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学术动态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术动态

西部法制报 I 汪世荣:深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 浏览量:



深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汪世荣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发挥基层群众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社会治理的活力,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践行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枫桥经验”的工作机制“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就是践行党领导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生动体现。“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基层组织体系,从治理主体的视角,实行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基层治理主体建设,需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完成基层群众自治事项的主体,如果组织不健全、组织瘫痪或者软弱,就必然影响基层群众自治事项的完成。基层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民主管理、规范管理、有效管理,有赖于扎实推动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正确认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其作为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实现途径和方式的重要地位。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主要是超前预测,整体谋划,未雨绸缪,建立工作制度和规范,严格台账管理,坚持效果导向。在预测基础上,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消除矛盾纠纷。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基层自治组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解于萌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成果,彰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预防先导理论价值。
  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各类村级社会组织,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重要成果。诸暨市枫桥镇开展的“党建引领村级社会组织5+X标准化建设”,对于建立和健全村级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经过建设,在村级形成乡贤参事、红枫义警(平安巡防)、乡风文明、580志愿服务、邻里纠纷调解5大类社会组织,并因村而异建立“X”个具有个性化的社会组织。村级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体现在:所有社会组织均建立有服务章程、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通过社会组织吸纳各层次热心村民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广泛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事项管理服务。村级社会组织通过有效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参与和推动村级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维护、移风易俗、公益服务、邻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成为乡村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的推动力量。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治理目标明确、人心凝聚、持之以恒、规范有效,实现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治理目标。
  新时代,基层治理范围扩大,适应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要求,同时也表现出基层治理难度加大等明显特点。因此,进一步发挥村民小组的作用,推动网格化治理,形成基层治理的精细化、便捷化、智能化,成为客观的社会需要。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要更好完成这些任务,就需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紧紧围绕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小组,建立、建强网格,发挥组织工作超前的预测作用,实现基层治理的标准化,追求治理的成效。
  建立完善的基层组织体系,需要坚定不移践行宪法和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职责,健全各类基层自治组织;需要有力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建设,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现代化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通过“党建+”全面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健全治理体系,拓展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有效激发社会活力,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在村级自治组织建设中重视自治公约、村规民约的作用,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固然重要,健全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离不开发挥政府的指导、保障和规范作用,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参与,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文化,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

原文刊发于《西部法制报》2023年10月24日理论版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