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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宋代“妄诉”研究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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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宋代“妄诉”研究

作者简介:余辉,女,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后,合作导师为陈峰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注:原文载于陈峰主编:《中国古代军政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一、概  述


妄,据《说文解字》:“乱也。从女,亡声。巫放切。”意为“荒乱”。《宋刑统》继受了《唐律疏议》,在卫禁律、斗讼律中对妄诉作了规定。卫禁律规定:“议曰:关外有人被官司枉断徒罪以上,其除、免之罪,本坐虽不合徒,亦同徒罪之法,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文称及者,使人未覆,亦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谓近关州县,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若勘无徒以上罪而妄诉者,妄诉徒、流,还得徒、流;妄诉死罪,还得死罪;妄诉除、免,皆准比徒之法:谓元无本罪而妄诉者。若实有犯,断有出入,而诉不平者,不当此坐。”1这里的妄诉是指原本无罪而告诉者。如无徒以上罪而妄诉的,妄诉徒,流,要处徒、流刑;妄诉死罪,要处死刑;妄诉除、免,要处徒刑,此处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妄诉。斗讼律中规定:“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谓奴婢本无良状,而妄诉良,云主压充贱者,合徒三年。不同诬告主者,开其自理之路。”2这里的妄诉是指虚妄的诉讼。奴婢放良以后,可以告诉良人。但如果本无良状,而称经主人放良后又被压为奴贱的,要徒三年。按律:“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但是惟独对主人放良后还压充贱的犯罪,如属实,听其自理告诉,即使妄告也不以诬告论。3

《宋刑统》中提到的两处妄诉,一是指原本无罪而告诉者,一是指所告为虚。但都是就不存在的事实进行告诉,以求获取利益和权利。因此可以认为,所谓妄诉,指一种诉讼行为,其所诉事由和为此提供的证据往往不存在或为虚假,在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后发现有虚假的情形,审理机关会作出相应的惩罚。将提起的诉讼认定为“妄”诉,其中也包含对证据和当事人行为所作的价值评判。


二、妄诉的事由、主体


(一)事由

事由,指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宋代妄诉的事由大致有争田产、争立嗣、诉冒役、诉冒贯、诉灾伤等。

1.争田产。这类案件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占比较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9“户婚门”中,就有大批田讼案例。有兄弟争、叔侄争、族人争、主佃争、邻里争、僧俗争、僧与僧争、官与民争、豪强与贫弱之争等。宋朝人多地狭,耕地稀缺,兼并剧烈,田讼空前增多。宋廷实行“不抑兼并”政策,引发大量争夺田产的讼案。

2.争立嗣。宗法社会里,立嗣关系到家族血脉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家族财产的归属,因为涉及利益,立嗣会发生诸多的分歧和争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已立昭穆相当人而同宗妄诉”4“婿争立”5就是因为争立嗣而引起的妄诉案件。

3.诉冒役。曾受过刑罚惩处的人按法令规定不得重入官府,如改名换姓投募充役,就叫“冒役”。由于宋代吏人政治地位低下,又无固定俸禄,以受贿为生计,徇私舞弊,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皆为获利,使得很多奸猾之徒冒役以取利。而“贪官暴吏与之志同气合,容纵冒役”,这些人“攫拿吞噬,本无餍足。既经徒配,愈无顾忌,吮民膏血,甚于豺虎”。6百姓深为之苦,论诉冒役的案件很多。乾道六年(1170),权户部侍郎王佐奏:“臣摄(空)[官]民部,日受四方词状,而诉冒役者居其半。”并且请奏:“倘或奸民挟私妄诉,亦科反坐刑名,庶几州县稍得安静。”7说明百姓诉冒役的案件中有不少是妄诉,并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宋廷于淳熙四年(1177)颁布诏令:“曾经编配吏人及见役吏人,并不许充官民户干人。如违,许人陈告,依冒役法断罪追赏。”8但冒役仍然不绝,且百姓因告诉冒役而被处妄诉的依然大量存在。淳熙七年(1180),陆游清查筠州百姓陈彦通反坐一案,陈受高安县押录陈谅欺侮,他听说陈谅曾经被治过两次徒杖罪,遂告诉其冒役,但被筠州府判定妄诉,因反坐获脊杖十三。

