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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教授受邀参加第十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 来源: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 发布者: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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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教授受邀参加第十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

第十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于今日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四川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律史评论》编辑部协办,论坛主题是“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变革”。受疫情影响,本届论坛临时改以线上会议方式进行。会议设一个主会场和两个分会场,共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等近30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150名师生在线参加了论坛,其中34位博士生宣读了论文,12名相近研究领域的中青年学者参与了论文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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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昕杰教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里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致开幕辞。

四川大学法学院里赞教授代表承办方,首先对所有参加论坛的专家、老师和同学表示了热烈欢迎。里赞教授简要介绍了四川大学法律史学科的基本情况,感谢了主办方中国法律史学会对川大的信任和支持,并期待大家于本次论坛畅所欲言、踊跃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代表主办方致辞。张生研究员期望各位博士生发奋努力,走出人生的“三个境界”:首先顺利毕业,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其次不断提升,力争成为法律史学术脉络的一个支撑点;最后融会贯通,不仅能够做好学问,也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同时也感谢了承办方以及各位学者教师对本次会议作出的辛勤准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回忆了十六年以来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的发展壮大,培养了一代代的法史骨干力量。鼓励博士生同学积极专研革命根据地法治文化,回应时代需要,指出了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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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场一

01

从传统到近代的法政人物

第一单元主持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

喻平博士作《遵法与从权:法学家苏轼的司法实践与审判风格》的报告。他认为在宋代仕林中,苏轼通法晓律、谙熟吏事、关怀人文,被当代学人称为“法学家”,是考察宋代司法理念与实践的绝佳对象。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苏轼,不仅应探析其法律表达,也应考察其司法实践。

胡晓博士作《王仁铎与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发端》的报告。他认为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发端为王仁铎起草的《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1906)。理由在于在该章程第99条规定了因犯罪行为所致民事损害案件的诉讼程序,并于1907年王仁铎明确表示章程第99条系对公诉附带私诉之移植,并详述了移植理由。

刘之杨博士作《新旧之间:近代狱政要员王文豹的事业、交游与文化观》的报告。他通过考察狱政要员王文豹的事业、交游与文化观念,认为作为身处新旧之间的王文豹为我们认识近代监狱官吏提供了一个窗口。

栾兆星博士作《孔子制宪:康有为儒学普遍主义下的立宪观》的报告。他提到在处理儒学与立宪的关系时,康有为认为孔子作《春秋》立宪法,且与西方宪法相比较,作为宪法的《春秋》在时空下具普遍性。康有为进而通过诠释儒学经典,以《春秋》公羊三世为普遍规范,将立宪政体融入儒学之中,以此为变法改制的步骤和方略提供理论依据。

陈兵博士作《从“自新所”到“自新习艺所”——赵尔巽的狱政改革研究》的报告。赵尔巽是清末重臣,亦是传统狱政改革之首倡者。他早年在安徽按察使任上便力推创建“自新所”,在护理山西巡抚任上更是率先向清廷倡议改革传统狱政,之后在湖南巡抚任上创设“自新习艺所”。赵尔巽对传统狱政之改革是一个连贯的过程,是借鉴“本土资源”和回应“外来冲击”之结果。

在评议环节,范依畴、王有粮老师肯定了五位博士的论文选题,并从题目斟酌、概念辨析、行文结构等方面提供了建议。在自由讨论和回应环节,五位博士表示会根据老师们的建议修改论文并继续加深对本领域的研究。

02

民国时期的立法与司法

第二单元主持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

邸莹博士作《习惯在中国近代民法体系中地位的变迁及原因探析》的报告,通过对近代民法体系的特性及习惯的体现入手,分析习惯于裁判中适用条件与功能的变化,并探究了习惯在中国近代民法体系中地位的变迁及原因。

徐琨捷博士作《<大清现行刑律>在民初效力确立过程的辨正——以民初大理院和司法部的效力争议为视角》的报告,从《大清现行刑律》在民初适用存在效力争议的史实入手,分析留下争议空间的原因,最终大理院凭借最高司法权,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践塑造,使得“诸法合体”说取得胜利,《大清现行刑律》的部分内容最终在民初得以继续施行。

