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第十八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今日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南大学未来法治研究中心、《民间法》集刊编辑部、《法律史评论》集刊编辑部协办,论坛主题是“中外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受疫情影响,会议以线上方式进行。会议设一个主会场和三个分会场。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广州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等5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近200位师生参与了会议,其中近60位师生作了分享和评议。
01
开幕式及主旨报告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昕杰教授主持,四川大学里赞教授和广州大学谢晖教授致开幕词。
里赞教授对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老师和同学表示了热烈欢迎。里赞教授就四川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和法律史学科的基本情况作了简单介绍,对谢晖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和《民间法》集刊编辑部的信任、支持和帮助表示了感谢,对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到这必将是一次非常特殊、非常值得记住的民间法年会。
谢晖教授对法学青年学者寄予希望,认为法学相比其他学科面对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法学界应该努力创造条件让青年人脱颖而出,他提出四点倡议:一是法学青年学者要提高自身的学术修养;二是中老年学者要把培养青年人作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学术刊物作为展示学术的平台,要把扶持青年学者作为应尽的责任,如开设青年学者专栏;四是学术评价体系应当考虑青年学者的成长状况,设置专门的指标,助力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发展。谢晖教授感谢了主办方和所有的参会人员,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刘昕杰教授感谢了谢晖教授、彭中礼教授和中南大学对本次会议举办的支持,并介绍了《法律史评论》集刊设立“法史本硕论坛”的初衷,就是为了给有学术抱负的青年学子搭建良好的学术平台。随后主持了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
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作《现代社会中的民间法——folklaw的西方法域考察》的主旨报告。徐教授指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与主权或国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民间法”,一是指民族国家主权产生之前的“民众”之法,二是指现代社会中与国家“官方法”相对的社会之法。进而徐教授介绍了西方folklaw的起源、发展和研究成果以及美国法文化学者伯尔曼以日耳曼法的演化过程来区分民间法和官方法,认为西方民间法经过了基督教教会和国王的加工转变为寺院法和王室法,最后形成现代西方法律传统,以及通过讲述七个不同国家的经典案件和事件论述了现代刑法中的“文化抗辩”。
南开大学于语和教授作《中国古代农民起义口号中的民间法——兼与同时期的国家法比较》的主旨报告。于教授提到从秦末大泽乡起义的“伐无道,诛暴秦”到清末太平天国运动倡导的“平均主义”,在历次农民起义发生前后都曾提出过口号以发动民众。通过梳理这类反对压迫剥削的农民起义口号,分析研究其中所蕴含的民间法思想,并进一步与同时代国家法相比较,理解中国乡土社会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探讨依托本土法治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各司其职、交互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借由二者的共同努力,谋求社会的平稳和发展。
02
第一分会场
第一单元 明清社会的民间秩序
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李冰逆副教授。
闵小梅作《晚清华洋诉讼中的“重判”研究——以巴县档案为对象的考察》的报告。论文以内地巴县华洋诉讼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了地方衙门理案模式下的“华强洋弱”现象。
杨扬作《清朝法律宣讲与社会教化的多元建构》的报告,指出清朝圣谕文本涉及的律例知识,能够观察清代法律如何有效同圣谕文本相衔接。这种综合运用讲读律令与圣谕宣讲的社会教化方式,促使清朝实现对超大规模领土国家稳定的治理。
陶志鑫因病不能发言,会务组人员代为宣读摘要,其文《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清代皇族圈禁量刑变迁》指出乾隆例没有明文写具“觉罗”的疏漏,可能导致觉罗量刑引例不定。而针对违反教令罪的直接圈禁,虽然在立法上试图规范皇族量刑,但标准依旧难以明晰,有些判罚甚至还会超越法律的规定。
李沁怡作《“非规则型法”及清代中国法秩序的再认识——<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述评》的报告。论文试图呈现 “非规则型法”的融贯结构,对“西方中心主义”进行再思考,并启发新的研究方法。
刘禹岑因病不能发言,会务组人员代为宣读摘要。其文《明清时期医病纠纷的解决及其现代启示》指出明清时期的医病关系紧张的历史经验与医病纠纷解决路径中的处理智慧启发我们进一步探索当代多元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方向。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对发言人使用的充足论证材料表示肯定,并从论文框架、材料铺陈与论题论证的平衡、地方材料如何得出普遍结论等方面提供了建议。
第二单元 传统中国的法律观
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李冰逆副教授。
