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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律璞:汉代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情感维度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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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审理民事案件时,则不完全依靠法律。以情动之,以情感为出发点化解矛盾,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经常采用的方法。汉代司法官员也是如此。潘久维曰:“审判者进行审判活动,接触与诉讼有关的人(个体)和事物,产生喜、怒、哀、乐、爱、憎等感情,是由审判者(个体)本身的生物机制制约的,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以情动人的方式化解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有着非常好的效果。汉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的情感措施,不仅仅及时化解了纠纷,对于维护良好的民风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罪己的方式对百姓进行感化教育

汉代司法官员在民事纠纷发生时,常常通过罪己的方式反思自己的过错。

据《后汉书·循吏列传》记载,许荆字少张,是会稽阳羡人。和帝时,稍迁桂阳太守。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荆对之叹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 乃顾吏使上书陈状,令诣廷尉,均兄弟感悔,各求受罪。从《后汉书·循吏列传》的记载可以看出,许荆是会稽阳羡人,汉和帝时期,升迁为桂阳太守。曾经在春天到来的时候,巡行来到耒阳县。县里有一个叫蒋均的人,兄弟两人争夺财产,相互起诉到官府。许荆在兄弟两人面前感叹道:“我担负着治理国家的重任,而所治理的地方,教化不能推行,责任在太守啊。” 于是找人代写诉状,将自己告到廷尉那里。蒋均兄弟二人终于感悟,放弃争夺财产,都愿意承担相应的罪责。

据《汉书·韩延寿传》记载:“韩延寿字长公,燕人也,徙杜陵。”韩延寿后来升迁为谏大夫,出守左冯翊。在春天到来的时候,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为,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兄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 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髠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

从《汉书·韩延寿传》的记载可以看出,韩延寿是杜陵人,因为父亲死亡,韩延寿出任谏大夫,驻守在左冯翊。春天到来的时候,韩延寿巡行到达高陵县,县中有百姓昆弟之间争夺财产,提起诉讼。韩延寿非常伤感,说:“我有幸获得此官位,应当是一郡的表率,却不能推行教化,致使一郡之内有骨肉亲属争夺田产的事情发生,既有伤风化,又使贤长吏、啬夫、三老等地方官员蒙羞,责任在我啊,应当先行离开官府。”这一天,韩延寿以生病为由,不处理公事,在所居传舍中,闭门思过。一县的官员都不知道如何是好,县令、县丞、啬夫和三老这些地方官员也都等待被治罪。于是争夺田产的两昆弟所在的宗族将兄弟两人叫来,进行说服教育,兄弟两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两个人都露出臂膀谢罪,愿意让出田产,终身不再争夺田产。

从《汉书·韩延寿传》的记载可以看出,韩延寿在巡行过程中来到高陵县城,发现有昆弟两人争夺田产。发生这样的民事纠纷,韩延寿没有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闭门思过的方式,使昆弟两人悔悟,从而顺利地化解了纠纷。不仅解决了眼下的田产纠纷,且具有一劳永逸的功效。潘久维曰:“法官自省是法官必须具备的气质。法官在审判他人之前,必须先对自己加以审判。对自己进行审判,就是一种自我反省。这种自省功夫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磨炼培育。”据《后汉书·鲁恭传》记载,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还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勅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掾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慙悔,还牛,诣狱受罪。恭贳不问。从《后汉书·鲁恭传》的记载可知,鲁恭做中牟县令时,有一个亭长借了别人的牛不肯归还,牛的主人将亭长告到了鲁恭那里。鲁恭招来亭长,再三让他还牛,依然没有归还。鲁恭叹息说:“是教化不明的缘故啊。” 想要交出印章,解去绶带辞官。掾史们都伤心哭泣挽取。亭长非常惭愧,将借来的牛归还给主人,来到司法机关,准备接受处罚。鲁恭宽大处理,没有对他治罪。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汉代司法官员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不是采用单一的处罚方式,而是通过罪己的方式,使当事人悔悟,从而使民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感化教育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曰:“而感化犯人须以仁爱对待犯人,以启发其良知与良心,方能收预期之效果。”汉代司法官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视通过感化教育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

据《后汉书·鲁恭传》记载:鲁恭“拜中牟令,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从《后汉书·鲁恭传》的记载可知,鲁恭做中牟县令时,处理民事案件主要采用以德教感化的方式,不专任刑罚。当时,县里有许伯等人起诉他人,争夺田产。多个前任县令都无法解决,鲁恭将两人叫到一起评论是非曲直,然后让他们回去反省此事,两人互相让出土地,不再耕种。

据《后汉书·吴祐传》记载:“祐以光禄四行迁胶东候相……民有争讼辄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人怀而不欺。”从《后汉书·吴祐传》的记载可知,吴祐在做胶东相时,只要百姓中有民事纠纷发生,吴祐都会关门自责,自我反省,审理民事案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或者亲自到百姓家中调解,使争讼者重新和解。

《太平御览》引谢承《后汉书》记载:仇览,“为县阳遂亭长,有陈元者,凶恶不孝。其母诣览告之,览呼元。诮责元以子道,与孝经一卷,使诵读之。元深改悔,至母前谢罪曰:‘少孤,为母所骄。谚曰:孤犊触乳,骄子詈母。乞今自改。’遂成佳士。”仇览为县阳遂亭长时,好行教化。辖区内有一个叫陈元的人,非常凶恶,不行孝道。他的母亲到仇览处告发自己的儿子,仇览将陈元招来,责备他应有子道,并将一卷《孝经》交给他读。陈元反省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终成佳士。在这里,仇览未开庭审理不孝案件,而是贯彻儒家“先教后杀”的精神,以教育、感化为先。最终使陈元浪子回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汉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侧重于通过以情动人的方式,通过罪己的方式对百姓进行感化教育,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司法官员也当经常总结办案经验,反省自己的言行举止,如此才能更好地审理案件,化解纠纷。汉代司法官员除了反省自己的言行举止之外,常常亲自前往案发地,到百姓家中调解纠纷,汉代司法官员还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体现了传统儒家“和为贵”的基本主张,有助于实现传统儒家无讼的基本理念,以加快民事纠纷解决速度,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借鉴和学习。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 年10 月29 日第 007 版)

 

作者简介:律璞,女,土族,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华孔子学会理事。主持、完成省级项目一项,厅级项目两项,校级项目若干。在各类刊物发表文章四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中国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