姚浩亮同学作《论“条理”在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以婚约判解为例证》的报告,指出大理院对“条理”的适用面临内容无法明定、“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适用顺序尚在“条理”之前两大难题。在婚约判解中,大理院通过判决例和解释例解决这两个难题。

何思萌博士作《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制度及其实践》的报告,指出民国时期制定有“变更判例”之制度,但鲜见其实践。最高司法机关常“以立替改”实质上起到了变更判例之效果。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之实践在正当性、拘束力和溯及力上,缺乏明确的定义。

阮致远博士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愿的审理机制——以“源顺木行诉愿案”为例》的报告,从“源顺木行诉愿案”来看,诉愿决定书基本采纳原处分机关的答辩,无统一的诉愿规则,体现出行文尊卑等级明显,当事人积极维护权利,忽视对行政法规本身审查等特点。

曹鲁晓博士作《“BC级”审判?——国民政府对日战犯审判的属性问题再检讨》的报告,学界依将对日战犯审判分为两类:A 级审判与 BC 级审判。但从管辖权的规定、审判的实践来看,国民政府审判不能被归于 BC 级审判之中,“BC 级审判”之称的背后是后人对各国审判复杂面相的认知不清,相关含义和属性应被理清、申明。

在评议环节,李文军和段晓彦两位老师从参会论文内容和结构上进行了点评,在自由讨论环节,参会者对老师们的意见表示认同,并表示会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

03

民国时期的法律与社会

第三单元主持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

刘子璇博士作《“舌人”“仲伊”到法院“通译”:近代西康司法翻译人员职业化研究》的报告,指出在近代西康法制转型的背景下,以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群体的研究为视角,探究西康翻译人员职业化转型对于西康司法近代化改革的影响。

陈薇羽博士作《法律话语与文化权力:民国女律师的社会塑造》的报告,引入电影、戏剧、小说等多样史料,通过社会大众和法律职业群体自身的差异话语重现民国女律师矛盾且复杂的职业形象,探究其背后的成因和执业处境,并由此折射出民国时期社会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多面性。

毛春雨博士作《民国时期家产制度的变迁与司法实践——基于荣县档案的考察》的报告,以荣县司法实践为例,探讨晚民国时期基层社会家产制度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区分,论证了新式法律生成的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在荣县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实现。

张亦斌博士作《民国优生论战的制度反射——以助产法律为中心》的报告,以控制生育思想为研究对象,就节制生育思想在中国社会传播及政府态度方针政策的演变进行梳理。

朵悦博士作《制造领袖:中华革命党时期孙中山建党方略的虚空与真实》的报告,在“党-国”模式的前史中考察中华革命党时期党内权利演变的动态过程,理解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时期自我造神运动失败的原因。

崔明轩博士作《法学期刊与法治现代化的互促——以近代中国法学名刊<法律评论>为例》的报告,以《法律评论》为研究对象,在现代化叙事理论的视阙下,缕叙近代中国法学期刊与法治现代化发展相互促进、相互纠葛的历史。

在评议环节,李相森和吴欢老师作点评,从选题、研究过程、研究内容、探究方法等方面对三篇论文进行点评,并指出论文在谋篇布局和题目选取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自由讨论与回应环节,各位作者针对老师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回应。

3

分会场二

01 传统中华法律的思想与制度

第一单元主持人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昕杰教授。

曾志才博士作《清华简(伍)<汤在啻门>的法思想解读》的报告,指出《汤在啻门》“成邦”篇的德论,与对“成人”过程的描述,体现了对君主行为的限制,君主行为会受到外在条件的影响,并转而以民心导向和自然秩序作为重新构建君主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王一义博士作《“远德观”与武帝前汉廷的民族边疆政制》的报告,以“远德”观念与边疆民族实际形势的互动为线索,考察西汉边疆政策的变化过程,指出在汉儒的发挥下,孔子的“以德徕远”观超越了原本的单纯涵义,深刻影响了汉朝的四夷政策。

