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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娥:1989-2020西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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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娥:1989-2020西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

以下文章来源于《西北高教评论》,作者刘全娥

西北高教评论.

《西北高教评论》是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以高等教育研究为主的学术刊物。刊物围绕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发展趋势,把握难点热点,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服务,为繁荣陕西省、西北地区和我国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服务。

作者简介

刘全娥: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陕甘宁边区法律史。

摘 要: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三十余年来的硕士论文选题整体上具有题域宽广、内容层次丰富、研究视角多元的特点,这是该校法律史专业师资力量较强、学科科研方向多元、教学与科研结合的课程体系、班级与导师结合的培养模式的体现,亦是其传统和经验的展示。

关键词:法律史;硕士论文选题;教学与科研结合;小规模培养

1989-2020西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

刘全娥

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史专业为国内法史研究的重镇、陕西省重点学科,其硕士学位招生自1986年迄今已36年,而相关的研究仅有一篇,为1986-2001级约50篇中法史学位论文内容综述。因此,笔者以导师姓名为线索,搜集到1986级至2017级(其中1992届、1993届资料阙如)的430篇论文题目及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法律史导师组指导的44篇法史方向的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本文以上述论文的作者、题目、导师三项信息为主要考察对象,结合相关资料,试对该校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特点及经验加以梳理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点概况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1985年始有硕士研究生招生权,次年开始招生,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则在1990年。招生目录中的研究方向迄今已六次调整:1985年为中国法制史、中国刑法史、中外法制史比较;1996年为中国法制史、中外法制史比较;2004年为中国传统法、中国近现代法、比较法、法律文化与法律文献;2007年删除了其中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文献方向;2009年前后调整为中国传统法律史学、中国近现代法律史学、外国法律史学;2021年再次调整为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史、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史、中国行政法律制度史、中国经济法律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外比较法律史。虽屡经调整,但专业方向均以涵盖面宽为其特点。

法律史专业在1986至1997年间为小规模招生,每年1至4人不等;1998年扩至8人,后渐增至2004年的19人;2005-2009年为高峰时期,人数在24到32人之间;2010年起招生规模大幅度缩小,嗣后每年保持在16人左右。2016年后,中华法系及法治文明研究院与法律史专业合并招生,每年共20人左右。至2020年招生人数总计约440余名,毕业人数约380余名,在校生60余名。

法律史导师组从1986年的4人,虽续有增减,但规模逐渐扩大,2000年增至6人,2007年至9人,2012年高峰时期为13人,目前为11人。导师组成员来自国内六所高校,包括6名教授、5名副教授,4名博士生导师、7名硕士生导师,有博士学位者占80%以上,平均年龄49.5岁,属于实力雄厚、年富力强、学缘结构较为合理的导师群体。

法律史专业一直采用导师组招生方式,新生入学后分配导师。从学位论文的著录信息看,1994年前采用导师集体指导制(2到4人),之后为个别指导制。论文选题则采取学生自选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二、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特点

法律史研究的对象纵跨古今中外,涉及法律思想意识、法律制度规范及司法实践等诸多层面,内涵极其丰富,但受师资力量、学科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则在选题题域、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上形成了自身特色。

(一)题域宽广,涉中外古今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从整体上展现了法史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其首先体现就是外法史始终为选题方向之一。外法史及中外法制比较方向的选题为58篇,约占15%,这一比例亦大致体现了国内高校法史硕士选题的现状。西北政法大学的外法史选题较为主流和传统,主要涉及两大法系的契约法、信托、票据、证券、令状、陪审、监护、侵权、刑法、婚姻法等制度的渊源与发展,尤以关于罗马私法及其影响(11篇)、英国法(12篇)、美国法院及宪法(6篇)、德国民法(6篇)方面的选题居多,内容上侧重法制演进(8)、罗马法影响(6篇)及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3篇)。此外,有对法国、韩国、土耳其等国法制研究的选题。

外法史选题自1994届开始,1998-2013年每届外法史选题数在1-5之间,2014年后出现明显萎缩甚至断代现象,2014-2020年外法史选题不到总数的6%,这一现象不仅与招生规模及导师进退有关,更与教学及科研状况相关。相对于中法史,外法史选题缺乏项目支持,资料匮乏,随着论文抽检制度的实施,外法史方向的论文在答辩中会遇到支撑资料薄弱、论证缺乏等质疑而难以通过的风险较大,致使学生外法史选题的兴趣与意向锐减。

