之隐细审......一,台规故有资差定叙,资分新旧,差分大中,此一定之叙也”。李日宣称“台规原有《巡方总约》”,即万历时左都御史孙丕扬在“称典章矣”的“宪纲巡规”制定的《巡方总约》。由此可见,台规已与《宪纲》无异。
就朝鲜王朝而言,如果说“宪纲”一词在代指监察法纪时尚不直接和清晰,那么,“台纲”“台规”则是完全代指监察法纪的词语。如太宗四年(1404年,永乐二年),司宪府弹劾执义闵若孙、监察朴河等五人,称这些人违反禁令,“不堪弹纠之任”,若不惩处,则“台纲扫地矣”。太宗十一年(1411年,永乐九年),左政丞成石璘上疏请辞,称:“朝士惮台纲,诚美俗也。臣被台谏之欺,倨然就职,亦有贪禄怀宠之讥,深愿退藏。“燕山君二年(1496年,弘治九年),弘文馆直提学表沿沫等上疏劝国王善纳谏诤,称:“古人云:‘御史台,朝廷纪纲。台纲正则朝廷正,朝廷正则天下理。’陈尧臣曰:‘天下所恃以安者,朝廷之纪纲。纪纲所恃以立者,台谏之风采。’夫台谏,人主之耳目也。耳目不通,则无以广聪明,而决壅蔽也。”这些情形中的台纲,与中国用法一致。
再如燕山君五年(1499年,弘治十二年),司宪府上疏申明台谏的重要性,并力劾折辱台官的大臣成俊:“自古帝王必重台谏者,非重台谏也,重台谏乃所以重朝廷也。在汉与百官绝席,在唐使百官避道,盖人主之聪明,不足以尽天下之闻见,以耳目之任,付之台谏,而台谏以天下之公议为己责,公议之所是,台谏必是之;公议之所非,台谏必非之。公议者,朝廷之元气也。公议行则国势尊,而纪纲振;公议屈则国事非,而纪纲废。今成俊历仕累朝,位居廊庙,非不知台谏之不可慢,而公议之不可废也。豪奴怙势,殴缚宪吏,略无畏忌,其干犯国宪甚矣,而俊曲护其罪,不胜私愤,冒达宸聪,然犹未快于心。逮至上前,与台官争辩,指为奸谲,反挤之而后已,其不畏邦宪,折辱台官,若俊者其可谓敬畏君上乎?臣等窃以谓,台官虽卑,与宰相等,白简霜飞,直言廷诤,人主犹且改容,况大臣乎?大臣而辱台官,则其何以尊朝廷、振纪纲乎?俊今既不畏殿下,又不畏公议,胁制台官,如制婴儿,使之莫敢言其非。其渐至于壅蔽聪明,杜绝言路,将来之弊,有不可胜言者,岂不深可畏哉?......今俊不以朝廷事体为重,反以曲护奴隶为心,遂至折辱台官。殿下虽以为微过,自此朝廷纪纲不振,自此势家豪奴陵犯国法,自此宰相不有台纲,自此台官有胁于权势之渐,安得以折辱台官为微过,而不以为罪乎?”在这段论述中,台纲、台臣与台谏等词语的关系一目了然,司谏府奉中国监察制度及重视台谏之理为圭臬,大量引经据典,将台谏所发之公议誉为“朝廷之元气”,主张监察官员奉公执法,关系到国家纲纪与朝廷威严的维护,是拱卫君权的必由之举,充分说明朝鲜王朝对中国监察词语及文化的继受。
至于“台规”的使用,文献中也多有记载,如显宗四年(1663年,康熙二年),司谏府正言李光稷因事请求回避,提出“臣以病方在请急中,僚席简通,不得拆见,而至于同参之启,如欲停止,则私书通问,台规也”。显宗六年(1665年,康熙四年),司谏朴烶于引对时,亦因事请求回避,史书称“烶以隳落台规,引嫌而递”。两处“台规”皆与监察官员的行为有关,前者还有具体指向。可见在朝鲜王朝,以“台规”代指监察法纪比“宪纲”更为准确,这在时间上也与明代后期及清代以“台规”替代“宪纲”作为监察法的特指相吻合。
四、层次分明,多样并存:朝鲜王朝监察法形式的丰富
朝鲜王朝的监察立法与明清相仿,同样是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其中,既有基本立法《宪纲》,也有专门颁布的教书、教旨、事目等。