4.诉冒贯。由于宋代要求考生在籍贯所在地报考科举,考生到非籍贯所在地报考应试,称为冒贯。嘉定十七年(1224),光州进士秦万全妄诉林应辰冒贯就试,群众打林应辰濒死。诏将秦万全等人徒二年,听赎,仍分送千里外州军编管。9

5.诉灾伤。百姓遇到天灾引起庄稼减产往往会请求官府检视灾伤,减免赋税。这种情况往往需要官府体恤,不可轻易定为妄诉,但有些官员会玩弄手法,欺压百姓,将百姓的诉求定为妄诉。宋代一些官吏“检视灾伤,虽有条法,官司玩习,未尝遵依”,到村子里后,择村中近年瘠薄不熟之田,先往视之,多为蠲放。又择今岁偶然稍熟之处再往视之,责以妄诉。10这种情况显然没有尽到检视灾伤的责任。

6.其它。如将家人的死因归于他人提起争诉,利用家人之死诈财,在《清明集》中也有相关案件记载;也有僧人诉僧録司吏受赃违法,使僧人至道场冒受恩泽,最后被处妄诉;等等。

可见,宋代妄诉事由多存于民事方面。户婚田土的矛盾容易引起争执,一些人为了争夺利益和权利,不惜捏造事实,或者引用道听途说的证据,或者受他人怂恿提起诉讼,或者以强凌弱,给官府造成讼累,甚至将这种自理案件经州过县诉至京城相关衙门,毫无忌惮。这可能是因为涉及民事的事由多为婚田,告诉时需原告自己提出证据,而原告常出于追逐私利,不惜虚构事实和证据以求诉讼结果于己有利。妄诉事由也有涉及刑事的,如僧人诉僧録司吏受赃,但相对较少。

(二)主体

宋代对诉讼主体有一定的限制,老疾及妇女告论词诉,不得受理,太祖乾德四年(966)下诏,七十以上及废疾者,不准向官府提起诉讼,“须令以次家人陈状,如实无他丁而孤老茕独者不在此限”。11而妇女“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12。这些规定一般也适用于妄诉主体的限制。

宋代妄诉案件中,其诉讼主体多为男性,极个别出现女性,如 “姊妄诉妹身死不明而其夫愿免检验”一案,周卸八娘提出验尸的请求,虽然有争诉的焦点——验尸,但法律规定明确,案情简单,以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很快解决。13

妄诉的主体可以是俗人,也可以是僧人。如神宗元丰八年(1085),“有僧惠信者经开封府诉僧録司吏受赃违法,差僧及无戒牒沙弥等赴福宁殿道场冒受恩泽,知府蔡京凭僧録司回申惠信坐妄诉,杖臀二十”。14此处惠信即为僧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客僧妄诉开福绝院”案、“寺僧争田之妄”案中,起诉人都是僧人。宋代僧人多有田产,这两个案件都发生在福建,寺院经济在福建异常膨胀,“自昔割据以来,崇尚异端,以规利益,遗俗至今而未殄。名田沃壤,归浮图者十六,请谒行货,挠官府者纷然,政化不行,民彝泯乱” 。15福建境内的土地争讼,常常和寺僧有所关联。

妄诉的主体可以是百姓,也可以是官僚。如一些贬降官为自己的处分提起诉求,请求改正,但多为妄诉。妄诉的主体更多是百姓,为清晰起见,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载一些妄诉案件中涉及到的诉讼关系人列表如下:(表一)

案件

起诉人

(妄诉之人)

被诉人

干系人

妄以弟及弟妇致死诬其叔

许佳

许三杰

许千八、阿周、许日新、阿姜

挟雠妄诉欺凌孤寡

陈鉴

傅氏、陈兴老

 

妻自走窥乃以劫夺诬人

裴升、江进

叶四等十余人

徐四娘

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候犯人替

葛唏泰

王思涛

 

妄诉田业

刘纬、龚孝恭

刘良臣

 

