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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 I 王斌通 等:从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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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王斌通 宁晓丹

2023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教学宣传工作方案》对红色法治文化的梳理、研究、宣传和成果转化进行了专门部署。红色法治文化与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相伴而行。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事例、经验与成就,是红色法治文化先进性的生动体现。延安是中国革命的圣地、新中国的摇篮。党中央在延安的十三年,是我们党由弱变强、转败为胜的十三年;是毛泽东思想日益成熟、丰富发展的十三年;是延安精神孕育形成、发扬光大的十三年。延安时期卓有成效的法治建设和厚重的红色法治文化积淀,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丰富的红色基因,是今天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新篇章的宝贵财富。

一、延安时期法治实践蕴含红色法治文化资源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到达陕北,中国革命掀开了新的一页。此后,延安成为万众瞩目的革命圣地,也成为陕甘宁边区的首善之区。党在革命根据地推行的很多政策法规,都是在延安和陕甘宁边区首先提出、试行,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到全国。因而,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资源十分富饶,涵盖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较有代表性的有:

其一,党在延安时期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写入党章,开创了人民法治事业的新篇章。党在延安第一次把“为人民服务”提到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历史观的高度,强调共产党“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要求党的干部“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形成了“只见公仆不见官”的生动局面。党领导下的民主法治建设,模范地践行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利益观,实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陈出新,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注入了彰显人民性、民族性的原创性智慧。

其二,党把《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纲领性文件通过民主立法程序上升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制性规范,显示出党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了“三三制”的政权建设原则、抗日人民的政治权利、体现进步性的司法制度、廉洁政治的建设要求以及经济、民生、文化、统战、外交等领域的基本政策,推动了新民主主义事业的发展,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成为抗日战争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其三,党在延安时期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树立了人民司法的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核心要义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主要特点体现为联系群众、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并重、“情理法”相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之后,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面貌焕然一新,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干群关系更加和谐,群众对司法的认可度日益提升。事实充分表明,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植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沃土,其闪耀的“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精神,历久弥新,具有强大生命力。

其四,党在延安时期自主创办了法学院系,开启了红色高等法律教育的探索。1940年行政学院开设法律系,是延安高等干部学校中设立的第一个法律专业;1941年延安大学成立后,设立法学院,成为党历史上创办的第一所法学院。特别是延安大学法学院在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教材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学与用统一、服务政法工作需要等办学特色,培养了大批司法干部和理论人才,为加强和完善边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独特贡献,也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

作为延安时期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法治的集体智慧的结晶,红色法治文化摒弃了传统法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也不同于国统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文化,以独立自主的探索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新的文化形态。具体而言,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具有以下特殊功能:

第一,价值塑造功能。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魅力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人民利益,不仅体现在革命干部的言行举止中,也反映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为了充分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更好地、更切合实际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党特别注重协调各阶层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军队中开展大生产运动和“精兵简政”,正确地处理了政府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通过“减租减息”,妥善调节了地主利益和农民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税收,有效协调了富裕群众利益和劳苦大众利益的关系,这些举措使得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得以较好的统筹兼顾。可以说,红色法治文化资源的最大优势,就是塑造了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

第二,精神支撑功能。红色法治文化植根、丰富、发展于法治实践,蕴含人民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社会和谐的法治精神,对法治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1937年轰动一时的黄克功案,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特权和以功抵罪观念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保障人权精神已经建立,这是革命法治走向成熟的体现。1941年,肖玉璧因贪腐被判死刑,展现出党中央从严治党和依法惩贪、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报道了封芝琴婚姻案,此案演绎为《刘巧儿告状》等戏曲,宣传了边区婚姻条例和婚姻自主原则。凡此种种,都体现出红色司法案例或判例所凝结的法律智慧,也反映出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资源所传递的党领导法治进步的光荣传统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作风。

第三,铸魂育人功能。延安时期的高等法律教育实践,奠定了今天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红色基因。1937年,毛泽东为陕北公学成立题词时说:“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具有政治远见。这些人充满着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这些人是胸怀坦白的,忠诚的,积极的,与正直的。这些人不谋私利,唯一的为着民族与社会的解放。”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是陕北公学的衣钵传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于抵御外侮、救亡图存的抗战大局,也成为延安大学法律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一批热血青年怀着对光明和真理的追求来到延安,接受红色法律教育,坚定了革命理想,经历了洗礼和蝶变,又怀着对人民事业的崇高使命奔向党和人民需要的地方。

三、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红色法治文化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重要精神纽带。新时代,新征程,传承和弘扬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汲取其中的智慧和经验,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不断谱写中华法治文明新篇章,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重视红色法治文化资源的挖掘和梳理。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资源拥有十分丰富的载体,既包括延安革命纪念馆、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陈列馆、陕甘宁边区检察史陈列室等一大批红色展馆或革命旧址,也包括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党内法规、政策法律、司法档案、社会规范、革命报刊、文艺作品等等,因此,要不遗余力地强化对红色法治文化载体的保护和利用,完善红色法治文化数据库建设,优化红色展馆或革命旧址中红色法治文物的布展、图文的设计,善于用信息化手段展示、传播、普及红色法治文化。同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等领域的课题研究,支持专家学者系统性、基础性的材料整理和专题性、创新性的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推出红色法治文化研究的优秀学术成果。

第二,将红色法治文化贯穿于法治实践全过程。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是今天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动力。在科学立法上,既要在各项立法中吸收革命根据地的立法经验,也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挥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对红色法治文化资源保护的引领作用;在严格执法上,重视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积极吸收革命根据地廉洁政府建设的先验,推动党员干部自觉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公正司法上,传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化诉源治理实践,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最快捷的司法服务;在全民守法上,依托各种各样的红色法治文化资源,建设一批开放性的法治文化阵地,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打造一系列反映文化底蕴、体现时代特色、彰显法治精神的红色法治文化品牌。

第三,传承红色法律教育基因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延安时期培养了许多爱国人士,他们经过红色法律教育,成为了革命战争及国家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他们身上体现着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实事求是、不怕吃苦、勇于奉献的革命热情,激励着今天的大学生,为中华崛起而读书,努力成为德才兼备的时代新人。在本科生培养中,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探索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结合,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课程设计,组织专题讲座、红色话剧、歌舞表演、法治研习等活动,加深同学们对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经验的了解;在研究生培养中,既要在法学理论、中国法律史等传统学科和法治文化、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中加强对学术型红色法治研究人才的培养,也要鼓励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在法律硕士中开设革命根据地史研究方向,悉心培养专业型、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3年10月12日07版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