杨静作《“重塑中华法系,传承法治文明”——<中华法系研究>述论》的报告,首先介绍了一百七十余年来中华法系相关研究的总体情况,指出以中华法系为题的专著共三部,该文就大陆的两部杰出著作做书评,并在此基础上谈谈自己对于中华法系概念、时空短限、特点、重塑还是重构等看法。
米传振因病不能发言,会务组人员代为宣读摘要。其文《古代中国家庭内部性别间的权力冲突与平衡——以“宝玉挨打”为例》指出知识和管理技能增加了女性在家庭权力天平中可使用的砝码分量,使女性对男性的支配权力形成反转。
何天然作《守礼还是守法:后周柴守礼杀人案的四维审视》的报告,指出探究世宗对生父杀人案不问的合理性及柴守礼杀人的可能性,综合礼乐政刑之四维重新审视此案,比后人讨论审理此案是依法还是依礼更有意义。
岳晋缘作《阴律与阳法之间:唐人笔记所见冥判法律观》的报告,指出唐人笔记中的冥判故事通过设定残酷刑罚、禁止功德抵罪等方式强化了唐人对“恶逆”与“不孝”等重罪的认识及其他法律认识。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指出发言人运用的史料均十分扎实,肯定了运用新视野审视老问题的尝试,并对如何明晰论证主旨、平衡逻辑的推理和有直接证据的结论、如何切割处理繁杂的材料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三单元 近代区域的纠纷解决与民间规则
第三单元主持人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文军教授。
宋鋆作《“减少人民诉讼负担”的城市调解实践——以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为中心的考察》的报告,指出在1946-1949年的案件办理工作中,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基本原则,大量使用调解方式解决诉争,提高了司法效率,稳定了社会秩序,也使哈尔滨成为解放战争中稳固的后方中心城市。
官正艳作《民国时期重庆地区合会纠纷研究》的报告,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国时期重庆地区合会纠纷逐渐增多,以三个分别代表农民、劳工、商人的案例论述了合会的法庭解决纠纷的依据是合会的民间法。
杨晖作《抗战时期地方自治中的“民主突破”:以四川省荣县临时参议会监察粮政为例》的报告,指出在更深介入基层社会税收征收环节时,荣县临时参议会实现了从“表达民意”到“问责政府”的转变,并将监督的对象直指荣县最高行政长官。此种变化反映出在基层社会中已呈现有部分的“权力均势”,最终使“治权”与“民权”的平衡成为可能。
刘子璇因病不能发言,会务组人员代为宣读摘要。其文《“舌人”“仲伊”到法院“通译”:近代西康司法翻译人员职业化研究》指出在制度层面,西康通事经历了从“舌人”“仲伊”“通司”到“通译员”的转变,体现了近代西康司法翻译人员的职业化转型的过程。
高筱萱作《民国时期青岛地区诱拐女性案件探究(1922—1927)》的报告,认为诱拐女性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民国时期青岛错综复杂的社会状况,以此为切入点能够深刻探究女性的真实生活与司法实践。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肯定了发言人选题的价值,并就论文写作如何和思想史结合、如何更加突出问题意识、如何在已有论文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拓展深化等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单元 转型中国的法律与法学
第四单元主持人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文军教授。
田炀秋作《合意离婚制度的近代嬗变——从“两愿离者不坐”到“离婚冷静期》的报告,指出合意离婚制度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梳理其近代变迁有助增进对民法典时代合意离婚规范的理解。
杨熠作《民国时期诬告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民国荣县地方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的报告,文章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被已有研究漏掉的案件类型。通过对两例具有代表性的诬告案件的分析,进一步分析司法官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沈俊杰作《养子代位继承的新旧法伦理习惯之争——以民国民法为中心的考察》的报告,指出民国民法中养子之代位继承问题,源起于民法规制之阙如与模糊性,又因各司法解释之矛盾而加深,并引发了彼时法学界各家之争辩。
张恺强作《晚清时期国际私法的输入:译著、教育与文明追求》的报告,指出国际私法在此种环境下,通过译著的方式输入晚清中国,为国人带来了理解“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确保国人与泰西交涉“不受屈辱与外人”的“思想资源”。
龚书凝作《太平绅士的职能变迁与香港的殖民地治理》的报告,指出太平绅士制度的背后,实际上是“行政吸纳政治”的精英吸纳与持续不断的微观权力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它削弱了华人社群中反抗殖民统治的力量,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表示发言人的论文写作清晰规范、材料完整全面,并对如何体现所选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如何妥善安排结构、相似内容的取舍、研究视角与维度的扩展等问题提出建议。
03
第二分会场
第一单元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
第一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王进文副教授主持。
淡乐蓉作《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理论与教学实践的创新》的报告,文章以少数民族语言法律人才的培养为研究主题,运用语言教学中的最新理论,分析了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的症结点,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和方案。