朱群杰博士作《貌合神离:东汉立秋案验的立法变革和司法适用》的报告,指出西汉强调死刑案件在季秋后奏谳、执行,东汉认为非殊死刑案件的案验活动需从立秋开始。但实际上中央立法在地方司法实践中遇到障碍,贼捕掾仍会在春夏案验,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由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的认识差异造成的。

王舒博士作《由“因事”的变迁看唐明律坐赃致罪的变化》的报告,指出由于立法技术的转变,唐明律坐赃致罪的性质呈现从赃罪正名、量刑比附标准之一,到论罪之法、自身能够容纳诸“坐赃论”规定的兜底条款的演变趋势。

王鹤博士作《宋代省记与法律构建》的报告,省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定手段和法律成果形式在中国古代立法史尤其是宋代立法活动中上具有特殊地位,尤其随宋廷南渡的一段时间里,成为法制重建的重要途径与来源。同时它的兴起加剧了“胥吏之害”的蔓延。

王沛和刘晓林两位老师结合研究经验围绕选题、论文写作方式等方面对上述论文进行了评议。在自由讨论与回应环节,各位作者针对两位老师的评议积极展开回应,并表示希望进一步挖掘选题。

02明清时期的立法与司法

第二单元主持人为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

庞蕾博士作《明清时期孔氏家法族规制度述论》的报告,指出为更好的维护家族内部的稳定与解决附属田产屯户之间的纠纷,孔府制定了严密的家法族规以维护整个家族内、外的秩序稳定,亦因此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宗族统治封建社会,有效维护了孔氏家族的“圣裔”尊严。

蒋习轶同学作《皇权下的牺牲者:从伪奏稿案讨论清代替罪现象及其成因》的报告,分析“替罪者”的特征及替罪现象的生成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乾隆治下的政治生态以及皇帝、官、民互动的真实场景,同时从理论视角看待皇帝以温和暴力形式行使皇权给官员、民众所带来的压迫,解释替罪者的自我驯化及官员通过找到替罪者从而完成债务偿还的现象。

何丽琼博士作《眼见不一定为实:明清寡妇守节的官方塑造与民间运作》的报告,指出官方书写的众多史料中亦记载了大量寡妇守节的事例,营造一片祥和的守节之风。然而官方塑造的表达性现实与民间的客观性现实存在偏差,民间运作自有一套应对之策。

万文杰博士作《<牧民政要>“四慎”研究》的报告,探讨“四慎”具有的体系性与可操作性兼具、合法性与灵活性交融、传承性与局限性并存的三大特点,并指出“四慎”的核心思想与宗旨共有两个,第一,“慎”的思想,“四慎”是“慎”的思想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追求慎刑。第二,“治官养民”,《牧民政要》题解虽为做官牧民之道,实际上也反映严治官吏、宽以养民的思想。

陈腾博士作《游幕与读律:汪辉祖批注<大清律集解附例>研究》的报告,指出乾隆四十三年,“一代名幕”汪辉祖馆于平湖期间,批注康熙内府刻本《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内容包括三类,择要钞录的新例、私家律注,以及汪氏本人的评议。批注体现了多元灵活的阅读方式,“串看”“活看”“参看”若干字句。通过反复斟酌玩味字眼,融会贯通前后律例的同异之处,力求达致“神明律意”的理想状态。

评议环节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李冰逆和云南大学法学院胡兴东两位老师在对参会论文的新颖性和独创性表示认可的基础上对论文提出了一些见解,作者们也在自由研讨环节积极回应两位老师提出的意见。

03 清末民初的法律变革

第三单元主持人为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

芮骏宇博士作《清末广东的法政教育与政治变革的关系——广东法政学堂的建立及法政教育的开展》的报告,指出涉及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清末变革是在内外双重动因的驱动下进行,教习的立场与主张呈现的复杂与矛盾反映出了变革的复杂性。“讲求新政”的法政学堂实际上为革命“储备人才”,同时也为其后的社会学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政治变革奠定了基础。

刘舟祺博士作《论清末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的形成与构成》的报告,指出自清末法部与大理院分司职掌起,近代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权开始形成。这一监督权体系以法部及其直接管辖的提法司、检察厅为中心,以“审判监督权”(对民刑案件的监督)和“司法行政监督权”(对审判人员的监督)为主要内容,由《法部官制》《法院编制法》等法律法规加以确认。