其次,中法史题域宽广。法史论文选题中85%以上为中法史,按研究对象可大致区分为通论(59篇)、跨代研究(18篇)、近现代通论(25篇)、断代研究(269篇)、其他(1篇),具体分布见下表:

通论类选题以古代法制为主,侧重于从长时段、纵向视角来阐述某一思想与制度的演变轨迹或内涵特征,如儒法思想、民间法观念、法律渊源、慎刑折狱、容隐制度及婚姻继承等。此类题目中多有“古代”、“中国古代(古代中国)”(34篇)、“中国传统”(6篇)、“中国封建社会”等限定词,如《中国古代有关“慎刑”的法律制度初探》(许晓英,1991,方克勤、杨永华、胡留元指导),《中国传统刑法量刑情节研究》(李媛,2004,汪世荣指导)等;或从整体视角探究传统法制的特征,如《论家族法》(钱弘猷,1994,杨永华、胡留元指导),《中国固有法三重结构研究》(王存河,2002,陈涛指导)等。跨代研究以秦汉法制居多(5篇),其次有对魏晋南北朝、汉唐宋明、明清等的研究,如《中国古代赦书研究——汉、唐、宋、明四朝赦书之传承演变》(唐媛,2017,闫晓君指导)。近现代通论有25篇,主要从法制转型视角探讨中国传统法制的改革、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及近现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如《中国近代法律革命中的物权法》(詹爱萍,2000,陈涛指导)等。

断代法制选题中唐代最多,清代、宋代次之,论题极为丰富。原因在于《唐律疏议》是保留至今最早的完整刑律,且律疏合一,逻辑严谨,为中华法系之代表;而清代的法制文献存量丰富;宋代法制则多有创获,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又一高峰。因此,以唐律条文及疏解为本的律文分析、律文与实践关系、唐明律及与当今刑法相关内容的比较成为选题的重要内容,其中以对惩治贪贿法条的分析比较为多(7篇),亦有对除免比徒、化外人相犯、原心定罪等刑事原则,对危害公共安全、窃盗、坐赃等犯罪,对证据、刑讯、会审等制度及对赐死、贬官、死刑减等等刑罚制度,对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等的探讨;官制方面有对文官铨选、考课、赐服、赐姓、郊祀、女官等的研究;经济法制方面有对税法、榷盐、三贾均市、恶钱治理的论述;民事法制方面有对婚姻继承、土地租佃问题的论述;社会管理方面有对夜禁、食品管理、环保、尊老养老、军人优抚等的论述等。

关于清代法制的选题主要集中于对司法制度、律例规制与实践关系的讨论,如对发冢、科场舞弊、干名犯义、威逼人致死等犯罪,对讼师、刑名幕友、州县官司法责任、秋审等的研究。有关宋代的选题中,有对编例、赏格、榷禁、钞盐等立法问题的研究,有对孤幼检校、妇女犯罪、刺配、编管羁管、鞫谳分司等刑事司法的研究,有对民事诉讼、契约、继承、妇女再嫁、妻妾地位等的研究,其中以《明公书判清明集》为基本文献的选题有5篇,涉及田宅交易、宗祧继承、婚姻诉讼、收养、妇女地位等。关于秦汉与明代法制研究的选题占比较小,前者以对儒法德刑思想及二年律令的研究稍多,后者则侧重监察制度方面的研究。

关于清末法制改革的选题有28篇,侧重西法东渐过程中的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及中国传统法制的嬗变,其次有对沈家本、伍廷芳及日本法学家对变法修律影响的讨论等。关于民国法制的选题有23篇,侧重法制体系的近现代化历程问题。关于革命根据地法制的选题则由陕甘宁边区法制独占,为25篇,包括对陕甘宁边区工商税务、金融、民事、行政等立法建设及立法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刑民事调解及婚姻法制的探讨等。对新中国建立初期法制的研究仅有5篇,涉及法律院系调整、土地及婚姻法制等。

(二)层次丰富,偏重制度阐释

从历史的横剖面来观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涉及到法律思想、立法建设、典章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层次极为丰富。法律思想方面,偏重于对传统儒法思想、董仲舒及士大夫群体治国思想,近现代法制人物康有为、吉同钧、沈家本、孙中山、吴经熊等以及传教士、法学家、留学生群体等法律思想的研究,如对于孙中山宪政及人权思想的研究有5篇,亦有对庶民法观念的探讨。立法层面,以对立法建设的沿革梳理为主,如对宋代青苗法、明代工商经济立法、清末立宪、陕甘宁边区等立法活动的研究,亦有对清代律例编修机制、陕甘宁边区立法体制及古代法律渊源的研究。立法研究的对象以中原王朝法制建树为主,亦有对民族政权、藩国及西域法制的研究,如《<天盛律令>典当制度探析》(陈世夏,2008,蒙振祥指导),《试论<卫拉特法典>对17世纪蒙古社会的法律调控》(史卓立,2012,汪世荣指导),《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买卖契约研究》(丑程瑶,2020,王健指导)等。