已立昭穆相当人而同宗妄诉

王思权

华老

王思中夫妻、作霖夫妻、华老、王永锡、贵老

妄论人据母夺妹事

朱千三

祝千二

徐廿七、祝万五、叶季乙

姊妄诉妹身死不明而其夫愿免检验

周卸八娘

吴曾三

周五十娘

客僧妄诉开福绝院

僧宗琦等四人

僧文淼、显益等七人

保正刘时发、僧志珠;陈祺;

寺僧争田之妄

妙缘院

吴承节

 


三、妄诉的管辖


妄诉的管辖指司法机关受理和审理相关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理论上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都有受理妄诉案件的权限,因为妄诉不是特指某类案件,如州县自理案件,或案情重大须由大理寺等审理的案件,而是指所诉案件存在有虚假的事实和证据,这只有在司法机关受理了具体案件经过审查之后才会发现,所以不特定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而这种管辖实际上多从对案件的处理中表现出来,因此是一种自然性的管辖,而非清晰、强制的管辖划分。

(一)中央

1.登闻鼓院

古代登闻鼓院素为直诉机关,自认有冤抑需昭雪之人多击登闻鼓鸣冤,官员必须受理。宋初,立登闻鼓于阙门之前,置鼓司。景德四年(1007)始改称登闻鼓院,凡建议有关朝廷政事、军事机密、公私利害等事,或请求恩赏,申述冤枉,贡献奇异术等,如不能依常规上达皇帝,可先到登闻鼓院呈递事状,如受阻抑,再报告登闻检院。南宋也设登闻鼓院。起初,甚至一些小事也击登闻鼓诉求解决。北宋太宗淳化四年载: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母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值,因语宰相曰:“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16皇帝虽觉可笑,但让天下百姓都知晓这样的直诉渠道,就不会有不可解决的冤情郁结于民间了。

既然朝廷鼓励,很多人都愿意选择击登闻鼓的直诉方式提出诉讼,但有些因此构成妄诉。如,“初,上择伪蜀亲兵习弓马者百余辈,为川班内殿直,廪赐优给与御马直等,于是郊礼毕,行赏,上以御马直扈从特命增给钱人五千,而川班内殿直不得如例,乃相率击登闻鼔陈乞,上怒遣中使谓之曰:‘朕之所与即为恩泽,又安有例哉!’命斩其妄诉者四十余人,余悉配隶许州骁捷军,其都校皆决杖降职遂废其班”。17在宋太祖看来,川班内殿直因为无理索取赏赐,属于不合理的请求,所以被认定为妄诉。又如,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诏诸州行军副使、上佐文学参军,自今毋得擅去贬所,令登闻鼓院不得輙通奏状。时贬降官多妄诉于朝,既命监送本州,复戒约之” 。18登闻鼓院对受贬降的官员的申诉不能随便通奏,因为很多都是妄诉。

从上述事例也可看出,登闻鼓院本为理诉雪冤的直诉机构,但由于人们动辄向登闻鼓院申诉,而有些查明属于妄诉,也就是具有某些不合理要求的诉讼带来诉讼效率低下和诉讼资源浪费的后果,宋廷最后命令“令登闻鼓院不得輙通奏状”,而对提起申诉的人给予处罚。

2.大理寺

大理寺作为中央一级审判机关,同样也会有诉讼达致大理寺请求裁断。一些婚田细故也申诉到大理寺,既与程序不合,又无端增加讼累,大理寺卿请求先降付尚书省,量度轻重合与不合,再送大理寺。庆元三年(1197),“大理卿陈倚言:‘棘寺近奉御宝封下进状,理诉婚田等事一十六件,皆是监司州县自可理断者。其间有不曾次第经由官司,或虽曾经由,不候与夺,及有已经官司定断,自知无理,辄敢越望天庭,,进状妄诉,于贴黄上(旨)[指]定乞送大理寺,显是全无忌惮。今后应有进状诉事,乞从自来体例,先次降付尚书省,量度轻重,合与不合送司,取旨施行。’从之” 。19

可见,到达大理寺的案件,应是重要的案件。同时也可看出,宋廷对百姓的诉权最初的保护是很充分的,甚至允许一些案情虽轻却要求大理寺裁决的案件送至大理寺,但这样更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因此最后予以改正。

