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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枫桥式”特色创建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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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当前,全国各地积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社会治理典型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因地制宜开展“枫桥式”特色创建,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努力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枫桥式”特色创建成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方式


6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以平安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顺应群众需求,夯实基层自治基础,合情合理合法保障群众权益,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不断提升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枫桥经验”经久不衰又能推陈出新的关键所在。在某种意义上,“枫桥式”特色创建是各行业各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基层基础,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推进平安建设,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改进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积极释放社会治理效能的一项重要活动。高质量推进“枫桥式”特色创建,有助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丰富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以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筑牢基层基础,为人类文明新形态注入具有原创性、人民性、进步性的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枫桥式”特色创建集多重治理元素于一体:第一,“枫桥式”特色创建的主体主要是平安建设成员单位。这一“平安”不限于政法领域的“小平安”,而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包括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内的“大平安”。这符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规律,即其归根结底是调用各方力量共促平安建设。在此前提下,各行业各领域可以根据自身的安全定位和需求加入或启动“枫桥式”特色创建。第二,“枫桥式”特色创建的目的在于解决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实现基层社会的平安和谐。这决定了“枫桥式”特色创建必须扎根基层、贴近生活,也决定了“枫桥式”特色创建必须保持“一线”底色。第三,“枫桥式”特色创建的初衷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这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创建活动持续性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四,“枫桥式”特色创建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相辅相成。目前,除浙江诸暨的实践探索外,浙江舟山的“海上枫桥经验”、新疆阿勒泰的“边疆枫桥经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草原枫桥经验”、陕西延安的“税务枫桥经验”等典型实践均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了新内容,这些案例背后都有“枫桥式”特色创建的支撑。不同形式的“枫桥经验”充分涌现,使新时代“枫桥经验”从一域的“盆景”真正发展为全域的“风景”。

“枫桥式”特色创建具有鲜明的引领性、时代性、人民性


“枫桥式”特色创建发源于“枫桥经验”的诞生地浙江省诸暨市,尤其是诸暨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退役军人服务站等领域。与此同时,其他省份或行业也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积极探索具有地域或行业特色的“枫桥式”品牌。因此,“枫桥式”特色创建呈现于发源地与创新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生动局面。总体而言,当前“枫桥式”特色创建活动体现出以下特征:

覆盖面广,种类多样,凸显“枫桥式”特色创建的引领性。新时代“枫桥经验”被誉为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因此,在“枫桥式”特色创建中,支持力度最大、创建范围最广的是各政法单位,传统的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均为“枫桥式”特色创建的积极推动者。尤其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得到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为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也为其他行业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立了样本。

地域延伸,职能拓展,凸显“枫桥式”特色创建的时代性。从实践情况看,无论是浙江省内各市县,还是全国其他省份,均参与到“枫桥式”特色创建之中。在某些领域,全国其他省份进行了更富活力、更显成效的探索和创新,不仅为新时代“枫桥经验”赋予了在不同领域服务的新使命,也使新时代“枫桥经验”突破了既往政法领域的场域限制,更符合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倡导的“大平安”“大治理”理念和党群同心、多元共治要求。

扎根基层,贴近生活,凸显“枫桥式”特色创建的人民性。目前,发起“枫桥式”特色创建的单位和部门,均肩负着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责。基层单位和部门的纠纷化解能力和服务质量是打通与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所在。各行各业“枫桥式”特色创建,显示出各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对群众路线的坚守,每一类“枫桥式”特色创建,均具有依法履职、推动自身工作发展,以及服务群众、实现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案结事了需求的双重功效。这就说明“枫桥式”特色创建在不断适应社会所需、群众所盼,不断改进党对基层的领导方式,不断创新群众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类创建最终殊途同归,均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形成最大程度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新效能的“组合拳”。

推动“枫桥式”特色创建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是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思维的集中体现。

推进“枫桥式”特色创建社会化。社会化重在强调主体的多样性。基层社会治理不仅要发挥好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的作用,也要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平等对待各类社会主体,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热情,形成开放性治理架构和包容式治理样态。一方面,要加强社会力量对现有创建活动的参与,促进各类主体良性互动,形成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合力,尤其要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及乡镇、社区的“枫桥式”特色创建;另一方面,要在准确把握“枫桥式”特色创建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优化提升“枫桥式供电所”等企业“枫桥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引导条件成熟的企业参与创建活动,让更多社会资源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融为一体。

推进“枫桥式”特色创建法治化。法治化重在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提升服务水平。无论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基层政权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还是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枫桥式”特色创建时,应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每一个理念、每一份举措、每一起事项都应遵循法治规律,经得起法治的检验,尤其要在矛盾纠纷和社会风险的预防化解中树立法治权威,确保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在调解、仲裁等非诉领域探索开展“枫桥式”特色创建,可以提高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成员单位的参与积极性,最终形成以“枫桥式”特色创建为亮点、以法治建设治未病为特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

推进“枫桥式”特色创建智能化。智能化可以打破数据孤岛和时空壁垒,促进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深度融合,形成“信息高速公路”,从而激发社会治理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在“枫桥式”特色创建中,既要以“智慧建设”带动“智慧治理”,做强本部门数据收集和运用,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治理格局,又要加强各类创建主体尤其是公权力主体之间的联系,通过“互联网+”强化彼此之间的衔接与联动,形成一站式“信息感知、指挥督导、实战应用、智慧决策”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功能融合、技术融合、数据融合、管理融合,让每一项“枫桥式”特色创建都成为系统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推进“枫桥式”特色创建专业化。专业化是现代社会分工的显著特点,也是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的要求。第一,要确保“枫桥式”特色创建符合专门分工或行业发展实际,根据不同的价值需求、问题导向提出适应不同行业领域的创建标准,保持标准的专业性。第二,要确保“枫桥式”特色创建主体素质不断提升,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体应及时掌握社会治理理念更新、观念创新、体制完善、方法改进等变化,夯实满足时代需要的高素质社会治理人才基础。第三,要确保“枫桥式”特色创建功能发挥符合专业要求,促进各系统、各行业、各领域的特色创建形成一个协同共进的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第四,要确保“枫桥式”特色创建与专业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机结合,如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专业的研究平台或团队,专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顶层设计、实施方案、实践成果、问题对策等研究;建立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依托专业力量对“枫桥式”特色创建的标准、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本文为陕西省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创新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3HZ1457)和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课题“开展‘枫桥式’创建与整体品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王斌通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594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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