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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不可忽视的基石

  • 来源:法治周末报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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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荣在西北民族大学讲座。

 

今天,在全国法院推行的繁简分流、网上立案、网上开庭、裁判文书上网等等,以及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强基导向,都是便利当事人的措施。这些都是新时代坚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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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责任编辑 | 马金顺

 

刚过去不久的端午小长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荣几乎都在讲座中度过。在甘肃兰州,转场三校,讲了四场。一位参加讲座的老师感叹其行程之紧凑,节后,又马上飞赴浙江,继续开讲。

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档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等,是汪世荣此番在兰州系列讲座的关键词,也折射出这位甘肃陇西籍法学家的研究领域。近30年来,在深厚的传统法研究基础上,汪世荣的研究轨迹从古代司法走向当代司法,接续了西北政法大学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的红色传统,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他笔下的多本著作,如《判例与法律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 年至1949 )》(以下简称《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等,均受到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肯定。

近日,汪世荣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专访。

 

总结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宝贵经验意义深远

 

法治周末:20114月,作为主要作者,你曾出版《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深入阐述了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系列研究成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此书初稿出炉之际,陕甘宁边区法制史奠基人杨永华先生曾笑称这本著作是有所企图的。可否介绍当时开展这项研究的初衷?为何将目光对准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汪世荣:杨永华教授是我国较早开始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的专家。上世纪7080年代,也即改革开放初期,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方克勤教授和杨永华教授就将学科重点放在陕甘宁边区法史研究领域。

我上大学时,就聆听过杨老师、方老师关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的有关教学内容。读研究生时,系统学习了陕甘宁边区法制史课程。后来,我牵头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研究》,结项成果被评审纳入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也就是这本《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者:汪世荣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此书出版时,有幸请杨老师写序。他是欣慰的,也是深有感触的,还意味深长地说到企图二字。我想,杨老师之所以这么说,其一是因为陕甘宁边区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重要转折,从此,许多制度围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设更加成熟,中国革命也不断走向全国胜利。陕甘宁边区或者具体到延安这个地方,是中国革命史、党史、共和国史都应该追溯到的一个特殊地区,是对中国革命胜利产生了巨大贡献的一个地区,法史研究值得深入挖掘。

其二,在一个政权组织系统中,法院是国家组织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37年至1949年,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为稳定政权中枢、保障党中央运筹指挥全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

人民司法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立足边区实际,开拓创新,从艰难困苦中走向胜利,其发展历程充满着艰辛的探索和不懈的实践。陕甘宁边区发展过程中取得的诸多经验,是先辈流血牺牲换来的。总结这些宝贵经验,揭示司法制度发展的规律,是研究边区法制史的基本路径,其意义深远。

或许,这样解读杨老师当初提及的研究企图,更能理解一位前辈学者的高瞻远瞩。在此,对已故的杨永华教授表示沉痛哀悼!

 

Q

法治周末:2018年,《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再版。如今,距离此书初次面世已经过去十年。能否请你介绍,在这期间,有何新的研究成果问世?

汪世荣:这些年有一些著作,如天津财经大学的侯欣一教授从法律思想史视角出发撰写的《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撰写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都是不错的著述。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到延安时期政治与法律的密切联系与相辅相成,这样的研究成果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原创性。

 

新时代应该坚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Q

法治周末:大量注释和原始司法档案史料的择选与运用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的特色。能否谈一谈司法档案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汪世荣:法史研究运用司法档案材料是法史属于史学范畴的一个例证。不过,档案材料的使用在法史研究领域还需要方法上的引领和倡导。西北政法大学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在方法上是一个引领风气之先的团队。

上世纪80年代开始,杨老师那代学者就已经开始系统查阅、整理并运用档案材料了。就《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而言,使用档案材料主要有两大部分。

一是从中央档案馆和陕西省档案馆收集到的、从1937年至1949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为研究工作提供了扎实的文献基础。二是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档案。此外,还有甘肃庆阳地区档案馆的部分历史档案。

本书相关研究历时7年,使用档案材料达几百卷之多。法史研究属于实证研究,档案的意义十分重要与突出。如果缺乏这些档案材料,研究工作是难以想象的,其结论也是经不起推敲、经不起考验的。

 

Q

法治周末:黄克功案是陕甘宁边区历史上最著名,也是研究者关注最多的案件。你如何看待这一案件及其带来的影响?