雷伟红作《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对生态文明建设支持促进作用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证成》的报告,文章界定了少数民族环境保护相关概念,深入分析了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认为当今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对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进行创造性的改造,使之成为赖以利用的本土资源。
井凯笛作《藏传佛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进路》的报告,文章以藏传佛教事务治理为研究主题,深入分析藏传佛教治理的背景与现状,强调了法治进路对于藏传佛教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建立健全藏传佛教管理的法制体系、转变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理念等改进措施。
何浩作《艰难的平衡:少数民族狩猎文化权的现代困境与消解》,文章从台湾地区“王光禄案”入手,论述了少数民族的狩猎文化与社会治安、野生动物保护等公共利益相冲突的问题,关注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重大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现代困境。
陈莉作《民族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应用及价值——以裕固族习惯为例》的报告,文章以裕固族习惯的立法实践为例,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立法的进路与价值,认为正视民族习惯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的正向作用,释清民族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价值及运用,对我国民族地区法治高质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结合研究经验围绕选题、论文写作方式等方面对上述论文进行了评议。
第二单元 民族习惯与法律适用
第一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王进文副教授主持。
周相卿作《苗族桥崇拜纠纷司法判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的报告,文章选择了三个桥崇拜司法判例讨论精神损害赔偿习惯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作者认为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损害祭祀桥神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习惯法规范应该成为法院审判相应案件的参考依据。
韩丽作《边疆治理视域下民族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基于210份裁判文书的法理分析》的报告,文章对210份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法理分析,论述了民族习惯在司法中的援用并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依据选择所产生的影响。
李平作《民间秩序与格局中的习惯法重构——基于一个贵州布依寨的田野考察》的报告,文章考察了贵州龙里县龙山镇中坝村梅花庄组85起土地争议案件,揭示了涉案村民的真实想法,展现出国家法与民族法的互动关系。
叶晨旭作《清至民国清水江地区二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中的几类文书为例》的报告,文章以晚晴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为例,分析了清水江地区独特的二元纠纷解决机制运作模式。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对参会论文的题目斟酌、概念辨析、行文结构等方面提供了建议。
第三单元 民族习惯与纠纷解决的个案解读
第三单元中南大学法学院黎娟老师主持。
牛绿花作《纠纷解决的背后——对甘南藏族牧区几个案例的思考》的报告,该文从甘南藏族牧区的代表性案例出发,分析其纠纷解决背后的深层要素和实践逻辑,认为纠纷解决背后的文化逻辑包括了藏族村落、寺庙的互惠共生关系、基础性文化观念等多个方面。
郭剑平和朱健香作《清末龙胜壮族习惯法权威性的建构逻辑及其当代启迪——以龙脊壮寨潘日昌案为切入点》的报告。该文以民间文书为主要材料,从龙脊壮寨潘日昌案入手,清晰地展现了清末龙胜地区壮族习惯法权威性构建的内在逻辑,认为清末龙胜壮族习惯法权威性得以彰显,在于其根植村民对地方安宁秩序和美好生活的期待。
刘乙瑶作《多元社会控制下凉山彝族“德古”民间调解的秩序再造》的报告。文章以田野调研为依据,认为对凉山彝族地区秩序再造面临着实践困境和民间秩序失范的危机,应注重文化作为一个整合的系统,将客观维度的社会结构与主观维度的社会文化相结合,发现和挖掘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控制的内在逻辑,从而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恰当结合。
刘琳作《风俗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适用研究——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为例》的报告,文章以广西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民事调解实践为例,论述了风俗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主体、依据、程序、效果等多个方面,认为解决既有问题的主要措施在于建立善良风俗习惯的认定标准,提高司法官员的论证能力、发展经济等。
范玮和徐斌作《“岩规裁判”的方法与逻辑——黔东南苗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法人类学解读》的报告。该文以苗族特有民间法“岩规裁判”为研究对象,从渊源、方法、法律逻辑等方面对作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岩判规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认为“岩判规则”既有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有跟随时代发展的与时俱进,在当地一直发挥着“定分止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体现着苗族特殊的文化逻辑。
