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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宸舸 王阳:在村(居)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意义和可行性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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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宸舸 王阳:在村(居)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意义和可行性

作者简介

褚宸舸,浙江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主持有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司法部、陕西省社科课题和浙江省文化工程重点课题各一项。出版个人独著两部,发表论文120余篇。主要研究社会治理法、禁毒法学、宪法学、监察法学等。

王阳,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卫生法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村(居)委会在疫情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村(居)委会既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阵地,也是信息上传下达的重要渠道,连接群众和政府的重要环节。2021年12月31日,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通过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效能,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化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组织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整合充实基层防疫力量,提升基层公共卫生自治与管理服务精细化、规范化。

  在村(居)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意义  笔者调研发现,尽管村(居)委会在疫情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工作没有常设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使其难以有效、及时落实上级应急防控政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对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答不充分。例如,有的地方新冠肺炎疫情散发后,群众收到疾控预防机构、电信移动运营商等不同主体发来的防疫提示内容表述不同,但村(居)委会未能及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二是对群众面临的各种医疗需求和意见建议收集、反馈不及时。部分群众在医疗保障、照管照护方面存在困难,村(居)委会缺乏专业应对人员。三是志愿者参与社区防控缺乏专业指导及培训。如有的群众自愿参与核酸检测维持秩序,但从招募到培训、上岗、人身安全保障等环节,缺乏专业医护人员规划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近年来,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背景下,城乡社区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相比之下,公共卫生机构和能力建设尚未受到足够重视,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及其能力建设。村(居)委会日常要配合的工作领域众多,且人员、经费相对较少,如果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共卫生,省、市、区(县)部署的公共卫生工作就难以有效落实。  按照《意见》,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在村(居)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可行性  首先,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不但有宪法、法律依据,也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宪法规定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公共卫生治理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职能,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公共卫生委员会。2020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推动形成自上而下行政动员与自下而上主动参与结合、平战结合的群众动员机制。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以基层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为主,以家庭医生、计生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兼职爱国卫生队伍为辅,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2021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意见》提出,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  其次,在村(居)委会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可以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其一,可以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群众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群防群治工作,动员群众参与公共卫生风险预防,为政府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报送基础数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协助基层政府做好辖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重点人员的分散隔离等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具体落实。其二,可以推动基层公共卫生事项的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开展。定期组织社区群众开展公共卫生及健康促进方面的议事,及时掌握群众需求、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居)委会制定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评价指标,落实管理责任,指导群众依法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其三,可以定期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辖区群众维护公共卫生的意识。

  本文系陕西省社科基金专项项目“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研究”和陕西省教育厅专项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本文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3月3日(第30期),第06版。原文链接:http://e.mzyfz.org.cn/paper/1800/paper_47959_10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