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提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植根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善于通过历史看现实”,“不断提高历史思维能力”,“保持历史耐心”。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法律史等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建设,通过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法律史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又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兼具文化润泽与规范治理的双重功能,为坚定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供理论支撑。
法律史学的根本任务:讲清法文化传统,明辨精华与糟粕。近代以来,在西方殖民扩张的进程中,中华民族遭遇了空前危机,基于挽救危亡、实现富强的急迫心理,近代中国开始脱离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全面仿效西方法律制度、学说理论,以西方法学来解释中国传统法律的偏误也颇为普遍。加之在数千年的历史中,由于自然灾害、兵燹劫难,中华传统法律典籍与文物多有损毁、遗失。恢复中华传统法律的历史原貌,始终是法律史学与历史学、考古学等相关学科的根本任务。新时代拥有了更多的科学技术支撑,通过不断的考古发现、文献挖掘,不仅可能更好地讲清楚一代一朝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还有更好的条件可以讲清楚中华传统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历史规律,讲清楚传统法律文化所积淀的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和独特的精神标识。从“历史原貌”到“演变脉络”“文化精神”,做到这三重讲清楚,法律史学需要与考古学、历史学、语言学、信息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将一件件法律史碎片拼成一幅逐渐清晰的动态演变的中华法治文明图谱。要做到讲清楚,还需要借助历史大数据,纠正一些已经定格的但有错误的法律史图景。近代的法律史学者将中国古代律典作为研究重点,借助于近代西方部门法理论加以分析,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做判断不免以偏概全,既存在历史时空错位的问题,又忽略了占到国家成文法体系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保障民生的食货之法、规范政府的职官之法、载明国家礼仪制度的礼乐制度等。
只有实现了讲清楚,获得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全貌,进而才能阐释分析,明辨哪些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哪些是应当扬弃的糟粕。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就将传统法律文化与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结合,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检验奠定了基础。进入新时代,考古事业、历史研究、法律史研究已为法律文化传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材料,其中数字化的古代法律文献就已经达到三亿字以上,为科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更加坚定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法律史学者可以系统甄别传统法律文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革命法律文化融贯统一,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滋养和支撑。
法律史学的现实关怀:善于创造性转化,实现创新性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非僵死的古董,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思想行为普遍遵循的非制度性规范很多属于传统法。例如,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是以西方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传统的家庭团体思维,现代赡养责任的制度判定仍然需要传统孝的观念与行为标准,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也引入了传统法的一般性规定。但是,传统法律文化要么是较为宏大和抽象的概念,要么是零散和具体的碎片,还缺少系统性理论表达,缺少与现代法规则体系性的融入。这就需要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传统法律离散的规则、宏大的理念理论化,融贯到现实法治建设之中,发挥其现实的文化功能与规范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价值的整合体系,整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价值理念,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文化,借鉴了人类文明治理的有益成果。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按照新时代的文化与制度的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价值理念和陈旧的制度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时代的理论内涵和制度形式,激活其生命力,丰富其价值内涵。
贯通古今,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需要在实践中点滴积累,不断推进,更需要理论总结。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史理论转化和理论创新的素材,同时也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源泉。著名法理学者张文显曾指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通过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法学将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话语渊源、文化价值、制度素材,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则以绵延不绝、历久弥新的中华法治文明为主体,书写贯通古今、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
法律史学的实践要求:体系性治理借鉴,规范性择善而用。法律史料考辨、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阐释,不仅仅是为了还原中华法治文明的过往,还为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脉络指引未来,为整个法学体系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为现代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提供规范参照。法律史可以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支持,或是直接借鉴或是通过部门法转化,可以分为宏观体系性的借鉴和微观规范性的应用。
在宏观层面,毛泽东曾以古代农民起义的失败为借鉴,以人民民主回答了黄炎培先生的历史周期率之问,为未来的人民共和国奠定了人民主权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根基。邓小平曾借鉴《礼记·礼运》中古代社会的善治理论,在改革开放时期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吸收借鉴了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等传统治理理念,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吸收借鉴了任人唯贤、选贤与能、以德为先等古代吏治思想,提出了新时代好干部的标准;吸收借鉴了协和万邦、讲信修睦、亲仁善邻、和而不同等传统邦交之道,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
在微观层面,古代涤荡政治污弊、整肃纲纪的御史制度、巡按制度,对我国近现代监察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家教、家风、家训,借鉴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治理经验,《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文虽属一般性规定,却为家庭成员的互敬互爱确立了制度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丰富的历史宝藏,有诸多的宏大理论和微观问题等待去考辨、挖掘、阐释、转化、发展、应用,新时代给与了法律史学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法律史学人应坚持守正创新,使中华法治文明基因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协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