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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研究》开题报告会于枫桥举行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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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研究》开题报告会于枫桥举行

2022年7月27日,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研究》开题报告会顺利举行。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京春,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余钊飞,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朱继萍,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张师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浙江警察学院教授卢芳霞,浙江大学特聘研究员郭喨,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斌通,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威,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沈广明以及西北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等院校学生参加会议。

第一单元

本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京春主持;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余钊飞作课题启动报告,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朱继萍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张师伟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教授进行发言。

图|陈京春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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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余钊飞作课题启动报告。余钊飞教授表示:在新冠疫情大背景下,城市治理任务艰巨繁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需要回应现实,及时进行修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枫桥经验”密切相关。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与弘扬,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深远影响。余教授认为,本次立法修订,重点在于筛选确定修订核心,如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设立、运行等,随着时代发展,都亟需重新确定。最后,余教授希望此次报告会能起抛砖引玉之效,助力现实中的诸项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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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朱继萍教授认为全面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仅参考目前所摘录的各地实施办法,而关于该法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也要进行整理。此外,中央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发布的相关政策也要纳入材料收集,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精神。最后,在以上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整合基础上,运用现代先进技术,聚焦该法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围绕核心问题,组织调研,进行讨论确定立法解决的思路和方案,以此来起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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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张师伟教授表示:本次修订应当体现出近年来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的最新成果,使“枫桥经验”走进立法。就本次立法修订,张师伟教授提出如下几点主张:一是在修订中落实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以党建引领社区;二是参考当前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合理因素,在组织机制中引入监委会;三是把居民委员会要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组织网络的核心,并纳入社会组织作为网络的一员;四是厘清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理顺城市基层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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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教授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是一个宪法问题,具体而言是权利义务配置的问题。针对该法的修订方向,褚教授提出了五点看法:第一,要处理好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第二,关于政策法制化的问题亟待明确解决;第三,密切居委会和网格之间的联系,加强组织联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第四,有效融合群众自发的居民互利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第五,优化城市居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和纪委监委对居委会的监督工作。

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京春主持;浙江大学特聘研究员郭喨,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斌通,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威,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沈广明,浙江警察学院教授卢芳霞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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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特聘研究员郭喨表示,本次立法修订,首要考虑居民委员会的定位问题,即是否要把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核心单位。在立法修订上,郭喨研究员分享如下心得:一是在设立居民委员会时,要基于方便自治的原则,满足地理上的邻近性和空间上的相对封闭性两个条件,即可设立居民委员会;二是在多元主体并存的情况下,要解决好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个体和居民委员会的联系;三是着重考虑流动人口、城中村的居民委员会的设立问题;四是鼓励“互帮互助、邻里守望”的模式,凝聚群众对居民委员会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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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斌通强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重要性,指出该法修订过程要突出基层自治的特色。王院长认为传承发展“枫桥经验”是重要趋势,在修订该法之时要增强其操作性,赋予其前瞻性。其次,要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充分发挥各地的个性特征,求取共性,不可一刀切。最后,传承与发展“枫桥经验”要适应城市化进程,适应社会的变化,发挥其引领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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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威分享了自己在实地调研中的所感悟:一是居民委员会在实际运转中,存在着管理过度和管理缺位并存的情况,需要在本次立法修订中得到改善;二是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对于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作用;三是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好辖区内的党员资源,充分发挥党员的榜样作用;四是面对部分居民委员会的文化职能较弱的现实状况,需要新增相应专门委员会以加强文化传播、凝聚文化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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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沈广明认为现今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完善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其次,在应然层面上讲,要进一步明确其立法目的及功能定位。完善城市社区治理,这是影响居委会定位的问题,该法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居委会一个组织的管理问题,更是涉及居委会和其他组织的协同问题。最后,沈主任指出村委会的边缘化,以及与此对应的居委会的功能是否需要完善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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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教授卢芳霞就本次立法修订提出如下几点想法:一是在立法中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单独列出,推动“枫桥经验”从乡村治理向城市治理拓展;二是参考先前立法经验,在法条中明确“三治融合”;三是结合实际,以网格化管理取代居民小区;四是增加民主协商;五是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加入“未来社区”“智慧社会”等概念。

第三单元

本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汪世荣进行会议总结。汪教授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跟每个居民息息相关,并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感想:一是城市社区的治理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种形式和方法,因此《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值得深思;二是目前很多社区的改革是卓有成效的,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立法修订应该充分吸纳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三是基层自治制度的实施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让居民在社区生活中有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图|汪世荣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