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学术动态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术动态

“长安法史论坛”第218期学术报告 | 陈煜副教授主讲《中国法的域外传播及研究——以明清律为中心》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 浏览量:

“长安法史论坛”第218期学术报告 | 陈煜副教授主讲《中国法的域外传播及研究——以明清律为中心》

2022129日下午,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联合主办的“长安法史论坛”第218期学术报告会顺利举办。本次报告会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助理、硕士生导师陈煜副教授以“中国法的域外传播及研究——以明清律为中心”为题作学术讲座,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硕士生导师王斌通博士担任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刘全娥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丁天立博士、闫强乐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宋鋆博士、何丹博士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40余人参加讲座。

(陈煜副教授资料图)

讲座中,陈煜副教授从“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与影响”与“中国法在东方的传播与影响”两个方面介绍了明清法律,尤其是《大清律例》在域外的传播与影响。他提出,在公元1500年以后,随着地理大发现以及航海事业的发展,东西方联系增强,中国法律也由此“东学西传”,被来华传教士等人译介到西方,在18世纪的西方甚至出现了中国热。但是总体而言,西方把中国法律视为“方法的中国法”和作为“知识的中国法”,其影响主要在知识方面,对法律实践方面影响较少。相较西方而言,东亚对于中国法律的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在日本江户和明治初期,以《大清律例》为蓝本,先后编纂了《御刑法草书》《假刑律》《新律纲领》《改定律例》等法典;琉球、越南也主要根据《大清律例》制定了适用于自身的法典,如《琉球科律》《皇越律例》;唯有朝鲜因其固有的小中华意识,使得他在整体上并不认同满清的文化与政治,而继续沿用其本国根据《大明律》而创制的法制,受《大清律例》影响较少。另外,陈煜副教授也结合《大清律例》在域外的传播提出了两点历史启示:一是在态度上,要主动出击,以正视听;二是在方法上,要注意讲好中国故事。

在与谈阶段,王斌通博士、闫强乐博士、丁天立博士、宋鋆博士、何丹博士认为陈煜副教授的讲座选题新颖、观点鲜明,通过对中国法在西方传播的过程的梳理阐述了法律东方主义形成的背景与原因,并对明清律例在日本、越南、琉球等中华法系卫星国的传播与实践进行了概述,对于新时代“复兴中华法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最后,马成教授总结道,陈煜副教授的讲座展现出深厚的法律史学术涵养,问题意识突出,对于研究生选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希望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在现有合作的基础上深化学术平台搭建和学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法律史学科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