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上率下”是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传统,集中表现为:申明上官之责,确保司法官群体的公正廉洁;上官以身作则,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上下协力治律,保证司法官群体的法律素养,等等。新时代,检察机关不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度化常态化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还传承更新“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使“以上率下”在制度的保障下凸显出更加充分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在五千多年的中华法治文明中,司法文明始终是绚丽夺目的重要篇章。自皋陶作士始,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均注重改进、完善司法制度,无论是组织建构、机制设计还是理论阐发、实践应用,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司法文明呈现出一脉相承并推陈出新的特点。司法文明的繁荣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法系的成熟与发达,也展现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文化积淀。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中蕴含着许多跨越时空的优秀内容,这些内容是古圣先贤杰出政治智慧和理性法律思维的结晶,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的生产、生活习惯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中。特别是司法官员从严律己、以上率下,不仅是一则贯穿于司法审判实践和法治建设全过程的特殊要求,也是一项确保司法官群体依法履职、公正断案、最大限度减少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经过一代代先贤的传承和坚守,最终形成了饶有特色的“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这一传统并未随着古代法制的解体趋于消亡,而是与现代法治的进步相伴随,在中华优秀法治文化的复兴中实现了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一、“以上率下”: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传统
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基础性的特色。司法官员执掌国家权柄,肩负着施行朝廷法令、审理各类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任。司法官群体中的“上官”更是国家柱石,其言行举止既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也对下级官员公正审理案件产生深刻影响。
(一)申明上官之责,确保司法官群体的公正廉洁
中国古代十分重视上官的职责履行情况,为了加强司法,历代先贤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论述和阐发。曾任鲁国大司寇的孔子将自然界中“风行草偃”现象与君子、小人之德行对比,说明严上官之责的目的不仅在于端正上官本身,尤其在于督励下吏,使上下一心,形成良好的吏治与政风。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进而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商鞅变法时,强调首先提升官吏依法履职的能力,再由官吏通过执法、司法、普法等活动,教育百姓,增强百姓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使民与官皆知法、守法。《商君书·定分》中提到:“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破除法律适用的阻力,树立新法的权威,商鞅强调“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依法对太子傅公子虔、太子师公孙贾处刑,震慑违法之徒,在商鞅的带动下,秦国上下皆以守法为尚,各级司法官员无不秉公任事,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景象。
唐时白居易目睹唐中后期政治混乱、法纪废弛、吏治败坏的现象,在《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感慨贤吏对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性,其认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他对唐初贞观时期“刑善”局面的发问,正体现出其对出现一支廉洁奉公、刚正执法的贤吏队伍的真诚期待。而贞观时期,正是由于涌现出魏征、长孙无忌、房玄龄、杜如晦、戴胄等一批带头执法、守法的贤吏,整个司法官队伍才形成了克己奉公、厉行法治的风气,使唐律不仅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成熟、高超的水准,在适用过程中也成为裨益国计民生、稳定社会秩序、推动文明进步的良法。对此,宋人王安石颇有同感,总结道:“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明英宗时,山东巡抚年富在理学家曹端有关官、吏、民关系论断的基础上继续阐发,得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的经典论断,此论被刻于石上,置于衙署之中,时刻提醒身居要职的上官应尚清廉、守公正,以此树立威信,震慑贪吏,赢得民心,促使国家治理令行禁止,社会生活安定有序。因政绩突出,年富被提拔为左副都御史,仍兼任山东巡抚。山东官场风气为之一振,“官吏习富威名,望之詟服,豪猾屏迹”。
(二)上官以身作则,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第一要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自古以来司法官员的共同追求。汉文帝时,廷尉张释之审理文帝交办的犯跸案,面对文帝的怒气和加重处刑的意图,强调“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最终折服文帝,对犯跸者以法判处“罚金四两”,使罪刑适应、罚当其罪,为天下的司法官员树立了榜样,带来了文帝时期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汉宣帝时,自幼研习法律、拥有基层阅历和丰富司法经验的于定国出任廷尉,于氏为人谦和、断案公允,尤能体恤鳏寡孤独之人,他以“罪疑从轻”为原则,审慎判决,赢得了下级官吏的敬重和百姓的爱戴,朝廷将于定国与张释之比肩,高度评价道:“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唐太宗时,大理寺少卿戴胄据理回应太宗对诈伪资荫类犯罪的加重处刑意见,直言皇帝不能以一时之喜怒肆意更改朝廷稳定之立法,而应坚定维护法律秩序,使法律取信于民,维持法律的权威性,提升以法治国的有效性。太宗称赞道:“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正是由于戴胄等上官的表率,全国司法官员才不敢任意轻重,皆尽心任事,实现了百姓皆守法、天下无冤狱的良好局面,“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唐朝也形成了气象恢宏、中外称赞、民众安居乐业、国势空前强盛的贞观之治。
(三)上下协力治律,保证司法官群体的法律素养
秦汉以降,传统律学日渐发达,并在注释律例、指导司法、改进立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著名的《唐律疏议》就是律学与国家立法相结合的典范。而律学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官群体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大明律》《大清律例》均将“讲读律令”列为各级官吏的法定义务,注律、解律、总结司法经验的律学著作也得到朝廷的支持,这些均促进了律学的繁荣,并提升了司法官群体的法律素养。
清代律学大家薛允升以善于注律而闻名于世,他的《唐明律合编》被誉为古代第一部比较法著作,而他撰写的《读例存疑》则被誉为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之所以会有如此成就,与薛允升长期担任刑部长官且勤奋公允办案密不可分。“薛允升念刑法关系人命,精研法律,自清律而上,凡汉唐宋元明清律书,无不博览贯通,故断狱平允,各上宪倚如左右手,谓刑部不可一日无此人。……后升尚书,凡外省巨案疑狱不能决者,或派云阶往鞫,或提京审讯。先后平反冤狱,不可枚举。”薛允升尤其重视以上率下,培养年轻的法律人才。“薛允升尤好诱掖后进,成就颇多,如赵舒翘、沈家本、党蒙、吉同钧等,乃门生故吏中之杰出者,其他不可枚举。”由此形成了赫赫有名的律学流派——陕派律学。