中国古代皇帝所颁的命令有圣旨、谕旨、诏书、制书、敕令等多种称谓,而皇太子、诸侯王所颁命令称教令,朝鲜王朝作为中国的藩属国,国王的政治地位比照中国的皇太子、诸侯王,辞令文书也沿用中国惯例,以“教旨”(又称“教书”“教条”“王旨”等)为名颁布命令。“教旨”仿明清皇帝诏书“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行文方式,一般以“王若曰”开头,所署年月则以中国年号为准。在朝鲜国王颁布的教书、教旨中,常含有监察法的内容。
如太祖四年(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李朝定都于汉城,李成桂接受百官朝贺,并至午门颁降教书:“王若曰,予以杳躬,荷祖宗积累之德,赖臣民推戴之力,肇造丕基,奄有东国,奠厥新邑于汉之阳......所有合行事宜,条列于后......一,每降教条,谕以便民事宜,监司守令,视为文具,不即举行,泽不下究,予甚虑焉。在内司宪府,在外观察使,将每年颁降条画,随即举行,毋至废坠。一,农桑,王政之本;学校,风化之源也。即位以来,屡下教书,示以劝农桑兴学校之意,而守令不务举行,监司不加考劾,皆无实效,予甚虑焉。自今内而司宪府,外而观察使,以时考课,无致陵夷,以副寡人爱民重道之意。”该教旨明确了监察官员(在内司宪府,在外观察使)在监督法令实施、考核劝农桑兴学校的官员等职责,成为开国之初监察官员执法的重要依据。
再如,太祖七年(1398年,洪武三十一年),发生王子之乱后,太祖李成桂退位,世子李芳果即位,是为定宗,李芳果在拜谒太庙后返回正殿,颁降教旨:“王若曰,恭惟上王,应天顺人,肇造邦家,立经陈纪,为法万世......于洪武三十一年九月初五日丁丑,即位于勤政殿,越十日丁亥,躬服衮冕,祀于宗庙......凡有便民事宜,条列如左......一,赋役不均,深为害民。自今有不得已事,仰都评议使司,按诸道土田广狭、人口多少,差等分定。诸道监司,以州府郡县土田广狭、人口多少,差等分定;守令以各户土田人口,差等分定,庶无不均之叹。其鳏寡孤独、疲癃残疾无同居者,全免。一,农桑,衣食之源,民命所关。其令诸道监司,分督郡县,冬初筑堤堰禁火焚,孟春植桑木,仲夏植桑椹,毋敢或怠......一,民生休戚,在守令贤否。朝官六品以上,各举所知,具其出身来历,仰都评议使司,详加考察,乃令之任。监司严加黜陟,所举非人,罪及举主。”该教旨继续强调监察官员尤其是各道观察使(监司)应依法履行户政监察、行政监察等职责。
又如,定宗元年(1399年,建文元年),出现鸺鹠鸣于新都勤政殿鹫头,又鸣于太庙之傍,被视为不祥之兆。李芳果颁布宥旨:“王若曰,予以眇躬,幸赖天地宗社之佑,获缵丕基,夙夜惟寅,励精图治,期至升平。然而不明于德,昧于时措,民不被泽。且人事感于下,则天变应于上,故古之王者,每遇灾变,必修人事,或侧身修行,或发政施仁,盖反其本,应天以实也。近者,天变地怪,屡彰谴告,实由寡人否德之致......自建文元年八月初九日昧爽以前,二罪以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宥除之。虽干一罪,互相连逮,涉于疑似者,宜即申闻,取旨施行,敢以宥旨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所有事件,条列于后......一,狱囚淹滞,虽甚不可,若其死罪,所当精察。今中外官司,畏其迟缓,务欲速断,滥加鞫问,致伤人命,实所不忍。自今中外官司,罪之轻者,宜即断决,毋致淹滞;外方死罪,毋得彼此移囚。每于罪囚在处,监司亲到,详穷情伪,毋委守令,严加刑问,以致冤枉,以体予钦恤之意。其中外轻罪,淹滞不断者,宪府、监司,考察纠理......一,《经济六典》备载治国之要,自今颁布中外,遵守举行。违者,内而宪司,外而监司,严加考察,毋致废弛。”该教旨是在天人感应理论下针对司法活动所颁的专门性法令,其中强调内外监察官员纠理冤滞的案件、监督《经济六典》的施行等,既为体现国王“畏天之威”、不敢忘“警戒之志”以及“为政以德”、力推“宽恤之仁”的意志,也是监察官员执法的重要参考。