3.刑部

南宋时官吏犯赃以后进状诉雪虽为法律许可,但若所诉不实,则科妄诉之罪,送刑部处断。如绍兴八年(1138):“吏部员外郎范同论赃吏翻异,不移前勘,乞并初勘共不得过三次,上曰:‘官吏犯赃,既已断罪,多进状诉雪,何也?比来尤多。’赵鼎曰:‘意在侥幸改正,然须更令体究’,刘大中曰:‘在法,虽许诉雪,却合再勘得委实无罪,须罪元勘官吏,若所诉不实,合别科妄诉之罪。’秦桧言:‘当送刑部。’上可之。”20

(二)地方

1.诸路提点刑狱公事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以劫夺财物诬执平人不应末减”一案,“羊六、杨应龙等因醉争道,本无深伤。而羊六素挟狡猾之资,遽兴罗织之讼,谓应龙等白昼行劫,夺去财物凡十馀项,正经陈于本县,又越诉于宪台21,牵连追呼,不一而足。”宪台定为妄诉,羊六勘杖一百,编管五百里,余人并放。22这里的宪台就是诸路提点刑狱。

2.开封府

一些案件也会诉至开封府,如前述神宗元丰八年,僧人惠信者经开封府诉僧録司吏受赃违法,差僧及无戒牒沙弥等赴福宁殿道场,冒受恩泽。又如,“曾资政孝宽以选知开封府咸平县,岁饥冬苦伤麦,民诣府诉,府以妄诉杖之,孝宽为躬视田,辨其不诬,得蠲岁租”23百姓最初到开封府诉因冬季寒冷冻伤小麦,官府先判妄诉,后经查为实,租税得以减免。

3.各州县衙门

州县自理案件中包括大量的民事案件,而妄诉在这类案件中占比最高。《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记载的案件多是此类。名公们多于州县任职,将裁决的案件记录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地方官府定为妄诉,而又确有诉讼理由的,也有诣台陈诉,也即到御史台申诉的情况。如绍圣二年(1095),酸枣、封丘两县民因户下田旱,诣县乞行检放,县不为受理,反决妄诉。遂诣台陈诉,侍御史也没有漠视他们的请求,提出“请下府界选官同本县官长周行检视,如民田实荒,即当蠲放”,诏府界提点司选差官体量以闻。24


四、认定妄诉的依据


《宋刑统》中规定的妄诉只有两处,实际认定妄诉的依据则远超其规定的范围。

(一)经过事实调查,发现有不具备起诉要件之处

1.事不关己: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现代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宋代虽然没有明确对起诉要件的规定,但是对原告也做了相关要求,景德二年(1005)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绝配。”25“在法:事不干己者,不许受理” ,26要求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如非利害关系人,就认定为妄诉。

“挟仇妄诉欺凌孤寡”一案中,“陈铁之妻傅氏,命同宗三岁之侄以为之嗣,经官除附”,陈鉴却垂涎其资财,欲以己子挽继。遂无端兴词,“自县而州,自州而监司,自监司而省部,滚滚二十余年,词讼始绝” 。傅氏为求官府主张,辗转于浙西各衙门,终至病死。留下儿子陈兴老,而“陈鉴近诉陈兴老共黄渊违法交易”,不合出卖产业,而且“讼之于县,已责退状,又复翻讼。讼之于州,已行结绝,又复兴词”,官府认为“妻承夫业者,傅氏也,卖业者,亦傅氏也。子承父业,受业者,陈兴老也,其业者,亦兴老也。傅氏卖产,陈兴老卖产,不知于陈鉴有何干涉?在法:事不干己者,不许受理”,裁决:“自后陈鉴如恃健讼,再敢兴词,照不应为科罪,庶几懦善者可以存立。”陈鉴贪图别人的产业,词讼二十余年,又告别人卖掉产业,其本身就不是利害关系人,最后被认定为妄诉,受到警告。

“姊妄诉妹身死不明而其夫愿免检验”一案中,宋代有令规定:“诸因病死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周五十娘身死……已死人夫吴曾三状,称妻周五十娘系因产下死牙儿,以致身死,尸首变动,不愿检验,自行沐浴,入棺烧化讫,本县押下审问,所供一同,依法当听。”但周五十娘亲姊周卸八娘却要求验尸,官府认为,其一,“以法意人情论之,妇人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于姊妹初无相涉也。”,也就是说周卸八娘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二,“同居以上亲愿免者听。以居论之,则夫同居而姊不同居。以服论之,则夫为齐衰期服,而姊适人者为大功九月服。”与周卸八娘相比,死者丈夫与死者的服制更近,他愿意免除检验复合法律规定,周卸八娘“词涉虚妄”,定为妄诉。27

