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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法史论坛”第213期学术报告 | 律璞副教授主讲《不能用礼、法体系取代律、令体系》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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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法史论坛”第213期学术报告 | 律璞副教授主讲《不能用礼、法体系取代律、令体系》

2022年11月14日晚,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联合主办的“长安法史论坛”第213期学术报告会顺利举办。本次报告会特别邀请法治学院法律史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律璞副教授以“不能用礼、法体系取代律、令体系”为题作学术讲座,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硕士生导师王斌通博士担任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宋鋆博士与何丹博士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采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我校教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50余人参加讲座。

  讲座中,律璞副教授首先概述了礼法问题的研究现状,对礼、法的含义进行了深入的解释和辨析,认为礼、法体系与律、令体系来自不同的规范体系,礼、法体系来自社会规范体系。礼是指社会规范体系中的道德规范,法是指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律、令体系来自法律规范体系。律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刑法,而令则属于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律、令为核心,又称为律、令体系。因此,礼、法体系与律、令体系来自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不能用礼、法体系取代律令体系。在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吕志兴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研究室主任杨静博士、法律史教研室宋鋆博士、何丹博士等与律璞副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其中,宋鋆博士认为,要切实地考察礼法在当时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礼法体系、律令体系属于不同的维度和范畴,不能将不属于同一类别的概念混为一谈,做科研要明确法律术语的概念,以史料为依据。何丹博士提出,礼法体系和律令体系属于不同时期的规范体系,从西周到秦汉,社会治理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礼义原则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逐渐融入了律令之中,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王斌通博士总结道,应当以辩证的思维来看待不同的学术观点,希望同学们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严谨扎实的学风做好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