评议人肯定了参会论文的学术创造性,并结合研究经验题目斟酌、概念辨析、行文结构等方面,论文作者对此表示感谢。
第四单元 民间纠纷解决的经验与逻辑
第四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黎娟老师主持。
王琦作《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实践探索——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切入点》的报告,文章论述了“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发展,并以此切入,分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实践探索。
郭慧民作《法律人类学视角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民间法为例》的报告,文章运用法律人类学视角系统梳理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与启示。
姜皓作《从布迪厄“场域-资本”理论看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成逻辑与优化路径》的报告,文章结合布迪厄场域理论分析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可通过增加文化资本总量、 提升调解主体在场域中的地位、强化纠纷解决惯习等方式,使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未来持续发挥生命力。
张宇翔作《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证研究——以贵州L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分析样本》的报告,文章以贵州 L 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样本,总结和分析了其应对纠纷解决的行动策略和面临的现实挑战。
戴欣作《农村坟产纠纷解决中的“习惯法”及其权威来源——以陕西省紫阳县农村地区为例》的报告,文章关注坟产之于现代农村地区的重要性,以主体视角、以被研究者的话语体系分析农村坟产纠纷的类型、特点以及农村坟产纠纷中存在的民间法。
在评议环节,评议人充分对参会论文的选题、逻辑发表见解,论文作者对此表示感谢。
04
第三分会场
第一单元 法治建设的文明互鉴
第一单元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李鑫副教授。
张朝霞作《合法合规视角下部分高校二级院系绩效考核办法问题及规制》的报告,文章从部分高校因绩效考核办法而产生的干群矛盾探讨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此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提出对应的规制办法。
丁轶作《从社会动员到典型辐散:普法机制的变迁逻辑与共生原理》的报告,文章聚焦社会动员机制和典型辐散机制,揭示二者间潜在的变迁逻辑和共生原理,为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升级优化贡献出合理可行的智识资源。
李杰作《大陆法系国家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关系考察研究——以德国、比利时、日本为例》的报告,文章通过对德国、比利时、日本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的融合发展实践的考察,为我国地方立法和民间规范的良性互动、融合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郑志泽作《应付法律:规范重叠中的公民行动策略研究》的报告,文章在检视破窗理论、法律规避理论、制度套利理论的基础上,对应付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讨论应当如何审慎地从应付法律的存在中发掘正面价值,并对隐患予以警惕。
评议人分别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内容与结构等方面对以上论文进行评议。
第二单元 民间规范与民间法的规则向度
第二单元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李鑫老师。
李勇作《从女性主义视角看民间规范法化的风险及应对》的报告,文章以性别歧视隐藏于民间规范的情况为切入点,指出民间规范法化的功利性考量与女性利益的背离,揭示在欠缺性别意识的情况下民间规范法化所遮蔽的问题,进而提出大概的应对方案。
贾翱作《民间法视角下口头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研究》的报告,文章指出民间法和正式法存在融合和交互机制,提出具体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形式问题,应当充分重视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乃至智能合同分别代表的建立信任的路径。
赵师民作《企业合规的民间法渊源及其效用》的报告,文章明确企业合规的民间法内涵及具体外延,并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论证民间法作为企业合规法源的必要性,主张将民间法规范同企业合规制度相融合,推动建构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
周俊光作《论民间规范的法治向度》的报告,文章在重新审视秩序多元中民间规范和法律的关系的基础上,基于法律视角分析民间规范和法律的不良耦合,提出实现中国情境下的民间规范和法律良性互动的实践路径。
在评议环节,各位评议人对参会论文表示高度认可并结合研究经验发表了看法,作者表示将在评议人建议的基础上继续修改完善。
第三单元 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民间法
第三单元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冯雷老师。