刘沫寒博士作《清代田房诉讼中的道德话语与自利理性——以四川南部县“余业承买”案件为中心》的报告,指出余业承买在19世纪南部的诉讼实践中,更多呈现出交易双方的物质自利理性,而非道德关怀,其呈现出来的是一幅与“道义经济”并不相同的图景。对此类案件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清代田房交易和纠纷中道德话语与自利理性复杂交织的理解。

吴飞博士作《晚清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实践的多维透视——基于博弈观与治理观的再反思》的报告,指出在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实践运行中,主要呈现了三对博弈关系:法国陪审员与中国法官之间的权力关系博弈、洋原华被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关系博弈以及纠纷裁判中的中西法治理念相互博弈,三对博弈关系均呈现出法强华弱的总体态势。

闵小梅博士作《晚清内地华洋诉讼之“华强洋弱”现象——以巴县档案为对象的考察》的报告,指出在租界模式下,华洋官员的地位表现出极不平等性,洋官的“把持袒护”与地方官的“听客所为”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而本文以内地巴县华洋诉讼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了地方衙门理案模式下的“华强洋弱”现象。

牛鹏博士作《民初汉口地方审判厅与商务总会的冲突及其影响》的报告,指出汉口地方审判厅与汉口商务总会之间的冲突,其直接原因在于商务总会的积怨暴发,间接原因在于汉口的地域特殊性,根本原因则在于商务总会意图藉此争夺商事纠纷裁判权。从冲突的影响看,冲突激化了本已紧张的地方审判厅与商务总会之关系,使两者难以合作化解纠纷,不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

杨松涛和景风华两位老师对上述论文进行了评议。在自由讨论环节,参会者就两位评议老师的观点积极进行了回应。

4

圆桌会议

博士生的毕业、就业与职业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文化博士间的经验交流,本届论坛特别设立了圆桌讨论环节“博士生的毕业、就业与职业“。本环节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冯雷老师主持,五位青年法史教师分享了各自的学术训练、职业选择与工作教学中的心得体会。

湖北大学法学院刘之杨老师以“互道贫难”与互相鼓励为主题,分享了读博阶段的苦与乐。浙江大学法学院栾兆星老师以熊十力的名言“凡有志于根本学术者,当有孤往之精神”开篇,回顾了自己苦乐交织的博士生学术训练与博后生涯,并对在读法律史博士给出了诚恳的建议。郑州大学法学院牛鹏老师提及法律史博士生发表难、毕业难的情况,为博士生们分析了各类职业、地域和平台的选择。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湖南理工学院喻平老师分享了自己曲折的求学历程、务实的就业选择,感慨于困难的职业环境,但仍然坚守自己的初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刘舟祺老师分享了博士论文写作中的危机与应对,又以中国法律史和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课堂为例,道出了“青椒”们在教学中遇到的挑战与获得的成就感。

尔后,三位与谈教授进行了发言与回应。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为青年教师们遇到的教学问题出谋划策,分享了自己申请课题时的酸甜苦辣,鼓励大家从论文评审意见中吸取经验,积极试错。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认为,做好手头的、眼下的事情最重要,不必过分焦虑于未来的就业市场,打铁还需自身硬。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文军教授指出就业的心理落差是难以避免的,勉励各位博士生不要自我设限,要重视人生体验。

在自由讨论环节,张仁善教授和汪世荣教授回答了博士生所提出的问题。

05

闭幕式

本届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的闭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昕杰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总结发言。

汪世荣教授认为本次会议对法律职业问题的探讨,是一次很有意义的创新,期待年轻的后学们努力专研学问,同时积极参与所在学院学校的工作。张仁善教授对论坛讨论的内容给出了细致的点评与建议,并围绕法史研究的方法和史料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两位老师都对会议主办方与承办方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刘昕杰教授代表承办方感谢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信任,感谢兄弟院校和专家学者对川大法律史学科的支持,感谢与会者积极参与一整天密集而充实的学术交流。第十六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至此圆满结束。

来源:法律史评论微信公众号