又如,太宗二年(1402年,建文四年),即位不久的李芳远颁布教书,规范上诉程序,以示明目达聪、为民申冤之心,“教曰:予以否德,缵承丕绪,夙夜祗惧,期致乂安,罔敢或遑。然而耳目有所不及,恐致壅蔽之患。爰稽古典,设申闻鼓。凡欲告政治得失、民生休戚者,呈议政府,不为申闻,即来击鼓。言之可用,即加采纳,虽或不中,亦且优容。凡欲告冤抑未伸者,京中主掌官,外方则呈守令监司,不为究治,则呈司宪府,司宪府不为究治,乃来击鼓。冤抑灼然,上项官司,不为究治者,照律坐罪;越诉者,亦行照律论罪”。该教旨中,明确了司宪府受理冤案及进行司法监察的职责,从中可见司宪府在受理地方上控案件中的地位大致与明清都察院相同,朝鲜王朝有关上控的程序设置及对待越诉的态度也基本袭用明清司法制度的规定。
除了常见的教旨外,“事目”(又称“节目”“条目”等)的颁布,则促使监察立法步入专门化发展的正轨。“事目”与教旨不同,并不在国家大典时颁布,而是专门于御史或者暗行御史差派时一并颁行的监察法令。类似于汉代派遣十三部州刺史的同时颁给《刺史六条》,唐代在派遣御史巡察地方的同时颁给《监察六法》。因此,“事目”在本质上属于巡视监察法规,其内容根据察官治吏的需要而随机变动。
如世祖八年(1462年,天顺六年),不仅派遣分巡御史,对地方八道全覆盖,还颁给“事目”五条,作为监察的重点和执法依据,内容为:“一、巡番播种灌溉之状,如有不趁时播种者及诈为播种之状者囚,守令鞫之。一、守令七事举行与否纠理,并考曾降晓民谕书及下户曹传旨禁令条件纠理。一、水陆将帅及守令、万户、察访等贪墨虐民之事,但巡行诸邑不得尽知,或至闾阎咨访,或遣衙前闻见,如有犯者,三品以下,依本府讼者例勾问,堂上官以上用公缄核问,辞证明白而不服者,三品以下收告身、囚鞫,堂上官以上启达取旨,辞连人有不输情者,随即杖讯。一、上项水陆将帅、守令、万户、驿丞等贪墨虐民及自己冤抑事,许民告诉。一、分台举劾细碎不紧之事,徒扰民间,勿纠小事。”
这一事目赋予了分巡御史广泛的监察职权,重心在于维护以农为本、重视民生的国策,并罗列了“闾阎咨访”、“衙前闻见”以及听民告诉等监察方式,对于纠劾对象还区分“三品以下”与“三品以上”官员分别处理,特别是“分台举劾细碎不紧之事,徒扰民间,勿纠小事”的规定对御史职权予以限制,使其能够谨慎用权,为国为民剪除大害,杜绝以“细碎不紧之事”滋扰民间。这些规定既吸收了明代巡规的精髓,又结合朝鲜王朝的监察实践经验和吏治形势进行了相应的变通及创新,反映出朝鲜王朝在颁布监察法规时的理性与务实。
又如,肃宗七年(1681年,康熙二十年),“分遣暗行御史安后泰、金斗明、李思永、吴道一、李彦纲、睦林一等,廉问各邑”。同时,“于例授节目外,更加条目”,内容为:“以启监司之律己不简、黜陟不公者,阃帅之侵虐军卒、肥己善事者,文武人才之沈滞不振、舆情称屈者,并令廉问。道内有蔑伦悖常、败坏民俗者,兴讹造言、惑乱民听者,胁勒驱使、私役民力者,并令询访摘发,囚禁启闻。守令掩置人伦大罪,不为成狱者,冤狱之不得伸理者,毋论久近生死,并皆访问。滞狱累年,官吏互相推诿,久不处决者,土豪广占农庄,欺隐田结,劫夺良女为奴妻,招接人户,接置篱下,以资私役者。养户之弊,三南尤甚,民结户首,独自多占,计其徭役,倍数加征。民不堪命,畏其威胁,莫敢告官者,顽恶乡吏,欺公害民,横暴自恣者,营吏邑吏防纳进上物种,以赌厚利者,州县将官色吏,讨食军兵者,并令痛惩。孝廉卓异之类,贱人之有至行者,访问旌赏,虽其人已死,亦许举其实迹以闻。鳏寡孤独颠连无告者及士民之年百岁以上者,亦令别为访问。”
