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玺,男,1976年11月生,陕西西安人,中共党员,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教授。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双聘博士生导师,陕西省第五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学术创新团队“司法惯例与诉讼法治现代化研究”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长安青年学者,校级青年教学名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陕西省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市法学会唐律研究会秘书长。2016年入选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2018年被评为陕西省高校优秀共产党员。入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2019年度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选介》。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一等面上资助2项。在《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学术月刊》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3部。科研成果入选2017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第七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获得2019年历史学最高奖——第五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提名奖、陕西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9年度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西安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四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一等奖、2011年陕西省优秀博士论文、第十届“中国古文献学奖学金”、首届方德法治研究成果二等奖、陕西省政法委2017年度全省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等奖励30余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全党以史为镜、以史明志,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理解历史才能走得远。我国法治的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历经磨炼、与时俱进。中国古代有着历史悠久的文明典章,完善发达的制度设计,灿若星河的法治传统,并且我们党也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了解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和根本成就,有助于认清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增强历史自觉。
回望祖先们走过的历程、留下的创造、挥洒的情感、坚守的风骨,更能让我们体认中华民族究竟曾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过什么,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如何贯通过去的苦难辉煌、体现今朝的日新月异、描画未来的光辉前景。开创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既需要我们不忘来处的既往,又要我们不畏前路的开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因此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法者,始之端也”,国家治理的开端在法律,根本在法律,途径也自法律始。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纵观我国历史,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而国家的倾颓与法律的缺位同样密不可分。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依靠法令严明,从“六国卑秦”的边缘小国,一跃成为“虎狼之国”,促使秦始皇统一六国,成就千秋霸业;汉初高祖与百姓“约法三章”到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再到武帝时期形成的“汉律六十篇”,法的发展为汉家天下的稳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隋唐以降,帝王励精图治,中兴盛世,一部《唐律疏议》震烁古今,不仅成为大一统国家治理的基石,也奠定了后世中华法系不朽的根基。与之相反,秦末专任酷吏、妄加刑戮、苛法暴政招致二世而亡;隋末宪章遐弃、杀戮随心、刑罚无度、遂至于亡。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纪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产生于秦朝,隋唐时期日臻完善,清末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日渐衰微。与其他法系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律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汲取了我国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思想精华,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在今天依旧熠熠生辉。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古代先民早在西周时期,便确立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治国之策。到两汉时期的“德主刑辅”主张,再到隋唐时期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中国古代一直强调“为政以德、明德教化”的治理之道和“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立法精神。“刑”即“法”,“礼”即“德”,二者互相联系,综合为治,均为国家治理所必须,但是德礼重在通过感化教育的方式,劝民以礼、导民向善,刑罚主要通过惩处犯罪的方式,禁暴止奸、彰显善恶,这是中国古代经国家、定社稷的基本国策,有利于政权的长期稳定。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刑法赋予安邦定国的手段,道德造就纵横千年的信仰。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长久浸润下,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德”即道德,是我们代代相传、赓续不绝的文化底蕴与根基,内含家国情怀、孝悌忠信、劝善止恶、修齐治平、礼义廉耻等道德操守,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治理国家与社会,必须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律规范行为,用道德缓和矛盾,将道德的教化功能与法律的强制作用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用良法善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
在古代,“民本”一词最早见于《尚书》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之语。将国家的治理、君主的权威与民心联系在一起,民心的走向关乎社稷的存亡。儒家提倡统治者以人为中心,施行“仁政”,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认为统治者只有爱民、信民、尊民、惠民、保民、护民,才能实现政权稳固、国运昌隆的目的。这一思想发轫于神权天道观动摇之际,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发展为“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深入探讨了人的社会价值,后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初步形成了维护人的生命与尊严的法律原则,成为君主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饱含深情、意蕴深刻。“同民心而出治道”,人心向背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也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休戚与共。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今年是民法典元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立足中国实践,彰显中国特色。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贴近真实的社会生活、紧扣时代变化的需要、引领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人民最广泛的共识,反映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构建起更为规范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极大地增进民生福祉。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在中国古代一直秉持以和为贵、亲仁善邻的价值取向。宗法等级社会中,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府还是民间,上至明堂天子、朝廷大员,下至斗米小官、亲族邻里,中国社会一直强调严律己、明教化、知进退、息讼端、促和谐。在处理民间的纠纷时,更强调调处息讼,以此来稳定统治秩序;同时诉讼的繁简也是地方官吏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所以州县官吏处理民间细故时都注意贯彻“调处息讼”的原则,调处为先,合理、合情、合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弘扬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培育红色文化、红色基因,在办案过程中了解群众的需求,注重调解审判结合、情理法结合,维护实质的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
在西周时,我国就已经确立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统治阶级强调要宽省刑罚、谨慎用刑,不能草菅人命。慎用死刑,防止滥杀,提倡慎杀、少杀,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宽仁慎刑、爱惜民命的法律传统。如在法律中逐步废除肉刑,限制刑讯,控制死刑的决定权,司法实践中实施三复奏、五复奏的死刑复核制度,践行“则天行刑、顺天行赦”的赦免制度,保障定期录囚的会官审录制度,完善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明晰告诉程序、确定审级制度、明确证据适用、强调死刑复奏、纠正冤假错案等等,无不是这一法律传统内核的体现。
今天,刑法当中的谦抑性原则与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在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都强调慎用刑罚、保障人权。例如在实体法中,严格设定死刑的适用条件;在审理程序上,死刑案件由中院审理,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了国家救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冤假错案,实行国家赔偿等等。在程序法中,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人员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宽严相济、公道仁恕,实现司法公正。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虽然在我国古代,一直强调的是尊卑有分,但是也不乏对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价值追求。早在夏朝时期就有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法原则,认为罪疑惟轻,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滥觞;秦朝时也倡导“皆有法式”,用法律规范行为;在唐朝时,审理案件更强调要依律令做出判决;清朝时,确立了有限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限制官吏在审理案件时比附的权限。从中国法律发展的传统来看,援法断罪历史悠久,展现出对公平、正义、平等的向往,但是在封建王权专制压抑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皇帝擅权和比附断案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法制的发展。
所以,在现代刑法适用中要彻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让古代的平等观念真正扎根于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之中。司法实践中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只有法律能确定人是否犯罪,犯罪后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罚,疑罪从无,禁止类推,保障人的基本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
西周时,就已经确立了“三赦”制度,即对幼弱、老旄、蠢愚三类人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甚至赦免;西汉时期,将“矜老恤幼”原则正式纳入律典,对于妇女、老人和孩童,监禁时免于佩戴刑具,除特殊的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符合年龄规定的老幼犯一般都可以免刑;南北朝时期又规定,对于家中老者无人赡养的罪犯,暂缓执行刑罚,允许存留养亲;唐律规定对于废疾、笃疾者一律可以收赎等等。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老弱妇孺的优待是一以贯之的,反映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慎恤悲悯、怜惜老幼的恻隐之心,展现了国家治理的仁德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这些精神蕴藉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千年不绝。
刑法当中对妇女、老人、未成年人适用特别处罚的规定与我国古代的恤刑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对于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于残疾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特别保护和审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的人文关怀。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承接汉唐盛世辉煌留下的治国之道,涵盖宋明兴旺繁荣延伸的富民之义,是祖先伟大的创造,是民族精神的延续,更是华夏儿女的信仰,在今天依然弦歌不辍、薪火相传。其中传递的信息和能量有助于我们今天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性的发展,新的时代也将赋予其全新的价值与内涵,再现大国之风范,创造出法治文明的新高度!
(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团队”成果)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研究生白婧霄)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2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