“妄诉田业”一案中,刘良臣和龚孝恭争田业,而刘纬帮助龚孝恭争诉。“今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官府认为,“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能事,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稍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从轻决竹篦十下。”龚孝恭虚妄,杖八十。刘纬根本就不是利害关系人,无权和龚孝恭提起诉讼。28

“妻自走窜乃以劫夺诬人”一案中,裴升帮表弟江进起诉,称表弟妇徐四娘被叶四等十余人持杖强劫,后将徐四娘解到根问,“乃是因争米忿惧,手挈衣物而逃,至暮遂为徐千四引去,留之二宿,乃始放出,致为徐曾乙告发。如此则是徐四娘自走明矣。”裴升事不干己,且所告为虚,勘杖一百,牒押出处州界。29

上述案件中,妄诉之人多为诉讼主体资格缺失,或为亲戚、朋友帮忙出面争诉,或为觊觎别人财产,平白争诉,都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所谓“事不干己者”。因此被断为妄诉。

2.不存在所诉事实

提起妄诉之人往往为了获取诸如田产、立嗣等利益,虚构事实,妄生事端,经查明后,往往不存在所诉事实。这类案件在妄诉案件中居多,《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多是这类案件。

“已立昭穆相当人而同宗妄诉”一案中,王思权垂涎王思中家的产业,对王思中家立华老为嗣提出质疑,称华老已出继王兴祖。宋代法律对立嗣有规定:“诸无子孙,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孙。又曰:其欲继绝,而得绝家近亲尊长命继者,听之。”30经查,“王学正思中娶江氏为妻,无子,立弟学录次男为子,名作霖,娶两妻,俱无子。王思中夫妻又为立侄宗二秀次男为子,名华老,可谓昭穆相当矣。”而“出继王兴祖者,非华老也,乃贵老也”,王思权所诉不是事实。31被认为是“不安分守,妄生事端”。

在前述“妻自走窜乃以劫夺诬人”一案中,裴升、江进“事既虚妄,乃以疑是二字脱笼官司”。江进妻子本来是自己离家出走,与旁人无干,裴、江二人所告为虚,本合解州,照科以反坐之罪,念是暑月,且与从轻,县里将他们各勘杖一百。

“妄论人据母夺妹事”一案中,朱千三诉祝千二、祝万五据其母阿孙,夺其妹寿娘,气死其父朱元乙。经查,朱元乙将妻子阿孙休弃,“阿孙系出嫁祝千二,而非据也。寿娘系嫁郑廿九,再出嫁祝万五,而非夺也。其父朱元乙,自系吐血身死,非祝千二、祝万五之罪也。”“今文约证验分明,显见朱千三虚妄,”朱千三被定为妄诉,受到重惩。

“以劫夺财物诬执平人不应末减”一案中,“羊六、杨应龙等因醉争道,本无深伤。而羊六素挟狡猾之资,遽兴罗织之讼,谓应龙等白昼行劫,夺去财物凡十余项,正经陈于本县,又越诉于宪台,牵连追呼,不一而足。”御史台定为妄诉,羊六勘杖一百,编管五百里,余人并放。32

“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候犯人替”一案中,“葛唏泰所诉王思涛等三事,一曰咒咀,二曰赶打,三曰围占塘地。今据狱司所勘,佥厅指定,三事悉皆虚妄。”葛唏泰勘杖八十,寄厢,遇词状日,押上枷项令众,候犯人替。33

以上各案均为起诉人所诉不实被定为妄诉。

3.利用法院管辖权提起妄诉

宋代各州县衙门自有司法管辖范围,有的奸猾之徒利用司法地域管辖的空子提起诉讼,从中取利。如“以女死事诬告”一案中,“赵崇以女死为奇货,诬言告骗,胁得钱即止,”“且崇之所以敢如此者,正以其所居在临安,非惟不属本司,亦不属本军,嚵得钱后,飘然而逸,本司不得而问”,后官府“备申刑部,乞行下临安,追押发下本军,穷竟其罪,坐以正条”,成功解决了管辖问题,将赵崇押下治罪。34

