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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发汪世荣教授文章:同民心而出治道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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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民心而出治道(学术随笔)

汪世荣《 人民日报 》( 2021年02月03日   第 15 版)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鲜明特色。这种既重视道德又重视法律的观念,体现了源头治理、综合为治的治理智慧。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和化解,通过温润人心的道德教化,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这可以大大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综合为治则重视道德、法律等多种规范协同并举,发挥各种规范引导、激励、惩戒的功用,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实现治理手段多样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注重将道德观念融入家法族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让这些规范在基层自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传统社会治理中,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作用,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从历史上看,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明德慎罚的主张。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礼治,强调“为政以德”,反对“不教而诛”;以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主张法治,认为严刑峻法对维护统治更为有效。汉朝吸取秦朝灭亡教训,逐渐形成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在法典创制中“引礼入法”,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尚德缓刑”。唐朝奉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道德加强内心引导,以法律进行行为约束,预防与惩治并举,激励与责罚并重,法律和道德共同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准则。法律主要依靠官府强制实施,道德主要通过社会教化、内心认同等发挥作用。道德为法律运行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法律为道德实现提供坚强后盾。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拓展了治理空间,促进了社会治理。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民间智慧得以充分发挥。在传统社会,家族、乡村、行会等组织形态产生了大量家法族规、乡规民约、行业惯例等,成为民间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乡村不仅制定民间社会规范,管理、约束内部成员,还监督乡规民约的实行,预防矛盾、调处纠纷。对于严重违反民间社会规范的行为,可以“禀官究治”,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处罚。这些民间社会规范在民众中认可度高、约束力强,成为国家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

古代社会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规范、风俗习惯等也逐步与儒家道德观念相融合,发挥着细致入微的社会调节作用,进一步夯实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道德根基。比如,宋朝出现的陕西蓝田县《吕氏乡约》,规定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内容,体现了儒家的仁义思想。再如,“人命关天”“欠债还钱”“童叟无欺”等广为流传的道德信条体现了儒家爱人、诚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对于形成淳朴民风、规范社会秩序功不可没。

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化要求治理规范更为丰富、更具适应性。正如《礼记》所云:“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意思是礼仪、音乐、政令、刑罚等,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用来凝聚民心、实现国家安定。随着时代发展,法律制度、民间社会规范相互渗透,特别是在价值观上都坚持儒家道德观念,倡导仁、义、礼、智、信等,从不同方面引导人们自觉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在治理功能上更容易实现互补。通过社会教化,民众对儒家道德观念越来越认同,对于体现这些观念的各类社会规范也更易于接受,使得这些规范能够更好发挥凝聚人心、稳定社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功用。

我国古代社会德治法治共同发挥作用的传统,在今天得到创新发展。比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基层群众自治模式,体现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当前,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仍需重视发挥乡规民约、家风家教等作用,借鉴传统社会的治理智慧。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实践中,应继续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志愿者组织、家庭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让法治和德治深度融合,形成治理合力,激发社会活力,增强社会凝聚力。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