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璞
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鸣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字面意思看,直诉是指直接起诉到中央朝廷。当一个案件终审结案以后,当事人认为有冤情,可以直接起诉到中央朝廷。直诉就是由皇帝或者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裁判案件,辨明是非,纠正冤假错案的诉讼机制。直诉制度在古代中国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直诉制度的缘起
直诉制度在西周已经出现。西周时期,在“明德慎罚”思想影响下,法律侧重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当事人遇有冤情时,可“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遇有冤情的当事人站在像肺一样形状的石头上三天三夜,就会有司法官员来受理其案件,详细听取案情经过,并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汇报。西周时期,士的上一级是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司寇,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由他们来决定案件的是非曲直,如当事人确有冤情可得以纠正。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萌芽时期,该制度旨在纠正已生效的冤假错案。
直诉制度在汉代主要表现为缇萦上书汉文帝。和西周时期立于肺石之上的鸣冤机制不同,汉代当事人主要通过书信方式向皇帝表达自己的冤情,这一时期的直诉形式更加灵活。缇萦在给汉文帝的信中写道:“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汉书·刑法志》)缇萦的父亲是齐国的太仓令,后因行医治死人命。缇萦认为,自己的父亲虽然有罪当刑,但处罚太重,以致死者不能复生,施加肉刑者不能复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汉文帝看到缇萦的信,下定决心改革刑制。废除了除宫刑以外的其他肉刑。缇萦上书汉文帝,一般认为是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延续。与立于肺石不同,缇萦是通过书信直诉皇帝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冤情和诉求。
直诉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伴随儒家慎刑理论的深化,直诉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登闻鼓制度的出现。击鼓鸣冤是一种新型的直诉制度,该制度不再要求当事人立于肺石,是一种较为人性化的直诉制度。
西晋年间,在朝堂外悬挂登闻鼓,有冤情者,可以击鼓鸣冤。《晋书》有“伐登闻鼓”(《晋书·武帝纪》)的记载。司法官员能够快速审理鸣冤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北魏太武帝年间,鉴于朝堂外悬挂登闻鼓,会严重干扰朝廷工作秩序,登闻鼓被移至城门外,击鼓鸣冤的性质没有改变。史料载:“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凑其表。”(《魏书·刑罚志》)在这一时期,遇有击鼓鸣冤案件,皇帝拥有最终的裁决权。
南梁政权时期,年仅十五岁的吉翂“乃挝登闻鼓,乞代父命”(《梁书·吉翂传》),最终使父亲得到皇帝赦免。
唐、宋时期,伴随诉讼制度的完善,直诉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唐代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了三种诉讼方式:上表申诉,邀车驾,挝登闻鼓。唐律规定:“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唐律疏义·斗讼》)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几种方式鸣冤的,主管司法机关应当受理。挝登闻鼓是传统的通过敲击登闻鼓的方式鸣冤。根据史料记载,唐代有很多击鼓鸣冤的案例。京兆尹杨虞卿因为家人口出妖言的缘故,被御史台弹劾。杨虞卿的弟弟,司封郎中杨汉公和儿子杨知进等八人“挝登闻鼓称冤,敕虞卿归私弟”。(《旧唐书·本纪·文帝》)杨虞卿的弟弟和儿子等八人敲击登闻鼓鸣冤。皇帝理冤的结果是下达敕令,让杨虞卿返回自己的宅第,为其平反了冤情。除了挝登闻鼓这种传统的申诉方式外,为了方便地处遥远、无法到达京城的当事人鸣冤,唐代在挝登闻鼓的基础上增加了上表申诉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冤情。唐代武则天年间,狄仁杰受周兴、来俊臣等人陷害入狱。因为无法见到武则天,便“拆被头帛书冤,置绵衣中”。(《旧唐书·狄仁杰传》)狄仁杰写信向武则天叙述自己蒙冤入狱的经过,春天来临的时候,狄仁杰将写好的信塞进棉衣交给探监的儿子。儿子看到书信,辗转交给了武则天,武则天看到信,得知狄仁杰蒙冤详情,敕令将其无罪释放。狄仁杰上书武则天一事,正是上表申诉法律规定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唐代除了击鼓鸣冤和上表申诉之外,法律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直诉方式:邀车驾。所谓邀车驾,就是指通过拦皇帝御驾的方式直接向皇帝申说冤情。邀车驾是前面两种直诉方式的补充,使当事人的直诉权利得以扩张。这种方式在唐代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是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在唐、宋时期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两宋时期,直诉制度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这一时期开始形成了专门的直诉机关,使早期的直诉方式规范化。宋真宗年间,出现了两个级别的直诉机关。“诏以鼓司为登闻鼓院,登闻院为登闻检院。诸人诉事,先诣鼓院;如不受,诣检院,又不受,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续资治通鉴·宋纪》)。凡当事人鸣冤,先起诉到第一个级别:登闻鼓院。判决后不服的,可以上诉到第二个级别:登闻检院。仍然不服的,允许通过邀车驾的方式向皇帝直诉。除此之外,两宋时期,采用三级三审的方式审理直诉案件。第一个级别:登闻鼓院。第二个级别:登闻检院。第三个级别:理检院。当事人认为已生效案件审理有误,需要鸣冤时,“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宋史职官志补正·门下省》)当事人认为有冤情,需要直诉时,先向登闻鼓院进状;不服登闻鼓院的判决,可上诉至登闻检院;不服登闻检院的判决,可上诉至理检院,理检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两宋时期,三个级别直诉机关的设立,整合了早期的直诉方式,反映了这一时期直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中国古代直诉经验的总结。两宋时期,三个级别直诉机关的设立,是传统儒家慎刑、恤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蒙冤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 仝孟玥
审核 | 王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