法律制度层面的研究中,以对国家典章制度的阐释居多,其中又以对律典、官制、经济贸易及司法机构、诉讼审判、监察制度的研究居多。选题中含有“制度”一词的有121篇,其中从《法经》、《二年律令》(4)、《唐律疏议》(9)、《天盛律令》到明律例、清律例与则例、清末宪法文件及民律草案、民国及根据地各部门法,均包括其中,或为法律制度的描述,或为法律思想与制度体现的结合,或为规范分析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侧重各有不同。律典之外,还有以《明公书判清明集》、《刑案汇览》、《樊山政书》、《折狱龟鉴》、《提牢备考》等以判词、案例或监狱管理法规汇集为基础的选题。除刑民事司法制度外,尚有如科举选官、环境保护、军人优抚、养老等内容在内,既凸显了精英视角的国家法地位,亦将“法制”等同于包括各种制度在内的“制度史”范畴,这与《中国法制史》教材编纂模式和教学传统密切相关。与此相对,对民间契约、行会、习惯法的探讨则薄弱得多。

关于诉讼审判制度的研究中,又以犯罪与刑罚为集中,其中含“罪”的题目32篇,含有“刑”(不包括《刑案汇览》)的题目40篇。含“刑”的选题中,包括刑罚思想、刑罚原则、刑事法规、刑罚制度及定罪量刑、慎刑、恤刑、刑讯、刑罚执行等,刑罚制度又具体分为对肉刑、徒刑、死刑、凌迟、刺配、发遣、髡、完、耐、城旦刑等具体刑名制度的研究(20篇)。对“罪”与“刑”的研究,实质上仍属于对“国家制度”及相关实践的研究,选题从整体上体现了法律史学科体系的历史纵深和复杂的内涵。

就选题整体状况来看,题域的扩大主要体现为平铺式的将内容越分越细,而非史料基础的扩展和研究方法的丰富,学术的传承阶梯不明显。其发展趋势从偏重于长时段某一问题的通论式研究,逐渐向偏重于断代具体制度或具体罪名研究的方向变化。

(三)视角多元,史学与法学并重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论文的选题与写作,具有史学与法学视角并重的特点。题目的表达一般较为简洁,含副标题的有31篇,占7%,主要用于限定研究对象的范围。题目表达的主要模式为:某时期(或人名)+某制度(或思想或罪名)+研究(或初探等)。或这一模式的变化,论+某时期+某制度,凸显法史选题中相对宏观的视角和制度史在研究中的绝对地位。前述题目中“制度”一词28%的占比,也说明了这一点。在研究视角上,不少题目中含“流变”、“源流”“从xx到xx”“发展”“嬗变”“探源”“近代化”“法律革命”等词汇,包含律条考证、律义辨析、源流梳理、特征归纳等史学方法的运用,含“历史考察”“历史语境”的选题,更是明确了其史学语境主义的意识。

相对而言,法学方法也有较多运用,如从中法史学科体系出发,试图提炼中国古代法的核心概念、结构、体系以阐释中国固有法独特性的研究,如《论家族法》(钱弘猷,1994,杨永华、胡留元指导),《中国固有法三重结构研究》(王存河,2002年,陈涛指导)等。以近现代法学概念出发解读古代法,如《浅析汉律之罪状描述》(冯勇,2004年,闫晓君指导),《中国古代共同犯罪之探析》(马聪,2003,陈涛指导)等。

规范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也有不少运用。对传统典章制度文本的分析尤以《唐律疏议》为多,如《唐律“除免比徒”之制研究》(尚剑,2009,陈涛指导)等;而对近现代法律文本的分析则以部门法为切入点,如《论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上的公民权利演变》(高勇,2007,陈涛指导)等。比较研究方面有中外法制比较,如《中外证券民事责任比较》(王后春,1998,冯卓慧指导),不同国别法制比较,如《票据法比较》(余辉,1992,冯卓慧指导)以及关于西方陪审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比较等;对中国古代不同朝代、古今法制的比较;对近代社会转型中不同地域法制的比较,如国民政府与陕甘宁边区狱政制度的比较,陕甘宁边区与晋冀鲁豫婚姻制度的比较等。