陕派律学家中,薛允升、赵舒翘相继担任刑部尚书,沈家本、吉同钧则在办案、治律的同时,参与了晚清修律,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作为奠基者,薛允升位列尚书,非常重视带头办案,与罪犯交谈,“如与家人语”“务使隐情毕达,枉则为之平反”。他亲自审理太监李苌材案,秉公执法、不畏权贵,坚决顶住慈禧太后和大太监李莲英的压力,对涉案凶犯以法定罪量刑,虽在事后被打击报复,但该案也使其他陕派律学家受到启发和鼓舞。如,赵舒翘办理王树汶顶凶案时,反复核对案情,使真相大白,且极力主持公道,不惜与上官论辩、与同僚抗争,声色俱厉,名震中外,使得该案真凶伏法。
可见,历代司法“上官”们不仅从多方面、多层次对“以上率下”加以论述,也注意以身作则,主动发挥上官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丰富的历史实践表明,司法官群体的良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遇有良吏,则法治昌明,百姓乐业;遇有恶吏,则纲纪不存,法坏国衰。而上官是衔接良法、群吏、善治的关键。如若上官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则下级官吏奉公守法,敬畏纲纪;上官肆意妄为,突破底线,则下级官吏为非作歹,冤狱丛生。因此,“以上率下”既是一项决定政令畅通的政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经受了历史的检验,散发着古今同理的光芒,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中值得珍视的内容。它不仅启发着后人充分重视和发挥上官的作用,使上行下效、上下一心,共同致力于法治的进步;也警示着后人须以良好的制度设计规范上官的行为,培养上官的品德,提升上官的素养,防止上官违法妄为,造成腐败横行、法纪废弛的消极局面。
二、检察工作对“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古代“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对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史鉴价值。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觉承担起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使命,结合工作实际,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推陈出新,也为中华法治文明注入新的力量。
(一)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日益健全
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入额院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67万余件,同比上升12.1%。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上组数字攀升的背后,是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要要求,不断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的生动实践。
2019年最高检制定实施《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领导干部办案的范围、方式与办案情况通报等措施与要求,为推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建设提供了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实施路径;2020年最高检在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时,进一步明确入额院领导干部办案的具体内涵、具体案件类型,落实入额院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入额院领导干部挂名办案、虚假办案,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退出员额;2021年,“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同年,检察机关持续推进院领导包案办理重复信访案件。
(二)以实践创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制度运行,防止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形式化,最高检持续完善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清单制度,改进领导干部带头直接办案配套衔接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办案考核指标体系与机制,促进各项机制系统集成、衔接高效;同时,鼓励、支持全国各地主动探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落地生根。如,重庆市检察院强化“上提一级”办案质量评查工作,规定重点评查领导干部亲自讯问、阅卷、出席等办案亲历情况。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办案的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主要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以上可见,检察机关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实际和需要,积极传承并创新了“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首先,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与中国古代司法“上官”办案制一脉相承。二者在办案范围上也基本一致,通过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具有普遍影响力和指导意义案件的办理,既可以化解困扰民众生产、生活的疑难杂症,赢得百姓的支持,也可以为下级作出表率,坚定整个司法系统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决心。
其次,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自上而下稳步推行,同时尊重和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形成了一套上下和谐、内外相维的确保制度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与中国古代既强调中央司法官员以身作则,呼吁地方官员率先垂范的做法高度吻合。实践表明,法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只有各方联动,群策群力,才能实现法治兴、国家兴。因此,最高检与各地检察机关携手共进,注意发挥各地检察机关的首创精神和革新精神,反映出最高检对法治发展和制度运行规律的准确把握。
最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的建立健全,完成了对“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提升与更新。中国古代的“以上率下”,不可避免地带有凭借长官个人魅力和一己之力影响司法审判的局限性,这就导致整个司法系统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是依靠长官的贤明来维持队伍素质,无法保障长久的司法公正。实际上,在漫长的古代社会,贤明的上官如凤毛麟角,平庸之辈则如过江之鲫,这就导致司法的稳定和廉洁时期相对较短,而冤错案件在庸吏执掌司法权时便会层出不穷。当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日益丰富并完善,为彻底破解古代司法中因人兴法、又因人废法的难题提供良方。有了行之有效且坚韧稳定的制度作为支撑,司法终能裨益民生,法治终能行稳致远。
在“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杰出的司法“上官”多能以身作则,平直执法、公正无私,坚守法律底线,通过言行举止影响下级官吏,推动了良法的施行和社会大治局面的出现。今天,检察机关传承创新“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制度化、常态化推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既不折不扣地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重要内容,也克服了中国古代以贤吏的个人魅力感召同僚、缺乏长效化制度建设的局限性,使新时代的“以上率下”有规可循,有制可依,并且在制度的保障下凸显出更加充分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创新团队”成果。
作者:王斌通,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博士。
本文有删节,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