(二)皇帝的意志

如前述川班内殿直没有得到赏赐,川班内殿直亲兵是赵匡胤平蜀后从后蜀亲兵选拔的,善习弓马,以往他们的廪赐优于御马直,但这一次宋太祖指定御马直一军为卫队,因而对御马直军的每个军卒都增赏五千钱。“而川班内殿直不得如例”,他们骄横习气不改,纷纷击登闻鼓,要求同御马直一样获得赏赐。“上怒遣中使谓之曰:朕之所与即为恩泽,又安有例哉。”35川班内殿直希望得到同等赏赐的要求在皇帝看来是不合理的,皇帝赏赐就是恩泽,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哪里有惯例可以超越皇帝意志存在?这批精悍的卫兵多被定为妄诉,受到重惩。

(三)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下,卑不能告尊,否则要受重罚。在“子妄以奸妻事诬父”一案中,官府并不进行细致的调查,因为这种告诉本身存在违背宗法伦理的因素,因此对儿子媳妇进行谴责之后,惩罚了事。36

另外,在立嗣中强调昭穆相当,明知是昭穆相当,为攫取财利告诉即构成妄诉。在“已立昭穆相当人而同宗妄诉”案中,王思中夫妇立华老为嗣,“可谓昭穆相当矣”,王思权“不顾理法之不当,但知财利之攫取”,明知出继王兴祖的是贵老,“妄谓华老已出继王兴祖”,构成妄诉。37


五、妄诉的成因


(一)健讼

宋代社会健讼,“州县顽民狃于健讼”38。江南地区民众更热衷诉讼,尤以江南西路突出,招致“珥笔之民”的恶名。民间教习法律和诉讼,也是延续久而且普遍的风气。胡石壁曾说“此邦风俗,大率愚而好讼,其间利害不能以稊米,即赢粮弃已,并走吏庭,凭伪饰虚,以无为有,声冤号痛,骇动见闻。”39更有婺州滑徒不惜“自残其躯,求直于官府”,“若日嚣讼之人澜翻其词,自假毁伤,撼动一时之听,此或不察,必堕其计。”40此种健讼之风气必然使得百姓乐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而诉讼基数的增多一方面会提高妄诉的比例,一方面也会鼓励那些心怀私利的人无所顾忌提起诉讼,希望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如胡石壁所说,“凭伪饰虚,以无为有,声冤号痛,骇动见闻”,为了锥刀之末妄诉他人,丑态毕露。

这其中更有强宗大姓,“以小利而鱼夺百姓,以强词而妄兴狱讼,持厚赂以变事理之曲直,持越诉以格州县之追呼”,41更加需要约束。

(二)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漏洞

宋代规定有推勘之法,但是此法的实行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案经翻异推勘,往往历时太长,涉及官衙太多,有些官吏也利用翻异为自己主张权利,又多为妄诉,绍兴八年(1138),宋高宗问:“官吏犯赃,既已断罪,多进状诉雪,何也?比年尤多。”大臣答,“意在徼幸改正,须更令体究”,“在法虽许雪诉,却合再勘”。上曰:“若再勘委实无罪,元勘官吏固应黜责;若勘得所诉不实,却合别勘妄诉之罪。”42

另外,朝廷考虑到猾吏害民,规定有些案件如告诉冒役可以越訴。可是却有一些奸民,往往借此胁持县道,甚至告诉阖县之吏。大臣请求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乞自今有论诉冒役者,必须指陈所犯及收叙不当因依,如敢挟私妄诉,与重作行遣”。43这种妄诉的产生也是因为法律规定有漏洞,没有规定告诉者要指出冒役者曾经犯过的罪行和受到的惩罚,有些人仅凭耳闻就提起告诉,很多经查并无事实和证据。例如陆游在清查“筠州反坐百姓陈彦通诉人吏冒役”一案中,认为“村野小民何由身入官府亲见案牍,小有差误亦当末减以通下情”,说明陈彦通没有确实的证据就提起了诉讼。这种情况导致诉冒役的案件很多,所以大臣提出应规定告诉者举证。