案例分析与文学视角的运用占比较小。案例分析有8篇,既有对类案的分析,亦有个案解读,前者如对蜀汉典型司法案例、清代科场舞弊案的分析等,后者如《论施剑翘复仇案中的“情”与“法”》(孙爽,2013,刘全娥指导),《从晚清“故杀胞弟案”看陕派律学的司法贡献》(王斌通,2017年,闫晓君指导)等。外法史方向的案例分析,如《超越卡洛琳案——沃伦法院对黑人权利的保护》(刘杨,2012,余辉指导)等。从文学视角切入分析法律问题的仅有2篇,如《宋代公吏的法律生活——以<水浒传>为素材》(薛成有,2007,汪世荣指导),《从<红楼梦>看清代婚姻法律制度》(刘晓萍,2015,刘全娥指导)等。

当然,题目中展示出来的视角仅有相对意义,论文写作中更多的是多种视角交错运用,如规范分析往往与案例分析结合,制度比较离不开历史场域,以统计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以文学视角切入而落脚于制度阐释等。法史学界虽常有史学的法律史抑或法学的法律史之争论,但对于初入研究门槛的硕士生而言,文献基础的扎实、研究方法的掌握和恰当运用更为重要。

三、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经验

(一)师资之所在,论题之所在

黄源盛教授谈及台湾法学院博硕士论文时提出“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亦即学生的论文选题与导师的研究专长密切相关,这一点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中同样体现出来。该校法律史专业硕士招生虽始于1986年,但在八十年代初期已明确了教学与科研并进、结合地域文献优势的学科发展方向。据冯卓慧教授回忆,当时教研室主任方克勤老师提出各位老师应选定一个稳定、长期的科研方向。因此,胡留元老师确定了中国古代法制史方向,主要关注先秦法制史,尤其是出土文物所反映的先秦法制史,冯卓慧老师确定了中外法制史比较兼中国古代法制史方向。方克勤老师、杨永华老师确定了中国近现代法制史尤重陕甘宁边区方向。可以说,这是一个颇具前瞻性的宽基础、特色突出的学科发展方向,为学科之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杨永华教授、方克勤教授在陕甘宁边区法制领域、胡留元教授在西周金文法制领域、冯卓慧教授在罗马法研究领域享誉全国。导师组研究领域的多元化直接影响到九十年代的硕士论文选题方向,1989-1998年间21篇学位论文中,中国古代法方向9篇,涉及古代契约、家族法、商法贸易法等,中国近现代8篇中陕甘宁边区法制方向的选题有3篇,外法史及中西法制比较方向有4篇,这些选题与导师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中国古代法制、外法史、近现代法史这三大方向由师生传承和人才梯队建设而得以继承发展。其中汪世荣、陈涛、闫晓君、陈玺等教授,以中国古代判词判例、清代司法、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学、秦汉简牍、陕派律学、唐宋诉讼制度为主要研究方向;汪世荣、王健、刘全娥教授等以法制近现代化、近代法律教育、陕甘宁边区法制等为主要研究方向;蒙振祥教授、余辉副教授等则以罗马法、两大法系、英国法等为主要研究方向。导师有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熟悉该领域的文献资源,了解学术前沿,是研究生分享资源信息、得到及时有效指导的前提。因此,法律史硕士论文选题在整体上体现了多元化,而多元化之中又有侧重。如闫晓君教授指导的51篇毕业论文(不含法律硕士)中,秦汉律令方面有16篇,陕派律学方面有3篇,约占全部的37%。陈涛教授指导的论文中多有从法学核心概念提炼及法律史学科体系构建的角度对中国法律史的探讨,如《中国固有法三重结构研究》(王存河,2002),《家族与中国固有法论要》(李建波,2003)等,体现了陈教授“按照法学知识和思维方式研究、建构中国法制史”的主张。汪世荣教授指导的研究生选题多倾向于中国古代司法,王健教授指导的研究生选题侧重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及民国法学教育,陈玺教授指导的研究生选题集中于唐宋诉讼监察法制,笔者指导的研究生选题偏重于陕甘宁边区法制,蒙振祥教授、余辉副教授指导的研究生选题多为外法史等。如此一来,同一导师指导的硕士论文选题有明显的系列化趋势。