姚怀生作《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制度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城乡社区治理的探索与实践》的报告,文章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治理体制的具体内涵,同时提出完善社会治理规则、化解社会治理纠纷、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举措。
王斌通作《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报告,文章阐释我国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实践,归纳出已取得的成效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霍家宝作《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法律适用的优化路径》的报告,文章从内容制定、司法援引、法律衔接等角度着手拓宽村规民约法律适用空间,使之在乡村生活中的特定维度发挥规范性作用。
卢锐作《基层治理视野下地方习惯法研究》的报告,文章以“云阳面匠”群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梳理该群体自我所建构习惯法的发展脉络,并对现代法律与习俗惯制之所以产生矛盾的原因进行剖释,继而提出协调路径。
董青梅作《义乌人民公安参与“石榴籽”社区治理研究》的报告,文章就义务人民公安对“石榴籽社区”进行的科学系统有效治理的特色实践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公安机关柔性治理和渗透模式形成的多元治理经验与启示。
评议人分别从选题、研究内容、论文完善等方面对以上论文进行了评议。
第四单元 民间法与习惯法的概念与理论
第四单元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冯雷老师。
赵天宝作《习惯“法”概念辨正》的报告,文章通过对习惯法与习惯、民间法、国家法诸概念内涵及外延的比较,提出习惯规范的概念,习惯规范是指居住在一定聚居区的人们,通过长期口头传承而约定俗成的,为当地人普遍遵循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郭婧作《重识“地方”:法律人类学的本土化》的报告,文章以“地方”为索引,回到学术研究开始的“原地”,在时空的维度对法律人类学的认识重新反思,转向在实践中寻找其认识论上的价值,以期为中国法律人类学艰辛的自觉之路提供参考。
毛高杰因病不能报告论文,由会务组代读毛高杰《民间法研究的三维知识谱系》的论文摘要。毛高杰老师就本体论、方法论和功能论的民间法知识谱系分别进行考察,为建立民间法知识与社会秩序再生产之间的开放性发展关系提供理论框架。
何元博作《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研究》的报告,文章对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法律源流、固定为法律例文、由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的过程进行细致的爬梳和分析,为今天法治中国建设以重要的启示意义。
李洪新作《霍姆斯的“经验论”与习惯法论》的报告,文章从认识论和习惯法思想双重解读霍姆斯“经验论”的深层含义,并从司法方法论、法律预期性的角度阐明“经验论”的当代意义,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评议人分别从概念区分、论文结构、论文完善等方面对以上论文进行了评议。
05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中南大学彭中礼教授主持,分别由闵小梅老师、牛绿花教授和赵天宝教授做本次会议的分会场总结,潘红祥教授作为下届主办方代表致辞,谢晖教授致闭幕词。
会议总结
第一分会场
闵小梅老师指出第一分会场的参会者准备充分,展示方式图文并茂,进行了高效交流与表达,从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反映了民间法文化,这些论文得到了评议人的高度评价。评议人针对论文结构和内容发表见解等细致的评价,表现出青年学者的严谨的学术态度,足可见这是一场有温度和温暖的会议。
第二分会场
牛绿花教授认为会议安排十分具有特色,发言人与评议人衔接顺畅,且参会者听会专注,表示他们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参会成员中有十为硕博士生,印证和践行了谢晖老师倡导的传帮带、给年轻人舞台的理念,本次会议是青年学者不断进步的重要机遇。本次会议的参会者既有长期关注习惯法民间法民族法研究的教授,也有一些还在求学途中硕博士生,他们的论文研究方法和选题多样化,给与会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三分会场
赵天宝教授指出本次会议具有三个特点:一、组成人员多元。参会者既有德高望重的教授,也有还在求学途中的年轻学子;二、研究主题多元。本次会议敢于挑战相关理论,加深理论研究;三、视角多元化。会议主题是中外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参会论文是史学视角、人类学研究视角成果、社会学研究视角的成果展示。
下届主办方致辞
中南民族大学潘红祥教授祝贺第十八届民间法会议成功举办,他代表下一届主办方诚邀各位与会师生在明年相会武汉。他希望在每年举办的民间法年会中,大家砥砺学术、友谊长存,并祝大家身体健康。
致闭幕词
谢晖教授在闭幕词中指出,今天的会议经过同仁们认真严谨的研讨,取得了圆满成功。他认为会议的亮点在:第一,虽然疫情给交流造成了很多障碍,但这次会议体现了线上活动的魅力,能让与会学者们不受拘束,侃侃而谈。第二,主办方组织得当,准备工作认真,让民间法学术会议的平台发挥得更好。第三,会议的方式上有所创新,这是民间法学术会议首次线上会议,会议的评议方式创新,容易形成观点的交集。第四,会议过程感人,相当多的会议代表带病参加会议、旁听会议,体现大家对学术的渴望、追求和坚守。
最后,谢晖教授以一首七律贺本次会议的召开:
三秋疫患令人伤,萃友积学泡作汤?
线下切磋诚幻境,云端议论固真章。
沟通法理接中外,互动民俗汇四方。
面叙蓉城惜未就,观澜黄鹤瞰长江。
会议闭幕
主持人彭中礼教授在以感慨、感动和感激三个词总结发言:感慨许多参会者从早上九点坚持到下午六点;感动于许多师生身体抱恙仍坚持参会;感谢本次会议的会务组的辛勤工作和下届会议的主办方。彭中礼教授认为此次会议作为民间法学术会议的成人礼,意义重大,祝愿民间法研究再出发,争取有更突出更精彩的研究成果。
至此,第十八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本文转自公众号法律史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