(三)被冤枉

有些被定为妄诉之人则是因被冤屈所致。这类案件中以陈言灾伤、要求减免赋税为多。水旱灾伤,农民陈诉,郡县不能体朝廷德音,多有认为是妄诉的。如,北宋时曾孝宽以选知开封府咸平县,老百姓因冬苦雨伤麦,到府申诉,“府以妄诉杖之”,44后来孝宽查实百姓不诬,将其租税减免。宋徽宗时,京西运判李祜奏:“房州民数百人,陈言灾伤,知州李悝,取其为首者,杖而徇之城市,以戒妄诉,用此其州蠲税不及一厘。”官员李悝用杖责的办法来警戒百姓,目的是制止妄诉,但实际其中很多人是陈言灾伤,而非妄诉。最后知州李悝被除名。45有些百姓被地方政府定为妄诉的,会认为冤枉而向御史台申诉,御史台也会重视他们的要求,提出“请下府界选官同本县官长周行检视,如民田实荒,即当蠲放。”46

现实当中也有一些明事理的官吏,并不轻易冤枉百姓妄诉。如南宋理宗时,贵池县村民高廷坚等至府状诉,告本州知录“催理绢绵出给隔眼”。知州刘克庄受理此案。经查,高廷坚等所告属实。裁决:以后由知县负责催科,如难兼顾,选人协助。撤回所有已下乡之州吏。“不可又归咎百姓之经监司,遂以为妄诉也。”47在本案中,知录没错,但刘克庄也体谅百姓的难处,没有认定为妄诉。


六、对妄诉的惩罚


在对告诉的案件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之后,如发现虚妄,就要对妄诉者进行惩罚。其目的一是为了制止妄诉的增多。这会使司法资源不堪负重,导致讼累增加,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二是对奸猾的告诉人进行惩戒,防止此类告诉再次发生,以保护良善。这种惩罚是复合式的,既有刑事,也有民事的。既有针对官僚的,也有针对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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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妄诉惩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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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有对妄诉惩罚的规定。卫禁律中的规定是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妄诉,妄诉徒、流,要处徒、流刑;妄诉死罪,要处死刑;妄诉除、免,要处徒刑。其后又进一步强调对妄诉之人要依照反坐的原则处理。乾道六年(1170),又规定“倘或奸民挟私妄诉,亦科反坐刑名”。48庆元四年(1198),臣僚言,屡次翻异的,“如或妄訴,即坐以所加立之罪”。49直到南宋后期,如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仍然有大臣认为妄诉者反坐是有必要的,认为州县之间狱讼繁多,一些胥吏和武断粗鄙的乡里人、无业无赖之人勾结,“窥伺善良。始则搜剔疑似,钤制恐胁,诈取财物;继以巧饰虚词,公形诉牍。州县类多不察,与之受理,根连株逮,锻炼非辜;加以贪劾之吏利其资财,抄估籍没,肆其惨毒。间有得直者,固已家破产亡,而所诵告讦之人未尝反坐,不过科以不应为不干己之罪而已”,50并建议对妄诉之人依照反坐条治罪。斗讼律中奴婢妄诉不以诬告论,而是处徒三年,这是特例。

诏令当中也有对妄诉惩罚的规定。宋代政府限制控告小事或事不干己无法取证之事,对妄诉之人作出惩罚。真宗咸平元年(998)下诏:“论事人如所诉虚妄,素好持(人)[人]短长,为乡县之害,再犯徒,三犯杖者,令所在具前后所犯械送军头引见司。”51景德二年(1005)又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绝配。”52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当中的案例可看出这种规定在现实中被充分贯彻实施。

或者处以羁管。庆历七年(1047),御史台官员建议对犯罪之人已经断谴却来诉雪者,其中有“理诉不实及更有妄论他人或不干己事者”,并且三度虚妄论诉不息者,命量远近取旨安置羁管。53

