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经典的集大成者。历代学者对《周易》评价不一,有学者认为《周易》是卜筮之书,也有学者认为《周易》反映了传统儒家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可否认的是,《周易》作为先秦时期一部重要的学术著作,其三大原则:不易,变易,简易。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周易》曰:“易一名而含三义,所谓易也,变易也,不易也。又云易者,其德也光明四通,简易立节。”(《周易正义·序》)。《周易》又曰:“易一名而含三义,易简一也,变易二也,不易三也。”(《周易正义·序》)
不易原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易含三义中的第一个原则是不易。不易原则,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深远。所谓不易,就是指不加改变,相对稳定的意思。《周易》认为,事物在运动变化过程中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稳定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特征之一。反映在法律制定方面,就是要求法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拥有稳定性。唐代统治者指出:“法令不可数变,变数则烦,官长不能尽记。”(《资治通鉴·唐纪》)。法律修改变更的速度太快,就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从唐代以后中国法律的成长情况看,历代法律,特别是律典,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拥有稳定性。在唐王朝287年的历史中,总共产生五部律典:《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大中刑律统类》。一部律典平均使用时间接近五十年,有相当的稳定性,确保了王朝的长治久安。《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定本,明太祖朱元璋诏令《大明律》永世不得修改,这部法律一直用到了明朝政权结束,使用时间长达300年之久。明朝中叶,由于社会生活的快速变迁,加上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大明律》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于是,在明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后,与《大明律》一同生效。清朝著名律典《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定本,一直沿用到了清朝晚期,变法修律开始为止,使用时间也达300年之久。
从中国历史上法典编纂,特别是律典编纂的情况看,中国古代律典自唐以后表现出特别的稳定性,体现了《周易》易有三义原则中的不易原则。
变易原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易含三义中的第二个原则是变易。《周易》认为,事物永远处于变化之中。变化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反映在法律层面,就是指法律应当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打击力度。或轻或重,不一而足。具体体现为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中国法律的成长走过了一个马鞍形的发展路线,隋、唐是马鞍形的顶点,隋、唐法律最为宽缓,明、清法律最为苛酷。
一般而言,一个王朝开国的时候,为了稳定民心,法律会变得宽缓。例如,汉初,废除秦朝法律《挟书律》《妖言令》。刑罚方面,汉初废除夷三族,汉文帝十三年,经过改革废除了宫刑以外的其他肉刑。历史上的文景之治使法律向宽缓化方向迈进。表现为大部分肉刑被废除,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隋、唐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刑罚最为宽缓。表现为:死刑只有斩、绞二等,徒刑、流刑均不附加肉刑。唐太宗贞观四年,全国仅二十九人被处判死刑。唐高宗永徽年间,大理寺关押的囚犯一度降至五十余人。隋、唐时代,社会的稳定、繁荣带来法律的宽缓化发展历程。
两宋时期,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农民和地主矛盾激化,农民起义运动频发,在宋徽宗年间爆发了宋江和方腊的农民起义运动。伴随社会环境的恶化,程朱理学出现。程朱理学强调:“存天理,灭人欲”。使中国法律从宽缓走向严酷,凌迟刑的出现就是一个重要标志。凌迟刑在两宋盛行,反映了法律的残酷化方向。明、清时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生产力发展水平滞后,阶级矛盾突出。明、清时代法律领域有很多创新,但法律严酷化的总体方向没有改变。
总之,从中国法律在成长过程中的宽缓和严酷情况看,政治清明,生产力发展,社会稳定的时候,法律宽缓。政治昏庸,生产力滞后,社会动荡的时候,法律严酷。《周易》变易原则,对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成长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易原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易含三义中的第三个原则是简易。简易原则对中国法律的成长影响十分深远。中国法律在成长过程中,走过了一条删繁就简的路线。夏,商时期,法律条文繁多,有“夏刑三千”(《周礼注疏》)的说法。
汉朝开国以后,因为承袭秦制的原因,法律条文总数迅速扩张,以至于出现了“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晋书·刑法志》)的情况。秦朝法律在法家皆有法式主张影响下,条文繁多。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汉代法律,也有条文繁多的特点。据史料记载:汉代法律“凡断罪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晋书·刑法志》)。这种情况,没有因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而改变,法律条文繁多的情况一直到西晋《泰始律》制定才发生了根本的扭转。
一般认为,《泰始律》是中国历史上法律条文删繁就简的分水岭。《泰始律》在汉代律文基础上,将法律条文删除十分之九,“凡一千五百三十条”(《唐六典》)。从而实现了传统儒家法律简约化的理想,使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简约化的道路。《泰始律》在汉律基础上大规模删减条文,反映了《周易》简易原则在法律层面的落实。从此以后,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简约化的道路,法律条文越来越少。南北朝时期的重要法典:《北齐律》在西晋《泰始律》的基础上,将律文删为九百四十九条。唐代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进一步将条文删减为五百零二条。到了明朝,定本于明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法律条文仅四百六十条。到了清朝,定本于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条文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减少了二十四条。《大清律例》律文总计四百三十六条。至此,中国法律的简约化任务完成。
从中国法律成长的基本情况看,法律条文的数量走过了一条删繁就简的发展路线。反映了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其立法精神,从法家皆有法式向儒家法律简约的过渡。法律的简约化运动,不仅体现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周易》简易原则,还深入百姓生活,成为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表现。
总之,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重要典籍,《周易》三大原则:不易,变易,简易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成长产生了深远影响。是儒家思想在法律层面的落实,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项目编号:14ZDC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作者简介:律璞,女,土族,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华孔子学会理事。主持、完成省级项目一项,厅级项目两项,校级项目若干。在各类刊物发表文章四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中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