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龙著:《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后 记
由我主持的“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的规范问题研究”于2014年获准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批准号:14XFX003),课题组的成员包括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卿副教授、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张娜副教授和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程冬法官。2020年3月通过专家组鉴定并经全国法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结项。该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为个人专著《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问题研究》。
正如庞德所言,“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这一主题,构成了人类法律史上的永恒性主题,我们对于法治实践和司法实践的思考,均需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任何国家的法治实践和司法实践,都普遍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法治是一种强调“规则治理”的社会治理实践,但法治不仅不反对自由裁量,而且法治的实践总是包含着大量的自由裁量内容,自由裁量的目标在于追求裁量正义。裁量正义既是一种个别化的公正类型,也是一种高度关注法律实质公正的公正形态,从而区别于法律的形式公正。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司法裁判权的实践,需要以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为前提。司法当中的自由裁量包括审判当中的自由裁量和执行当中的自由裁量。在审判当中,自由裁量是法院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一种动态性和综合性法律思维活动。为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实现司法公正,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视野探索自由裁量的规范和限定,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和中央事权的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我国司法权的整体运行,需要建立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宏观框架之内,法官的个案裁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权威性来具体展开。在司法审判当中,法律的统一适用关涉到法律稳定性的保障和法律形式公正的普遍实现,而自由裁量则关涉到法律灵活性与法律实质公正的实现。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权威性的来源和依据,司法裁判权肩负着维护国家法秩序内在一致性的重要职责。为实现裁量正义,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实现对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精确适用,遵循法律方法论的相关要求,防止自由裁量的“误用”“滥用”和“机械司法”等现象的出现。在当前和未来,严格司法不仅仅体现在法律规则层面的严格规则主义司法,还集中体现在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当中。
“严格司法”既是一种捍卫法律权威性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也是一种“尊重法律规则的绝对权威性”“把法律规则作为判断和评价社会行为之标准”的司法裁判立场。“严格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努力“落实证据规则”“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防止冤假错案”和“杜绝司法腐败”等,也要求法院努力通过规范化司法和精致化司法来提升个案公正司法的能力。审判当中的自由裁量是审判思维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往往是法院在“已知”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情形下,作出一个可取的衡量和决定。在内部,主要涉及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和原则、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类案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和严格诉讼程序规范等;在外部,主要涉及审判组织规范、裁判文书规范、审判管理与监督、司法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司法权力滥用的限制和司法监督等。
在审判当中,任何技术性司法和自由裁量都必须正视“法律层面的规则正义和裁量层面的裁量正义”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集中表现为:(1)法律形式正义与法律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2)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冲突;(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4)法律救济和社会实效救济之间的冲突;(5)法律公平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6)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冲突;(7)法制的统一性与社会秩序的多元性之间的冲突等。为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无论是技术性司法还是自由裁量,都需要对上述冲突加以努力回应,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裁量的实践中,自由裁量的类型主要包括“酌定裁量、法定裁量、目的裁量、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裁量以及针对案件具体情形的裁量”等。为实现司法公正,严格司法的具体展开,既需要遵循司法的规律性,坚持法治主义的内在逻辑,也需要坚持相应的法治原则、司法原则和司法责任追究原则等,普遍规范法院和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追求裁量正义。个案公正司法既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方法论,又要努力通过司法解释的规范适用、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以及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等途径,以不断统一裁判标准。法律方法论是从司法裁判的内在法律约束层面来建构个案公正司法的方法论基础,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需要遵循法律方法论的各项具体要求。裁判理性是司法理性化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是法官基于长期司法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职业理性和审判经验智慧。裁判理性要求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不同类型自由裁量的实践应努力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有机统一。在自由裁量中,只有不断提升法官自由裁量的能力和水平,才能通过个案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治理的溢出性社会治理效应。“严格司法”不仅体现在法官严格依据法律规则的“依法司法”或规则主义司法的实践当中,还集中体现在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中。裁量公开是保障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关键所在,只有努力实现裁量过程的公开、裁量理由的公开、裁量标准的公开和裁量结果的公开,才能不断发挥严格司法在自由裁量当中对规则的司法确认功能,实现裁量正义,并引领社会公正的实现。裁量正义关涉到司法裁决权威性之法律基础、价值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建构,法院和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等基本司法原则,并具有充分的社会可接受性和实践可验证性,防范司法腐败和司法风险的发生。
近些年以来,在“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下,法院往往强调将“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深深地嵌入到司法诉讼程序当中,甚至发生将“人民调解”从立案环节和审理环节贯穿到执行环节当中。基于司法实践的相关调研,在审判环节,过度强调调解往往容易被异化为某种形式的“和稀泥”司法,这不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对规则确认的功能,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我们需要对审判实践当中所存在着的“调解思维”进行必要的反思。而对于执行环节的“调解思维”,尤其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处理不好可能会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理性化属性决定了法官对自由裁量的规范化行使,需要建立在充分的法律理由基础之上。在疑难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不同的司法哲学往往从不同层面来建构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法律方法论基础。“法条主义”是一种捍卫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审判模式,也是一种倚重“顺推法”的裁判思维,侧重于从“法律发现、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论视角来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后果主义”则是一种侧重于从司法后果论来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判模式,是一种倚重“逆推法”的裁判思维。在法律方法论上,无论是在法条主义审判模式还是在后果主义的审判模式中,裁量正义的实现,总是以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和司法良知为根本保障的。
裁量理性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依据和基础,“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规范化行使的两个基本维度。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情理”是建构裁量正义的重要基础。在个案司法裁判中,法官要努力对“情理”因素与法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司法原情”的裁量思路来努力追求裁量正义,但需要努力克服各种形式的司法主观主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高度融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中国司法实践的语境中,“最大程度地取消不必要的裁量,更好地规范必要的裁量”,这是规范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追求裁量正义的一种较为中肯的规范性立场。针对各种具体情形的裁量,法官需要努力承担公开说理和详细论证的司法职责,努力在个案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裁量规则的确立来发展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的体制机制当中,司法治理是通过法院的个案公正司法来发挥其各项溢出性治理效应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途径。我国社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基本格局,决定了司法治理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而其表现又是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为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司法治理实践既需要通过司法的技术理性来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也需要通过法官的规范裁量来追求个案的实质公正。个案司法对裁量正义的追求,应该建立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之上。概括而言,本课题研究成果立足于司法哲学的研究视野,紧密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从法律方法论层面集中探讨了“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和“规范自由裁量”的各种可能实践途径。在研究风格上,本研究成果的辩证性、综合性和实践性色彩比较突出,研究视野相对开阔,主题论证集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社会价值。古城西安又迎来了一个深秋,然内心深入充满了太多凝重的思绪……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但愿来年能写出更好的学术作品来。诚挚的祝福我的家人们,他们为我的学术研究工作,付出了常人难以理解的艰辛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