对于妄诉反坐的惩罚,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如陆游在《奏筠州反坐百姓陈彦通诉人吏冒役状》中说:“臣窃详反坐之法,本谓如告人放火,而实不曾放火,告人杀人,而实不曾杀人,诬告善良,情理重害,故反其所坐。然有司亦不敢即行,多具情法,奏取圣裁。今愚民无知,方其为奸胥猾吏之所屈抑,中怀冤愤,诉之于官。但闻某人曾以罪勒罢,又有许告指挥,则遂于状内夹带冒役之语。村野小民,何由身入官府,亲见案牍,小有差误,亦当未减,以通下情。纵使州郡欲治其虚妄蓦越之类,亦自有见行条法,笞四十至杖八十极矣,与反坐之法有何干涉。”54陆游不赞成妄诉反坐,他认为诬告和妄诉是有区别的,陈彦通不算诬告,至多是越诉,越诉笞四十至杖八十也有明确规定。

妄诉与诬告有一点类似,即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都是虚假的。但也存在差异:其一,妄诉的起诉人往往因为健讼牵涉到案件中,有些不具有诉权,而诬告的起诉人不涉及诉权的问题;其二,妄诉所涉及到的案件往往是民间细故,诉讼主体为了争夺小利就会提起诉讼,而诬告所涉案件往往案情重大,“诬告善良,情理重害”。第二点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因素,也是陆游不赞成对妄诉实行反坐的理由。之所以将妄诉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一则是因为二者在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为虚这一点上确实类似;二则是因为妄诉案件过多,官司难以应付;三是防止纵容奸猾之徒借告讦害人而采取的从重措施。

妄诉和越诉也有区别。越诉是违犯程序规定的诉讼,是针对程序的规定,妄诉是诉讼理由不存在和证据为虚的诉讼,是针对实体的规定;越诉案件不经受理即清楚其性质为违反程序规定,妄诉案件须受理之后经过审查事实和证据才会发现其为妄诉。但二者会发生联系,部分允许越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之后有些会被认定为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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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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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妄诉的惩罚中包括了对官员的惩罚,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惩处或重或轻。前述川班内殿直因为要求赏赐被认为触犯皇帝权威,被认定妄诉处以重罚,最终川班内殿直被处死、配隶。赃吏翻异如为妄诉送刑部科断。有时对官员的处罚很轻,宋仁宗天圣九年,“时贬降官多妄诉于朝,既命监送本州,复戒约之”,55仅将贬官送到本州约束。

除此之外,更多的则是对百姓的惩罚,除了惩罚妄诉者,甚至还要将写状书铺、茶食人一例科罪。56《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很多对百姓妄诉的惩罚(见表2)。

 

2《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妄诉惩罚

案件

惩罚

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候犯人替

葛唏泰勘杖八十,寄厢,遇词状日,押上枷项令众,候犯人替

妄以弟及弟孀致死诬其叔

许佳勘下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枷项押下本县,限十日,监赔寿木一具,并修整打坏门窗、户扇、什物,还许三杰,

邻妇因争妄诉

阿周决竹篦十五,押下本厢,扫街半月

挟雠妄诉欺凌孤寡

自后陈鉴如恃健讼,再敢兴词,照不应为科罪

妻自走窥乃以劫夺诬人

江进,裴升各勘杖一百

妄论人据母夺妹事

朱千三原系犯盗刺环人,且与勘杖一百,填刺旧环,免拘锁

 

现实中对妄诉百姓多实施刑事惩罚,“勘杖一百,填刺旧环” “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 “勘杖八十” “决竹篦十五”等。有的在刑罚外也附加民事赔偿,“监赔寿木一具,并修整打坏门窗、户扇、什物”,甚至还有社区矫正,“扫街半月”。

可见对妄诉的惩罚是复合式的,多为刑事惩罚,也有民事惩罚,既有重罚反坐,也有轻罚不应为,结合律、诏令等的内容,针对相关案件具体实施,体现了刑罚配置结构一定的合理化。

以上从妄诉的事由、主体、管辖、认定依据、成因、惩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对于这一出现于各级具有司法权的机关的最后被认定为虚妄的诉讼行为,宋政府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要极力照顾小民百姓的诉求,不惜开越诉之门,另一方面又对其中的奸猾之徒、愚昧之人、强宗豪右等所提起的虚妄的诉讼深感絮烦,加以惩罚以制止此种情况的蔓延。如何取得一个平衡,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