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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 王斌通:唐代涉外民事诉讼实践凝结古人智慧与经验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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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有所生,而独知守其根。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鼎盛时期,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是中华法系之杰出代表。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在吸收前朝先进成果的同时,又有所创新和发展。
唐代涉外民事诉讼
实践凝结古人智慧与经验

                   王斌通


      唐代,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日臻成熟,对统一秩序的构建、政策法令的实施、公平正义的维护、矛盾纠纷的化解及周边国家法制的进步均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唐律凝聚着中国古代杰出思想家、政治家的心血,体现了传统治国理政的核心道德观念,保障着道德与法律共同为治的治理模式,成为后世立法竞相仿效的标杆。清代律学家薛允升评价道:“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在诉讼领域,唐律的相关规定奠定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框架,其中诸多原则、制度在汲取前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了显著提升,而且,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的司法态度、重视证据与诚信在司法中的应用、强调公正司法保护国家利益等等,都勇开风气之先,为唐以后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化外人有犯”成为依法维护外国人民事权益的前提。唐代丝绸之路的兴盛促进了中外各国及各民族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长安城内商贾云集,外国使臣、学者、商人来往络绎不绝,呈现“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的繁盛景象。为了调整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唐律疏议·名例律》“化外人有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规定兼顾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不仅显示了对外国法制的尊重,也给予外国人(外民族人)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人相同的司法权益。据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记载,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康失芬驾牛车搬运土坯至城外,返回途中,因牛突然狂奔,车辆失控撞伤民人史拂郍、曹没冒子女二人。史拂郍、曹没冒控告至县衙,康失芬提出“今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经查证属实,高昌县令判康失芬保辜治疗,限满再作科断。唐律对于交通事故,专门规定“街巷人众中走车马”的法律责任,而此案不仅适用唐律,且粟特人已熟悉法律内容,提出“保辜”主张,反映了唐律在边疆地区深入人心,得到较好执行,即使是客居中国的外国人,也可以享受到唐律赋予其的合法权益。

  涉外民事诉讼的处理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唐律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审理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程序,但刑事案件的管辖、审级、程序等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唐律中《斗讼律》是诉讼方面相关规定的集中体现,其中不乏直诉程序。绝大多数民事诉讼,均能在基层得以解决。但涉及高级官员、皇亲国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与高官群体有牵扯的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朝廷甚至皇帝处解决。《册府元龟》卷九百九十九《外臣部》记载,唐文宗太和五年,贬右龙武大将军李甚为宣州别驾。起因竟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太和五年六月,李甚之子贷回纥钱一万一千四百贯不偿,为回纥所诉。文宗秉公审理了此案,并在诏书中强调:“京城内衣冠子弟及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诸蕃客本钱,岁月稍深,征索不得”,导致“蕃客停滞市易”。为扫除积弊,文宗下令“自今以后,应诸色人宜除准敕互市外,并不得辄与蕃客钱物交关,委御史台及京兆府切加捉搦,仍即作条件闻奏。其今日已前所欠负,委府县速与征理处分”。唐代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一般采取“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态度,因为“两和立契,画指为信”,契约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使用的凭证,是诚信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而一旦出现背信弃义、恶意毁约的情况,国家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进行必要的干预,为百姓提供救济。此案保护了回纥商人的利益,打击了高官子弟的违法行径,对稳定经济秩序、繁荣中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法审理涉外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涉外民事诉讼之所以经常惊动朝廷和皇帝,正因为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特殊性,处断公允,则利国利民,处断不公,则影响国家利益。由公元九世纪至十一世纪旅居中国的阿拉伯商人所撰写的《中国印度见闻录》是现存最早的中外关系史名著之一,它提供了唐代海上“丝绸之路”许多真实生动的史料。书中记载了一起由皇帝亲自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一个原籍是呼罗珊(Khurasan)的商人,在伊拉克采购了大批货物,运到中国来卖,在广州与采购货物的宦官发生争执,因宦官倚仗皇帝宠幸采用强制手段拿走了好货。为讨回货物,这个呼罗珊的商人赴京直诉,闹得满城风雨。皇帝召见该商人后严厉惩处了涉事宦官,维护了外商的财产权和国家声誉。此举赢得外商的广泛认可,也激发了他们对中国法制的敬畏。可见,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中国的国家形象特别是法治形象。可以说,唐代海陆“丝绸之路”的发达,离不开唐律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努力,而唐代法制在外商心中的光辉形象,正是在一件件涉外案件的依法审理中积累出来的。

  唐律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实践,凝结着中国古人的智慧与经验,为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今天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史鉴意义。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11月13日第03版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