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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讲堂”第10期暨“长安法史论坛”第210期学术报告 | 杨一凡教授主讲《明清法律体系新论》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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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讲堂”第10期暨“长安法史论坛”第210期学术报告 | 杨一凡教授主讲《明清法律体系新论》

2022年6月1日晚7点,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主办的“法治讲堂”第10期暨“长安法史论坛”第210期学术报告会在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报告会特别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以“明清法律体系新论”为题作学术报告,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带头人、导师组组长、博士生导师闫晓君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玺教授担任点评人。本次讲座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部分教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100余人参加讲座。

杨一凡教授首先强调了要重视对法律文献整理研究,一切从文献出发,文献决定了研究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随后,杨一凡教授介绍了明清法律体系的分类有五种,并重点分析了其中两种,分别是律例法律体系与典例法律体系。杨一凡教授认为,律例法律体系的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因有二:一是学说理论存在缺陷,对法律体系的内涵和要素理解不够深入;二是定名不准确,学界一般遵从“名从人说”,杨教授则认为应当“名从法说”,明清时期有律或律例两词的都是刑法,律例二字并不能代表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而典例一词在明代则代表全部法律制度。因此明清法律体系用典例法律体系的说法更为贴切。

在交流环节,杨一凡教授就参会同学提出的诏令是否属于例,明大诰属于何种法律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陈玺教授点评道,写论文要从材料出发,静心看资料,先有材料后又观点;研究的时候要注意概念的准确性,不要急于下结论、人云亦云;古今概念、中西概念要加以区别。

闫晓君教授总结道,研究问题要多学、多看书、多思考。一定要对概念有了解,相同的词语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语句中会有不同的含义,要对概念加以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