这一事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范围,使监察权完全覆盖了行政监察、户政监察、礼事监察、军政监察、司法监察等诸多方面,几与吏、户、礼、兵、刑、工六事吻合,其中,尤其重视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司法监察、行政监察和户政监察。这与明代《巡历事例》等单行监察法一脉相承,对巡视监察法规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 语
总括上述,朝鲜王朝对明朝奉行事大主义,即使在全面承袭高丽王朝相对稳定的监察体制之后,仍密切注意明朝监察体制的改革动向,作为调整、补充和发展朝鲜王朝监察体制的重要参考。如将司宪府自拟为都察院、引入明朝巡按御史制建立分巡御史制、在派遣御史巡视地方时颁布具体的监察法令等,无不体现出制度建设以明朝为模范、制度改革向明朝看齐的取向。正是在时时以明朝为尊的国策下,朝鲜王朝巩固了内外相维、全面覆盖的监察法制。换言之,明代作为中华法系的中心,其监察法制对朝鲜王朝监察法制的建设与进步提供了范本。无论是朝鲜王朝中央与地方监察体制的完善,还是监察法的制定与监察法词语的使用,都反映出浓郁的中华法制风格和移植明制的法制建设之路。
然而,朝鲜王朝的监察法制与明代仍有显著差别。一是始终实行司宪府和司谏院并立的台谏分立体制,在明代裁撤谏院,改设给事中的同时,朝鲜王朝依然保留了司谏院,没有跟进明代的官制改革。虽然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司宪府与司谏院在职权上既各行其是又相互补充,共同组成明代与朝鲜王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但司谏院的官吏毕竟与六科给事中在职掌及身份上有所区别。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监察实效,朝鲜王朝还大肆推行暗行御史制,使分巡御史的正式巡察与暗行御史的暗地访察密切结合,增强了御史监察对地方官吏的震慑力。这一点又呈现出与明代主要派遣巡按御史监察地方的不同。三是在监察法的制定上,朝鲜王朝虽然制定了成文的宪纲,在教旨中也存在涉及监察法的内容,在派遣御史时还颁布针对性极强的事目,却一直没有形成类似于明代的较为系统的监察法体系,各种形式的监察法规之间也缺乏密切联系。这些差异,凸显出朝鲜王朝在仿效明制时注重结合国情的务实态度。总体而言,虽然明代和朝鲜王朝监察法制发展程度不一,但朝鲜王朝监察法制中诸多创新性的举措如暗行御史等,作为一种适合本土治吏安民需要并被发扬光大的监察制度,在体现出浓郁的中华法系制度特色的同时,也凝聚了朝鲜民族的监察智慧及政治智慧,为中华法系中监察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特殊贡献。
注释略,详见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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