汪世荣:黄克功案件发生在1937年,案由是因恋爱不成杀人,被告为红军将领黄克功,被边区高等法院判处了死刑。这个案件档案十分完整,共计94页,目录19项,主要材料包括:判决书、起诉书、被害人验伤单、证人谈话笔录、公审笔录、被告黄克功陈述、毛主席给审判长雷惊天的信、公审大会记录、宣布罪状布告、证据检验与调取的来往函件,等等。

该案审理的程序公开公正,裁判理由清晰,证据确凿,说理充分,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特点。当时虽然没有律师制度,但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组织群众在法庭上发言,体现了保障人权、程序优先、公开公正等原则。黄克功案件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并成为当今也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Q

法治周末:近年来,探索新时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许多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你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特点与当代价值?

汪世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是坚持人民司法本质,实现司法为民宗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是审判与调解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实行巡回审判,重视思想工作,就地化解矛盾纠纷。鉴于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便利群众诉讼、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今天,在全国法院推行的繁简分流、网上立案、网上开庭、裁判文书上网等等,以及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强基导向,都是便利当事人的措施。这些都是新时代坚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

 

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比较,边区的司法理念是先进的

 

Q

法治周末:有法科背景的董必武曾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在当时艰苦的条件下,边区审判人员的专业性、法官专业化等方面的情况如何?

汪世荣: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坚持司法的专业化建设。我党重要的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董必武(1886—1975),1937年接替谢觉哉(1884—1971)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董老留学日本学习法政,是我党高级领导中少有的法律专业人才。

另外,1942年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李木庵,是清末法政学堂毕业生。1946年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的乔松山,是南京法政学堂毕业生。当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雷经天、马锡五等,都是工农出身的干部,是资深的革命家。他们领导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也对革命政权的维护、社会变革的推动、审理程序的便捷、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Q

法治周末:《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中列举了许多边区高等法院的案例。如今,这些案例已经成为我们了解边区司法实践的一扇扇重要窗口。那么当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这些案例,尤其是一些具有典型、普遍意义的案例,边区高等法院有怎样的认识和做法?

汪世荣:以李莲案件为例。案件的审理以维护人的自由为中心,这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处理婚姻案件的一项原则。

案件缘由是:1930年,李莲被拐卖到赵家,时年13岁,就与赵家儿子赵怀珍结婚。婚后赵家儿子参军久不归家,1939年李莲到延安找到赵怀珍,当时他是教导队战士。李莲在延安待下来,先在工厂工作,后上卫生学校,此时,李莲与丈夫关系冷淡,又另与别人相好。于是,李莲提出与丈夫离婚。丈夫不肯,李莲提起诉讼。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理由是:李莲与丈夫之间双方感情破裂,丈夫还有虐待李莲的行为,使得李莲不堪与之同居。判决依据的法律就是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条例》。

虽然本案发生在1940年前后,但透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理由,可见民事审判应该保障人权,维护婚姻自由。处理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人性解放。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这个理念下,认定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终止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这是人民司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比较,边区的司法理念是先进的,它尊重人的独立和尊严,难能可贵。

Q

法治周末:在《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中提到,婚姻纠纷是陕甘宁边区所有案件中极其重要的类型之一。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面对传统婚姻习俗例如童养媳等陋习——与现代婚姻法理念冲突,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如何?其对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诞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汪世荣:陕甘宁边区处于西北地区。当时的中国,不同地区文化差异巨大。不过,处在革命时期、人民政权环境下,追求人的自由、解放人的天性、满足人民呼声,成为司法的首要任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确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创造性司法,审理的诸多案例成功调处家庭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些典型案例——诸如其后被编写成评剧《刘巧儿》的案件,成为类似案件裁判的范例。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婚姻法,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是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延续。

 

 

评剧《刘巧儿》剧照。资料图

 

Q

法治周末: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延安时期的司法对后来新中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站在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的历史点位上,回望延安时期的司法,能够给予我们怎样的启发?

汪世荣:通过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历史与司法实践的深描和解读,有助于展现中国革命法制发展和演进的历程,揭示司法功能在解决立法与现实的冲突、推动法律发展和构建新型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因此,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是新中国司法制度不可忽视的基石。

站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历史点位上,回眸延安时期的司法,能够给予我们的启示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司法功能对政权的保障、社会的安定,以及对社会风险的防控,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二,司法组织的专业化,司法人才较高的文化水准,坚定的理想信念,明确的法治思维,对高质量完成司法任务具有基础性作用;其三,重视司法的社会建设功能,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司法工作者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三秦学者创新团队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