(二)班级培养,优化师资资源

研究生以导师组统一招生模式决定了研究生班级培养方式的重要,而班级培养模式的主要体现就是课程体系的建构,而当下研究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及考证需求又增加了课程体系的重要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课程体系的特点就是论文选题的特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在课程设置上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将课程体系建设与学科研究特色、文献基础与学术前沿结合起来。早在1988年,有冯卓慧教授开设的“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杨永华教授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史”、胡留元教授的“西周金文法制”、方克勤教授的“苏联法制史”、“中华民国法制史”等。九十年代后期至新世纪以来,先后有汪世荣教授的“法史前沿”、陈涛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史方法论”、闫晓君教授的“中国法律文献学”、王健教授的“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以及蒙振祥教授、余辉副教授等开设“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刘全娥教授的“中国近代宪政史”“陕甘宁边区法律史”,陈玺教授的“诉讼法律文化”等课程。这些课程涉及中外古今法制,形成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课程体系,既结合了各导师的研究兴趣,又突出和发扬了学科的特色。教学中,通过文献阅读、课堂讨论、小论文撰写、课题申报等方式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和科研能力,开拓其学术视野,使其掌握文献资源的检索与利用,以有效提高选题的新颖性和质量。

丰富的学术活动对拓展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体悟法律史研究方法收益匪浅。学科特聘国内著名学者霍存福教授、陈景良教授每年定期讲授专题研究,每年举办数十场学术讲座,大大扩展了教学活动的范围和影响。

导师培养与班级培养结合的方式,是对师资资源的优化配置,既便于研究生及时与导师联系、沟通,又使研究生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学术影响,增强了学位论文选题的灵活性。法律史硕士论文的选题与导师有相对密切的关系,但并非对应关系,如陕甘宁边区法制方面的选题来源于8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秦汉简牍方面的选题来自4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有关陕派律学的3篇论文亦来自两位导师指导的学生等。可见,班级培养方式弥补了导师个人培养的局限,有利于研究生学术兴趣的培养,是“师资之所在,论题之所在”的一种特殊形式。

相对而言,法律硕士培养注重全方位的法律知识素养,法史方向选题中侧重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梳理,且多以现实借鉴为依归,如《试论宗法文化对法治信仰生成的负面影响》(田润宇,2015,王健指导),《唐代受贿犯罪立法浅析及其借鉴》(杨莉婷,2016,汪世荣指导)等。

(三)小规模培养,重师生互动

法律史硕士论文的具体指导基本采用小规模培养方式。从论文著录信息来看,1994年前为导师组指导,师生比为4:1、3:1、2:1;1995-2007年间,师生比在1:1至1:4之间;2008-2011年间因法律硕士生选题较多,个别师生比达1:10,其后基本在1:5以下,多数导师每年指导的毕业生仅为1-2人;2010年至今的平均师生比均在1:2以下,以小规模培养方式为主。

新生在入学后不久即由导师组依据其初步兴趣结合导师意向分配导师,但如前所述,毕业论文选题并不受导师研究方向的限制。这种小规模培养方式,师生关系较为亲密、融洽,互动机会较多,研究生可以在论文的开题阶段分享导师的学术前沿信息与文献资源,学习研究方法,在论文写作阶段易于得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小规模培养方式也使师生间由师徒关系向科研伙伴关系发展,研究生可以有较多机会参与导师科研,与导师合作,在导师指导下申报校级优秀硕士论文培育项目等。

法律史学科三十余年硕士论文选题展现了学科的传统与优势,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根结底,在研究生的培养中,导师队伍是一个根本性的因素,而法律史导师组人才梯队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六零后导师占64%,七零后占27%,八零后仅占9%,结构显著老化,优势领域堪忧。另外,关于唐律中的贪污渎职受贿类犯罪、孙中山五权宪法、马锡五审判方式及价值等选题存在重复现象。因此,为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加快导师梯队的建设迫在眉睫,学科资料的系统整理也应提上日程。

AnAnalysis Basedonthe Subject Selections of the Legal History Master's Degree Theses ofNorthwestUniversityof PoliticsandLawsfrom 1989 to 2020

Liu Quan’e

Abstract: For more than 30 years,the subject selections of the legal history masters degree theses ofNorthwestUniversityof PoliticsandLaws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on the whole: wide range of topics,rich content levels and multiple perspectives.This is a concrete embodiment ofthecomprehensivestrengthofthe legal historydisciplineof the university,and it is also related to apluralisticresearch direction,a curriculum system of combination teaching with researching and a training mode of combining class and tutor,it is a show of its own tradition and experience also.

Key words: Legal History;The Subject Selection of the Masters Degree Thesis Combination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Small scale trai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